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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A拿走了大卫遗产的68%?三个遗产规划策略帮你省税

为什么100万的遗产,交完税只给孩子剩下32万?

请复习上一篇  100万遗产为何交完税只剩32万?

上篇说到,大卫去世留下价值100万的公司资产给俩孩子。结果,CRA的三道税下来,个人税26.5万、公司税3.9万、遗产分红税38万,合计交税68万,孩子到手只剩32万。

他没做错什么,为什么被CRA收走了2/3?

对,他是没做错什么。

问题在于,他什么都没做。

先了解一个词:GRE

人去世后,个人资产进入“遗产”(estate);遗产是个独立的纳税人,每年得报T3 return.

执行人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在遗产的第一份T3 return上把遗产指定为 GRE(graduated rate estate)。如不指定,遗产内的任何收益直接按53%的高税率交税;而指定它为GRE则能享受和活人一样的阶梯式税率,有效期为36个月。更重要的是,后面所有的省税策略,几乎都要求遗产具备GRE的身份。

策略一:Capital Loss Carryback亏损搬运 Subsection 164(6) 

回顾上篇:公司出100万赎回遗产手里的股份,其中99.99万被视同为分红,遗产为此交了38万的税。

看着很惨吧?但这里藏着一个宝。

大卫去世那一刻税法视同他把公司股份按市价100万卖出,他为此在 final return 交了大笔增值税;既然股份按市价”卖”出去了,接手方是遗产,所以遗产手里这些股份的成本是100万,这叫成本的 step-up,是用26.5万的税换来的;

现在公司掏出100万赎回股份,税法把它拆分成两部分:

  1. 分红部分:税法s.84(3)规定,赎回价超过PUC的部分是“视同分红”。PUC是$100,所以 100万 − $100 = 99.99万视同为分红,遗产按分红收入交税(这就是那38万税的来源)
  2. 卖股部分:那股份本身呢?也算处置。100万里的99.99万已经被贴上”分红”的标签收过一道税了,不能再算一遍,否则同一笔钱被税两次。所以遗产在计算增值/亏损时,卖价里要把这笔视同分红刨除,所以卖价 = 100万 − 99.99万(分红) = $100

现在,再来看这笔交易:成本100万的股份,卖价是$100,99.99万的 capita loss 就这么出现了

这里的逻辑是自洽的 – 遗产真金白银收到了100万,但其中99.99万是”分红”,遗产按分红交了税,于是”卖股份”收益里就只剩$100了,亏损理所当然。

单看遗产,这笔亏损并没啥用,遗产里也没有资本增值可抵。但别忘了,大卫个人的 final return 上可躺着一笔99.99万的增值呢(去世时视同出售产生的)。

税法 s.164(6)恰巧允许GRE把这笔99.99的亏损 carry back 到 final return上去冲抵那99.99万的视同增值。

所以,第一关的26.5万个人税归零,已交的退回。

Final return 的变化如下:

公司税没变化,还是3.9万。

现在的税款为 $0  (T1)+ + 3.9万(T2) +38万(T3)= 42万,实际税率降到了42%。

总结下整个链条:

同一个100万的增值,大卫按”资本增值”被税了一次,赎回时又按”分红”被税了一次; 164(6)的作用就是用赎回产生的镜像亏损,把其中一次抹掉,让这笔钱从头到尾只被税一遍。到此,总税负从68万降低到了42万。

操作 164(6)策略的注意事项

164(6) Loss carryback 有期限

原来规定,遗产在第一个税务年度里实现了 capital loss  才可用 164(6) 把这笔 loss 搬运到 final return 上;  可后来税法改了,规定但凡2024年8月12日及以后去世的,遗产的 capital loss 放宽到三个税年都可以 carry back。

Capital dividend 千万别乱发

上篇说过,公司卖里面的投资赚了40万增值,只有一半(20万)计税,另外免税的一半并没消失,而是计入一个叫 capital dividend account 的虚拟账户里, 简称“CDA”。公司把CDA里的钱作为 capital dividend发给股东,股东一分钱税都不用交;所以在赎回股份时,执行人自然会想先把20万capital dividend免税发出来,剩下的80万在按47.74%交税。这一步能省税约9.5万,看起来是白捡的;但,前方预警,没把握千万别这么做。

因为站在CRA的角度看,遗产在股份上同时拿到两样好东西:一笔99.99万的亏损(要搬去抵大卫的增值税)加一笔免税到手的现金。亏损的正当性在于”这笔钱已被按分红交过税了,所以卖股份算你亏”。可如果其中20万能免税提出来,这20万既没交分红税、又给你充当了亏损的一部分,明显两头占。税法s.112(3.2) 就是堵这个的,它规定信托(遗产)在股份上收到的capital dividend要从资本亏损里减掉 – 50% solution

税法也没有一刀切,它对GRE在164(6)窗口期内做的赎回,给了一个豁免额 – capital dividend 不超过资本亏损的 50%,则一分都不减;超出的部分,超多少减多少 – 这就是”50% solution” 的由来。

套到大卫的案例

好消息是,大卫的案子其实是安全的。遗产有 capital loss 99.99万,50%为50万,而公司的CDA里只20万,不到一半在安全线内。所以这20万可全额免税发成 capital dividend 完全不影响 capital loss。

那,什么情况下会影响?

最经典的场景是公司持有人寿保险。企业主的身故赔偿金几乎全额进入CDA,一夜之间CDA可能比capital loss还大。执行人如果不懂50%的规则,看有这么多CDA兴冲冲全发了,就会发现再用164(6) carry back 的 capital loss 被缩减掉一大截,大卫的 final return上的增值就被”复活”了一块,个人税又回来了。

举个小例子

假设capital loss 为100万,CDA里有70万,中间线是50万。CDA如果全发出来,超了中间线20万,那么 capital loss 就会被从100万降低到80万, 导致 final return上有20万的增值抵不掉,得多交5.4万的税。所以,正确做法是只发50万的 capital dividend,剩下的20万先留着,反正CDA不过期,可以在后续操作里再免税发。

Capital dividend 是好东西,但在164(6)的策略里它和 capital loss 共用一个池子。股东免税拿走的每一块钱,超过capital loss 的一半之后,都在啃食能搬回到 final return 的额度。 所以这一步并不是”能发多少发多少”,要好好算算。

好了,利用164(6)我们已奋力把大卫的税从68万降到了42万,实际税率42%。还能再省点儿吗?

请继续看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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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与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八年,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 – 审计、调查、申诉裁决三个核心部门都完整经历过,深谙CRA的运作逻辑与执法尺度。。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创办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专注税务申报、税务争议解决与信托遗产规划。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