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CRA突然迷上了一件事。
只要你在税表里报了 foreign tax credit (简称 “FTC“), 它就忍不住给你发一封审计信:
你说给外国交了税?行啊,证据给我看看?
以前,这只是税表里再普通不过的一栏,现在,它成了会计师最头疼、客户最容易一路走到 objection 的项目之一。
Foreign Tax Credit 是什么?
加拿大对税务居民实行“全球征税”。
你是加拿大税务居民,那么美股股息、海外房租、外国工资都要向加拿大申报并计税。但这些钱往往已经在“来源国”(外国本地)被扣过税了,如果加拿大再全额收一次,就成了“双重征税”。
FTC的作用就是:把你已经交给外国的税,拿来抵减加拿大对同一笔收入征的税。
举个例子
大卫是加拿大税务居民,持有美股,今年收到美国股息1000块。美国先动手,按加美税务协定预扣15%,拿走$150;
轮到加拿大了,这$1,000要计入收入,假设按他的税率,加拿大对它征$300的税;
难道两头一共交$450?
不用。
FTC允许大卫把交给美国的$150拿来抵,加拿大只再收$150。前后加起来还是$300,跟这笔钱完全在加拿大赚到一模一样,一分没多交。
这就是FTC的使命:保证不被税两次。
当然,不是交多少抵多少。有两道天花板,取低:
- 一是你实际缴纳、而且要不回来的外国税;
- 二是这笔外国收入按加拿大税法本应产生的加拿大税。意思是,如果外国收得比加拿大还狠(比如外国收40%,加拿大只征30%),加拿大最多抵到30%,多出的部分它不倒贴
而且要按国家分别算:美国的税抵美国那份收入的额度,中国的税抵中国那份,不能凑一起打包。
还有一个很多人不知道的点:
个人从外国股票、债券这类资产上取得的收入,外国税超过15%的部分不能抵,只能在税表 Line 23200 行扣除。
为什么是 15% 呢?
因为大多数 tax treaty 把 dividend 的预扣税就限定在15%,超出部分,加拿大认为你本可以不交。
原理就这么多,一点都不复杂。真正复杂的,是CRA现在的审核方式。
你怎么证明?
很多人以为:外国税我交了,数也没算错,还能有什么问题?
问题在于,CRA关心的是:
- 这笔收入真的是源自外国吗?
- 根据加拿大和那个国家的 tax treaty,你是不是不该交那么多外国税?
- 外国税是预扣的、还是最终的?
- 你后来有没有向外国税局申请过退税?
- 还有最经典的一句:请提供支持文件(Supporting Documents)
CRA不是随口一问,审计信里通常会列出一份清单,包括:
- 外国税局出具的 notice of assessment 或同等文件
- 如果是美国,要 IRS Account Transcript。注意,tax return transcript 不行,因为那只能证明你”报了”,不能证明”IRS认了、你也交了”
- 外国税表全套
- 雇主出具的收入和最终交税凭证
- 实在拿不到官方文件的,也可以用银行流水、支票存根、官方收据,证明你确实把钱付给了外国税局。金额、税年、日期、收款方,都得显示出来
- 外文的文件必须附上经过认证的英文或法文翻译(公证人、宣誓官、翻译协会会员,或CPA签字确认) 自己翻的,不算
提供不出材料的,这笔 foreign tax credit 就直接被否了。
每年都遇到
经常有客户投资美国股票,比如投苹果、微软、英伟达…美国按税务协定预扣了15%的股息税; 加拿大这边报税时申报了FTC。几个月后CRA来信,让在30天内提供全部证明资料。
好消息是,CRA自己也知道外国税务文件难搞,专门为 FTC审查设了延期机制 – 打信末尾那个电话,说明情况,可以按你的实际困难给延期
坏消息是,CRA不给第二次延期。延过一次后,在过期CRA直接按手头现有的材料处理 – 意味着FTC被砍,然后reassessment, 补税+利息。
多交的税,不算税
Tax Court 有个经典案子,Meyer v. The Queen(2004 TCC 199):
Meyer是加拿大税务居民,领美国养老金,他在美国按居民身份报税,交的税超过了加美税务协定规定的15%上限。他在加拿大申请FTC时想把在美国交的税全额抵进去。
结果被拒了。
打到税务法庭,还是不行。
因为 tax treaty 说了,美国最多只能收15%,你多交的那部分,属于”自愿赠送”,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外国税,不给抵。想要回去?只能找IRS!
