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不知道,CRA对海外公司的监管几十年来基本靠一张表在撑场面 – 这张表杀伤力极强, 它就是T1134。
T1134 到底是什么表?
T1134 的全称是 Information Return Relating to Controlled and Non-Controlled Foreign Affiliates。请注意前两个字“information return”,这表示它是一份信息披露表,不是用来算交多少税的。
T1134的黑化史
T1134诞生于1995年的联邦预算案,那时的它还很单纯,说明文档只有一页。
转折点在2011年,CRA全面加工升级了这张表,搞得复杂无比。从此,海外公司、多层控股、直接/间接持有、谁跟谁有关系,统统都要在表上交代。
到现在,海外避税盛行,规则也越来越严,结果就是现在的T1134你看一眼就得吃颗速效救心。
谁报?
如果你是加拿大税务居民(无论你是个人、公司、信托、还是合伙企业),在一个税年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公司的股份,并且满足“1+10”原则,你就得报:
- 你单独持有任何类别的股份 ≥ 1%,并且你+你的关联人,合计占股 ≥ 10%
“关联人”包括血亲、婚姻、收养而形成的“亲戚”,以及由这些关系控制的公司,这些统称为 non-arm’s length relationship。
注意: 哪怕你只持股1 天,或通过信托、壳公司间接持有股份,都逃不掉。一旦满足条件,这家外国公司在法律上就被称为你的 Foreign Affiliate (FA),即“外国附属公司”。
FA的升级版 – CFA(重点监控)
CFA 是FA的“子集”和“加强版”,全称是 Controlled Foreign Affiliate,意思是你“控制”的外国公司。
那么,是CFA会怎样呢?
一旦符合了CFA,就有可能触发 FAPI – Foreign Accrual Property Income (海外被动收入)。 FAPI为什么可怕?后果就是不管外国公司的被动收入有没有汇回加拿大,CRA都视同你已经拿到了这笔钱,要立刻在加拿大交税。
所以,如果说FA只是“被CRA关注”,那CFA就是被CRA“重点监控”的对象。
如何判定CFA?
- “直接控制”:你直接持股超过50%(拥有投票控制权,即 de jure control);或
- “凑份子算法”: 即便你个人没超过50%,只要你和以下成员组成的“4人小队”合计持股超过50%,你也会被判定拥有CFA:
- 你自己 + 你的关联人(不管在哪)
- 最多4个加拿大税务居民组成的“小队” + 他们的关联人(不管在哪)
举个例子
大卫和凯文是好朋友,分别持有一家中国公司30%和20%的股份; 大卫在中国的姐姐(非加拿大居民)持有35%。
- 大卫视角: 我才占 30%,没控股
- CRA视角: 大卫 + 凯文(税务居民组成的2人小团体)= 50%。虽然没超过50%,但加上大卫姐姐(关联人)的35%,总计 85% > 50%
- 结论: CRA判定这家中国公司是大卫持有的CFA!大卫必须申报 T1134!
为什么非居民也算?
关联人士的定义跟是否是税务居民没有关系。税法将非居民关联人的股份也计入,是为了防止加拿大居民通过海外亲属来避税。所以,非居民亲属(兄弟姐妹)的股份 + 你的股份合计会导致你瞬间变成“控制人”,让外国的公司变成CFA,这是最易搞错、让CRA抓到小辫子的地方。
T1134要报些什么?
核心内容包括:
- 公司基本信息:名称、地址、税务属地
- 股权结构:你的持股比例、关联方的比例,以及投票权细节
- 财务数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包括收入、支出、和交税情况
- 跨境交易:如贷款、分红、重组或任何与加拿大相关的往来
- 如果是CFA,还要申报是否有FAPI,很可能触发加拿大立即征税
总之,CRA想了解整个故事,你的海外公司是怎么运作的,与加拿大有什么联系。
T1134和T1135的区别
- T1134:针对公司股权
- T1135:针对个人名下的海外资产(SFP),包括外国股票、债券、房产、银行账户(披露门槛是成本总额10万加币),目的是验证外国资产上是否产生了收入;但,T1135不包括已在T1134上申报的FA股份,避免重复
简单说,T1134更注重公司股权和控制,T1135更注重个人持有的分散资产。如有重叠,比如你持有的FA股份成本超过$100,000,你把FA报在T1134了那就不必再用T1135重复报了。赶上同时触发两张表的情况,优先用T1134。
看个例子
大卫夫妇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后,继续持有中国“大苹果环球实业”公司。大苹果公司和其他公司一样,在中国做生意、赚钱、交中国税。
报税时,会计师提到T1134,大卫很困惑:大苹果公司是一家中国公司,为什么要跟加拿大申报?
