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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要把房子转给孩子?

婆婆七十多了,北边一小时的车程有一处闲置的房, 35万购入的,出租了几年, 遇到一个不良租客把房子造得不像样,就再也不敢租了。后来做了几次修修补补合计花了5万,现在的市价差不多100万左右。

由于健康原因,这几年婆婆很少出行,儿子一家看房子空着也是空着,倒是每个周末都驱车去小住,权当给孩子换个风景度假去了。婆婆是个通透的人干脆把产权转给了儿子。没想到这一转,却转出一堆税务麻烦来。

交易产生税。当婆婆把房子产权转成儿子的这一年,税务上视同她在此时的市场价100万卖掉该房,增值60万,当年一半得计入婆婆的收入,交税15万。而婆婆压根就不知道还有”deemed disposition”这个说法,报税也是儿子报的,没报增值,等CRA来信了才发现不但要补税,罚金和利息也不少了;

几年后,儿子离婚,和儿媳妇闹腾着分财产。结果发现这套房符合安省家庭法规定的“matrimonial home”,儿媳尽管名字没上产权也能分一半。

什么是 matrimonial home ?这个概念跟税法无关,跟家庭法有关

  1. “matrimonial home” 是安省家庭法下的概念,这个home 必须在安省境内,可包括独立房、公寓、Condo、townhouse、cottage、农场、船、拖车;
  2. 已婚的夫妻才有 matrimonial home; 同居的伴侣无论在一起同居了多久,只能说有 family home, 不存在 “matrimonial home”;
  3. 可以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共同持有的、也可以是租的;
  4. 只要满足 “ordinarily occupied” as a family residence, 一对夫妻可在同一个时间段内有不止一处的 matrimonial home; 比如大卫和莎莉在城里有一个独立房、湖边有一处 cottage、蓝山有一处滑雪用的condo,三处房都可构成家庭的 matrimonial home;
  5. “ordinarily occupied” 意为 “in the course of regular family life”,重点看夫妻俩是如何居住这个房的、都住了多久;
  6. 出售 matrimonial home 一定要夫妻双方都同意,尽管只有一方在产权上, 出售也必须征得配偶同意;
  7. 夫妻双方对 matrimonial home 都有居住权;如果一方搬走了,另一方赶紧换锁不让对方进门的,这在法律上是不允许的,除非对方有暴力,法庭发放了court order;
  8. 已经离婚了的双方,法律上不再是夫妻,因此”matrimonial home” 就此终止;名字没在产权上的一方若要继续住则必须有法庭的 order for exclusive possession 否则可被另一方驱逐

时间倒退回去,假设婆婆没有把这套房子转给儿子,而是直接留到最后,进入她的遗产。

房子在去世时的增值要交税,婆婆要么用人寿保险去cover 这笔税款,要么在遗产里留下足够的现金;

遗产认证费,安省按房子在去世时的市值,减去贷款余额,再计算 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毛估按 1.5%,这个税费不是太高,可忽略;

儿子离婚时,这房子依旧在婆婆名下,不受婚变分割;

这么一看,过早地把资产特别是房产转到子女名下并不一定是好事,还不如留到最后。


马云,Carol Ma,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2006–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 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Tax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联系方式:电话 416-890-1596;邮件 admin@jktax.ca;助理微信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