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100万的遗产,交完税只给孩子剩下32万?
请复习上一篇 100万遗产为何交完税只剩32万?
上篇说到,大卫去世留下价值100万的公司资产给俩孩子。结果,CRA的三道税下来,个人税26.5万、公司税3.9万、遗产分红税38万,合计交税68万,孩子到手只剩32万。
他没做错什么,为什么被CRA收走了2/3?
对,他是没做错什么。
问题在于,他什么都没做。
先了解一个词:GRE
人去世后,个人资产进入“遗产”(estate);遗产是个独立的纳税人,每年得报T3 return.
执行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遗产的第一份T3 return上把遗产指定为 GRE(graduated rate estate)。如不指定,遗产内的任何收益直接按53%的高税率交税;而指定它为GRE则能享受和活人一样的阶梯式税率,有效期为36个月。更重要的是,后面所有的省税策略,几乎都要求遗产具备GRE的身份。
策略一:Capital Loss Carryback亏损搬运 Subsection 164(6)
回顾上篇:公司出100万赎回遗产手里的股份,其中99.99万被视同为分红,遗产为此交了38万的税。
看着很惨吧?但这里藏着一个宝。
大卫去世那一刻税法视同他把公司股份按市价100万卖出,他为此在 final return 交了大笔增值税;既然股份按市价”卖”出去了,接手方是遗产,所以遗产手里这些股份的成本是100万,这叫成本的 step-up,是用26.5万的税换来的;
现在公司掏出100万赎回股份,税法把它拆分成两部分:
- 分红部分:税法s.84(3)规定,赎回价超过PUC的部分是“视同分红”。PUC是$100,所以 100万 − $100 = 99.99万视同为分红,遗产按分红收入交税(这就是那38万税的来源)
- 卖股部分:那股份本身呢?也算处置。100万里的99.99万已经被贴上”分红”的标签收过一道税了,不能再算一遍,否则同一笔钱被税两次。所以遗产在计算增值/亏损时,卖价里要把这笔视同分红刨除,所以卖价 = 100万 − 99.99万(分红) = $100
现在,再来看这笔交易:成本100万的股份,卖价是$100,99.99万的 capita loss 就这么出现了。
这里的逻辑是自洽的 – 遗产真金白银收到了100万,但其中99.99万是”分红”,遗产按分红交了税,于是”卖股份”收益里就只剩$100了,亏损理所当然。
单看遗产,这笔亏损并没啥用,遗产里也没有资本增值可抵。但别忘了,大卫个人的 final return 上可躺着一笔99.99万的增值呢(去世时视同出售产生的)。
税法 s.164(6)恰巧允许GRE把这笔99.99的亏损 carry back 到 final return上去冲抵那99.99万的视同增值。
所以,第一关的26.5万个人税归零,已交的退回。
Final return 的变化如下:
公司税没变化,还是3.9万。
现在的税款为 $0 (T1)+ + 3.9万(T2) +38万(T3)= 42万,实际税率降到了42%。
总结下整个链条:
同一个100万的增值,大卫按”资本增值”被税了一次,赎回时又按”分红”被税了一次; 164(6)的作用就是用赎回产生的镜像亏损,把其中一次抹掉,让这笔钱从头到尾只被税一遍。到此,总税负从68万降低到了42万。
操作 164(6)策略的注意事项
164(6) Loss carryback 有期限
原来规定,遗产在第一个税务年度里实现了 capital loss 才可用 164(6) 把这笔 loss 搬运到 final return 上; 可后来税法改了,规定但凡2024年8月12日及以后去世的,遗产的 capital loss 放宽到三个税年都可以 carry back。
Capital dividend 千万别乱发
上篇说过,公司卖里面的投资赚了40万增值,只有一半(20万)计税,另外免税的一半并没消失,而是计入一个叫 capital dividend account 的虚拟账户里, 简称“CDA”。公司把CDA里的钱作为 capital dividend发给股东,股东一分钱税都不用交;所以在赎回股份时,执行人自然会想先把20万capital dividend免税发出来,剩下的80万在按47.74%交税。这一步能省税约9.5万,看起来是白捡的;但,前方预警,没把握千万别这么做。
因为站在CRA的角度看,遗产在股份上同时拿到两样好东西:一笔99.99万的亏损(要搬去抵大卫的增值税)加一笔免税到手的现金。亏损的正当性在于”这笔钱已被按分红交过税了,所以卖股份算你亏”。可如果其中20万能免税提出来,这20万既没交分红税、又给你充当了亏损的一部分,明显两头占。税法s.112(3.2) 就是堵这个的,它规定信托(遗产)在股份上收到的capital dividend要从资本亏损里减掉 – 50% solution。
税法也没有一刀切,它对GRE在164(6)窗口期内做的赎回,给了一个豁免额 – capital dividend 不超过资本亏损的 50%,则一分都不减;超出的部分,超多少减多少 – 这就是”50% solution” 的由来。
套到大卫的案例
好消息是,大卫的案子其实是安全的。遗产有 capital loss 99.99万,50%为50万,而公司的CDA里只20万,不到一半在安全线内。所以这20万可全额免税发成 capital dividend 完全不影响 capital loss。
那,什么情况下会影响?
最经典的场景是公司持有人寿保险。企业主的身故赔偿金几乎全额进入CDA,一夜之间CDA可能比capital loss还大。执行人如果不懂50%的规则,看有这么多CDA兴冲冲全发了,就会发现再用164(6) carry back 的 capital loss 被缩减掉一大截,大卫的 final return上的增值就被”复活”了一块,个人税又回来了。
举个小例子
假设capital loss 为100万,CDA里有70万,中间线是50万。CDA如果全发出来,超了中间线20万,那么 capital loss 就会被从100万降低到80万, 导致 final return上有20万的增值抵不掉,得多交5.4万的税。所以,正确做法是只发50万的 capital dividend,剩下的20万先留着,反正CDA不过期,可以在后续操作里再免税发。
Capital dividend 是好东西,但在164(6)的策略里它和 capital loss 共用一个池子。股东免税拿走的每一块钱,超过capital loss 的一半之后,都在啃食能搬回到 final return 的额度。 所以这一步并不是”能发多少发多少”,要好好算算。
请继续看下篇。

能看到这儿的,都是真爱。感谢你花时间阅读,真心希望这篇对你有帮助!如果有用,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 转发请带上我的名字。本文是基于我个人经验和理解写的,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的专业意见。每个人的税务情况各不相同,重大财务或税务决定,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或以CRA及政府官网的最新信息为准。税务政策更新很快,本文难以覆盖所有细节和变化。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与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八年,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 – 审计、调查、申诉裁决三个核心部门都完整经历过,深谙CRA的运作逻辑与执法尺度。。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创办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专注税务申报、税务争议解决与信托遗产规划。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