CRA的官方立场也是这个逻辑:凡是根据税务协定本不应缴纳的外国税,你交了,则视为自愿支付,不能用于抵扣。
有些资料,你是真的拿不到
最让人无语的就是投资基金。
很多人并不直接持有外国股票,而是通过 mutual fund 或 ETF 间接投资。那么这笔外国税就不是直接从你手里扣的,而是经过国外公司 → 基金 → 信托 → 券商 → 你。
最后,你收到的是一张T3或T5,上面写着 foreign tax paid $100。
这还不够吗?
还真不一定。CRA有时会进一步追要基金或信托层面的外国税明细。
问题是,客户没有。很多时候连券商自己都没有。于是大家疯狂打电话、发邮件、联系基金公司,折腾一大圈,最后还是拿不到。
时间差
加拿大个人报税截止日是4月30日,自雇认识6月15日。
可是,其他国家的税年可不一定是12月31日。比如美国的个人税,申请自动延期后可以到10月15日;人在海外的,特殊情况下甚至能批到12月15日;英国的税年截至到4月5日,香港的截至到3月31日,澳大利亚是6月30日。
也就是说,很多国家报税报得比加拿大晚。CRA5月、6月发信开始审计的的时候,人家的税务文件还没出生。
所以,如果外国的税年不是日历年,你就要提供跨两个年度的资料。所以,当CRA要求你在六七月份就提交”外国完税证明”的时候,很多人不是不配合,是真的还没有。
为什么这几年FTC越来越容易被查?
很多同行都有同感,过去几年CRA对 FTC的审核明显收紧了,查得勤,要的资料多,处理时间也越拉越长。
站在CRA的角度不难理解,它要确保你交的外国税是真的、准的,防止重复抵扣和虚报;但站在纳税人的角度,如果每一笔抵扣都要提供大量甚至根本无法取得的文件,这套本来为了保护纳税人的制度,行政成本就会极高。
三条建议
如果你持有美国股票、海外基金、境外房产租金,或在国外工作、做生意,FTC几乎躲不掉。我的建议只有三条:
- 别等CRA来信才开始找资料。 外国税单、评税通知、IRS Account Transcript、券商记录,很多都要提前申请,有的还要耐心等外国税局慢慢出。外文文件要同步准备认证翻译
- 别以为拿到外国完税证明就行了。 不同类型的收入,CRA要求的证明文件完全不同:工资要雇主的最终缴税证明,投资要预扣凭证和评税文件,美国的收入还专门指定了文件种类。提前搞清楚,远比事后补救轻松
- 如果CRA否了你的 foreign tax credit,别总觉得自己错了或是会计师算错了。大多数时候不是计算错误,而是证据没给够。先搞材料是正经
税法设计 foreign tax credit 的初衷是避免双重征税,保护纳税人。
它本应是一把伞,而不是一道越来越高的门槛。
希望未来CRA在核查的同时,也能多给我们一点合理的信任,让守法的人,不必为了证明自己没说谎付出越来越高的时间和成本。

能看到这儿的,都是真爱。感谢你花时间阅读,真心希望这篇对你有帮助!如果有用,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 转发请带上我的名字。本文是基于我个人经验和理解写的,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的专业意见。每个人的税务情况各不相同,重大财务或税务决定,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或以CRA及政府官网的最新信息为准。税务政策更新很快,本文难以覆盖所有细节和变化。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与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八年,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 – 审计、调查、申诉裁决三个核心部门都完整经历过,深谙CRA的运作逻辑与执法尺度。。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创办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专注税务申报、税务争议解决与信托遗产规划。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