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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住房房贷利息能“合法”抵税?这”教科书级”神操作,是怎么栽的?

自住房的房贷利息,能不能抵税?

不能。

啊? 那我这房贷利息岂不是白付了?

是的,白付了!

除非…..你能把这房贷”包装”成用来”赚钱”的。

而这,正是多伦多一对夫妻玩的“左手倒右手”连环计。

这个案子最后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

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院,成了GAAR(反避税规则)绕不开的教科书级反面教材。每一步都合法、都有先例,结果串起来被判”滥用”。这操作,细节上真没毛病,这其中的弯弯绕,值得细细八一八。

认识一下这家人

时间回到1994年,老钱富人 Earl 和太太 Jordanna 看中了多伦多一套价值75万的房(同学们,那是1994年的75万!),打算买来自住;同时,老公名下还有一家运作良好的投资公司。

如果这对夫妻老老实实申请贷款买房,那我也就没啥可写的了;

但,这家人请了一位相当有想法的会计师,在8月31日到9月1日不到两天的时间里,整出了一套资金闭环。

怎么操作?

  1. 第一步(8月31日):老婆先从银行借了一笔$562,500 的短期无担保贷款(银行本来不放心,是老公承诺“明天房贷下来就还”才批的); 钱一到帐,老婆立刻用这笔钱从老公手里买了投资公司约20%的股份,价格和当时市场公允价值相符
  2. 第二步(同一天):老公将支票转手交给了买房的交接律师,指示:你先收着,等明天房贷下来,立刻用房贷钱把我老婆的借款还上
  3. 第三步(9月1日):正式交接日到了,银行批下来的房贷正好也是$562,500。律师收到房贷后,立马原路转回银行,全额还清了老婆前一天的借款

看不懂了不是?

没事,一起来拆解一下。

这套操作,把税法里两个常见条款精准“利用”了:

第一条:借钱投资可抵利息。只要你借钱的直接目的是用来赚取生意或财产收入,比如买股票、买出租房,那借款利息就可以用来抵扣相应收入。注意,是“直接目的”,不是顺便或者间接;

第二条:新贷款可以继承旧贷款的税务属性。如果你借新钱专门用来还掉旧的“投资贷款”,新贷款会“继承”旧贷款的税务属性,利息继续能抵。

单看这两步,老婆借钱买股份是投资行为,利息可抵;用房贷置换掉这笔借款,房贷就合法继承了投资贷款的身份。理论上没毛病。

夫妻之间的归属规则

这里要重点解释两个配偶间财产转移的规则:

第一条:配偶之间转让财产(包括股份),默认自动按成本 rollover。转让方既不产生 capital gain 也不产生 loss,接收方的成本就是原来的成本,而不是实际支付的公允市场价(FMV)。这个规则是自动适用的,不用申请,除非你主动书面 elect out;

第二条:为防止高收入配偶把资产转给低收入配偶“合法”分摊收入,税法规定,财产转移后,后续产生的收入或亏损要归属(attribution)回原配偶名下申报。这也是自动触发的。

夫妻俩玩了个绝妙的反向利用:

既然股份转让按成本 rollover,老婆后续从股份拿到的分红,要回溯到老公名下申报; 那老婆那笔买股份的借款利息,本来可以冲抵分红;通过房贷置换后,房贷利息继承了这个特性,也能冲抵分红,并且跟着归属到老公头上。

老公严格操作:把分红自己报税,同时把房贷利息也扣掉了。

法律形式、资金流、所有权变、实际分红…都真实存在,完美!

从1994到1996这三年间,老公硬是从自己的高收入里扣掉了超过10万的房贷利息。

这算盘珠子响得我在安省都听到了。

CRA反应过来:这不是避税,这是滥用!

CRA尽管反应迟钝,但也不是吃素的。一查,直接全盘否了。

CRA的意思很简单:

这一连串交易的唯一真实目的,就是把原本不能抵税的自住房贷款利息,包装成投资贷款利息。这是典型的“恶意避税”(Abusive Tax Avoidance)。

这里普及一个法律常识:

  • 逃税(Tax Evasion):故意隐瞒收入、造假,属于刑事犯罪,抓到要坐牢
  • 合法避税(Tax Avoidance):利用税法漏洞合理规划,通常被允许。比如合理用RRSP
  • 滥用避税(Abusive Avoidance):当你一系列交易的主要目的是获取税务的便宜,毫无“商业实质”,且滥用或误用了税法条文的整体精神和立法目的时,CRA就可以祭出终极大杀器 ITA第245条GAAR

GAAR的核心是,看整体系列交易的首要目的(Primary Purpose)和最终经济结果,而不是孤立地看每一步是否“合法”。

一路打到最高法院

夫妻俩不服:我每一步都严格卡着法条走,凭什么说“滥用”?于是,这场官司从税务法庭一路打到了加拿大最高法。

  • 税务法庭:不能孤立地看单一步骤,得把整个链条串起来看。这套操作唯一能辨认出的目的就是让自住房的利息能抵税,所以GAAR适用,判夫妻输
  • 联邦上诉法庭: 辩论焦点升级为“法官能不能看系列交易的整体目的”。最终判定,第245条本身就承认“系列交易”,串起来看没毛病。夫妻再次判输
  • 最高法院: 7位大法官足足写了36页判决,内部吵得不可开交,最终以4比3的微弱多数维持原判

这个比分本身就说明争议有多大。

多数意见认为:

单看”借钱买股份、用房贷置换”这一步, 可能并不构成滥用。最高法院之前认可过,一个人完全允许重新安排自己的财务结构,把贷款挪去配置资产、把现金腾出来买房自住,以此换取利息抵扣。但多数意见同时认为,真正越线的地方是利用夫妻归属规则,把这笔利息从老婆”转移”到了老公头上。分红归属回到老公是对的,这是 spousal attribution 规则的正确用法; 但利息也跟着搭便车算到老公名下,就超出了立法初衷,构成对税法 scheme 的滥用。

三位持不同意见的法官则认为:

既然归属规则是”自动适用”的,纳税人没有选择空间,怎么能说他们”滥用”了一个自动启动、无法挑选的条款呢?

这场分歧,直到今天仍是加拿大税法界讨论 GAAR 时绕不开的话题。

建议

  1. 自住房房贷利息,基本不能抵 – 除非你把房子的某一部分真实、持续地用来做实体办公室、出租、或用于直接产生收入的用途(满足“直接目的”测试),否则别想了。CRA查起来很严,半点情面不留

  2. 那些推销“100%合法避税、保证CRA通过”的方案,保持清醒。高人卖方案是要拿佣金的,屁股决定脑袋。真正靠谱的税务建议,来自那些不卖你任何理财产品、只收咨询费的独立CPA会计师或专业税务律师

  3. 税法里,“首要目的”决定一切。 你可以用房子做抵押借钱去投资,那部分利息可以冲抵投资收入;但如果你是为了给自住房抵税而故意设计一场show,那就很容易被GAAR收拾

都散了吧,继续搬砖还房贷去了。

本文内容源自 Lipson v. Canada, 2009 SCC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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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