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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亲属之间,赠予、低价转让、借款,有什么税务后果?(下)

上一篇讲了夫妻之间、以及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赠予的税务后果,结论有点扫兴:转了,基本等于没转。

这一篇讲两件更实用的:

一是孩子成年之后,规则会松到什么程度;

二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到底有哪几条路走得通。

一、孩子满18,归属规则自动退场

好消息就一句话:孩子年满18岁那一刻起,归属规则不再适用。从此,资产产生的收益由孩子自己报,跟父母无关。

未成年时那种”利息分红回溯给父母、只有增值归孩子”的拧巴局面,成年之后就解开了。

举个例子:房子送给成年女儿

大卫40万买的房,现在市价70万,涨了30万。他找律师办了产权过户,直接送给成年的女儿。

大卫这边:赠予在税法上视同按市价70万发生,所以那30万增值要算在大卫头上。具体交不交税,得看这套房是什么:

  • 如果它是大卫的主要住宅(Principal Residence)→ 增值免税,一分不交
  • 如果它是出租房,30万属于资本增值,按现行规则50%计入大卫当年的收入

女儿这边:既然大卫已经按70万结算过了,女儿接手的成本也就是70万。往后,她自己住,未来增值可享主要住宅免税;她拿去出租,租金和增值都由她自己报。

这里的关键是”账对上了”:父母按市价交了税,孩子按市价接手。一段涨幅,只被算一次。

(请记住这个”账对上了”。下面马上要讲的低价转让,坏就坏在账对不上。)

借钱给成年子女

父母把一笔钱借给成年孩子去投资,指望投资收益落在孩子的低税率上,这个想法本身没问题。但如果这么做的主要目的就是避税,CRA有条款专门等着呢 – 56(4.1) 条:

被认定之后的结果是:

  • 利息、分红这类收入,回溯给父母
  • 资本增值,仍然可以由孩子报

所以借款这事,做得对不对,全在细节里。

还有两种情况,归属规则也会自动终止

这两条是针对夫妻之间、以及父母与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归属规则说的:

  • 转让方去世,归属终止
  • 转让方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归属终止

从那一刻起,收益归接收方自己报。

低价转让,家人之间最贵的一种”好意”

市价70万,我按45万卖给女儿,让她一让。这大概是最常见、也最亏的一种操作。因为税法在这里用了一个故意不对称的设计:

  • 卖方:家人之间不能算公平交易,你写多少钱不算数,一律按市价70万算收益。所以大卫还是得报那30万增值
  • 买方:女儿的成本只能按她实际付的45万。于是那25万的差额,凭空消失了。将来女儿卖房,增值要从45万这个低起点重新往上算

同一段涨幅,被收了两遍。CRA是故意这么设计的,就是为了堵住”低价过户”这条路。

所以对比一下就很清楚:

  1. 按市价70万卖,大卫报30万增值,女儿的成本是70万
  2. 直接赠与,大卫报30万增值,女儿的成本是70万
  3. 按45万低价卖,大卫报30万增值,女儿的成本是45万

看明白了吗?

“送”和”按市价卖”,大卫交的税一模一样。但”低价卖”没有给大卫省下任何税,只是把税单转给了女儿。你少收的那25万,一分钱税都没省下,纯粹是把账留给了下一代。

要给,就干脆地给。”象征性收一点”,是三种做法里最贵的。

真正能走通的四条路

前面说了这么多”不行”,那到底有什么是行的?

有四条。每一条都合法,但每一条都有条件。

按市价

路一:按市价转让

夫妻之间如果真的按市价转让,后续收益就不再回溯。但请注意,这条路有两个门槛,缺一不可:

  1. 要主动”选择退出”默认规则。 夫妻之间转让,税法默认是按成本价的。想按市价,必须在报税时主动 elect out。不做,默认就生效了,你以为的市价转让根本没发生
  2. 接收方得真的掏钱,而且是自己的钱。 如果太太是拿大卫给的钱来”买”大卫的资产,那这笔交易在CRA眼里就是个循环,归属规则照样适用

这条路的本质是:真金白银地做一笔交易,而不是走个形式。

路二:用税务优惠账户

这是最省事的一条。

  1. 给配偶的TFSA供款:这笔钱产生的收益不发生归属,但要用的是配偶自己的TFSA额度,注意别超
  2. Spousal RRSP:由高收入方供款并抵税,将来由低收入方取出、按她的税率交税,是很经典的退休期分摊收入工具。 但有一条三年规则:如果配偶在供款后的三年内把钱取出,取出的部分会算回供款人的收入。想用这个工具,就得有点耐心

路三:分居或离婚后转让

按分居协议或法庭命令做的财产分割,后续收入和增值不再适用归属规则。但这条路有三个坑,每一个都真实伤过人:

坑一:分居状态必须持续下去。如果两人分居后又复合了,哪怕当初的转让完全依据分居协议,归属规则也会恢复。

举个真实会发生的例子:大卫按分居协议把房子转给太太,后来两人和好了。太太把房子卖了,那笔增值,要追回大卫名下交税。

坑二:Joint Election 一定要交。想确保将来的增值彻底和原持有人脱钩,双方要提交 Joint Election给CRA。没交,即便转让完全符合分居协议,后续收益和增值仍可能被回溯。

坑三:分居协议里要写清税务责任归谁。有经验的家庭法律师通常会在协议里专门加一条:离婚后产生的税务责任由谁承担。这一条平时看不出用处,等税单寄到的那天,它决定的是两个人还能不能好好说话。

路四:Prescribed Rate Loan

这是四条路里最好的一条,是税法明明白白写在那儿的一个安排。

大卫有30万现金。他收入高,自己投资的话,收益要按高税率交税。太太没收入,如果能以她的名义投资,能省下一大笔。

但直接给她?归属规则一巴掌打回来。

怎么办?

不赠与,改成”借”。

  1. 第一步,签一份正式借款合同。 大卫按CRA当季公布的利率(prescribed rate),把30万借给太太。合同里写清金额、利率、怎么还款。CRA的利率每季度公布一次,签约前务必查当季的
  2. 第二步,太太拿这笔钱去投资。 投资产生的收益完全归太太,由她报
  3. 第三步,每年1 月30日之前,太太付利息给大卫。比如,当时CRA利率是3%,就是每年$9,000。 大卫这边:收到 $9,000 要作为利息收入申报; 太太这边:付出的$9,000 可以作为 carrying charge 抵扣她的投资收
  4. 第四步,利率终身锁定。借款利率按签约当时的CRA利率固定下来,往后市场利率再怎么变,这份合同都按3%

有几年时间,CRA利率一度低到1%。在那个窗口签下的借款合同,到今天仍然按1%计息。规定利率处于低位的时候,就是设立这类借款的黄金窗口,错过了,就得等下一轮。

这个办法不止适用于夫妻,其他家庭成员之间同样可以用。

关于 Prescribed Rate Loan 的三条铁律

  1. 必须在次年1 月30日之前付掉利息。晚一天,归属规则立刻恢复。而且不只是当年,是往后所有年份。不是补交就行,是整个安排永久作废,前面几年的规划一次清零。所以这个策略真正的难点不是设计,是每年1月30日记得这件事。(不是31号,是30号!)
  2. 账户必须分开。两人各用各的账户操作投资和支付利息,资金流向要一眼看得清。万一被审计,钱走过的路就是你唯一的证据。混在一个账户里,说不清
  3. 低利率时签约。利率锁死在签约那一刻,往后不再调整。什么时候动手,比怎么动手更重要

最后

家人之间转钱转房,最容易出问题的地方从来不是不懂税法,而是什么都做完了,才想起来问。产权过户是几分钟的事,税务后果是几十年的事。理财的关键,不是钻空子,是把规则研究透,然后光明正大地用好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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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