答案很简单:大卫夫妻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持有海外公司股份合计100%(超过50%就符合CFA)所以必须报T1134。T1134不是给加拿大交税,而是披露,让CRA检查是否涉及加拿大税。
T1134的构成
T1134由5页总表+8页附表构成:
- 总表 – T1134 Summary – 每个申报实体(reporting entity)都要填一份,披露所有的 FA
- 附表 – T1134 Supplement – 每个FA单独填一份
如果FA是正常运作的、“活跃”的,要总表+附表都填;
如果FA是“休眠的”(Dormant/Inactive)则只填总表即可。
“休眠公司”能不报吗?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算是“休眠公司”,只填总表,免填附表:
- 你对该FA投入的 total cost amount 在任何时间点都<10万加币
- FA当年的gross receipt 总进账 <10万加币 (这里包括贷款和注资等全部inflow)
- 全年任何时间点公司资产的FMV <100万加币
有人说:“我的公司没业务,只是个壳, 还要报T1134吗?” 对,只要公司没注销,“休眠”也要报T1134的总表,附表则可以不报。
准备材料
申报前,收集资料是关键。很多人因为信息不全卡在这里。要准备:
- 基本信息:公司名称、注册地、地址、成立日期、税号、你的持股和投票权比例
- 财务数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国税申报和缴税证明
- 股权结构:直接股东、最终受益人、持有路径(尤其是多层结构的,要提供 org chart)
- 即使是休眠的FA,也要填总表,别以为没业务就什么都不填了
“最低层”原则
如果架构复杂,设有多层加拿大实体控股的,CRA只要求最低层的加拿大公司申报它直接持有的FA。比如:加拿大公司A → 100% 持有加拿大公司B → 100% 持有外国公司C; 虽然C也构成A的FA,但CRA目前只要求B申报T1134,上层A不用重复。
截止时间
T1134的截止日通常是 reporting entity 的税年结束后的10个月。所以,必须看”reporting entity” 是谁:
- 如果是个人:税年结束是 12 月 31 日 → 那么个人的 T1134必须在次年的10月31日之前提交
- 如果是公司:如果该公司的税年截止在3月31日 → 那么公司的T1134必须在次年的1月31日前提交
但是,如果reporting entity 是合伙,合伙的T1134的截止日为税年结束后的6个月。
四种特殊情况,还是要报:
有些情况看似可以免,但税法要求申报:
- FA的财年与你的不一致:用现有信息报,不全的部分尽职调查后补
- 年内卖掉了FA:只要税年内持有过,就报到卖出日
- 新买的或新设立的FA,还没财务数据,要报,可以做有限披露
- 年内不再满足是CFA,但如果税年内曾经是CFA,仍需报总表和附表
不报T1134会怎样?
- 普通迟报 ITA 162(7) – Failure to comply: 基础罚金每天$25,最低$100, 最高$2,500。基础罚金不看理由,只要没提交或迟交就罚;如果一个 reporting entity 持有多个FA,每家FA都要单独罚款
- 重大过失 ITA 162(10)(a) – Failure to furnish foreign-based information: 这是升级版的罚金,针对故意、重大过失、极端疏忽、明知或本该知道却不报的情况。每月罚$500,最多24个月,罚款上限$12,000。但, 好处是它会扣除已罚的部分,比如CRA已经罚了162(7)的基础罚金,这部分基础罚金可在升级版罚金中扣除。要施加升级版罚金,CRA必须证明你明知该报却不报,比如先前的年份曾经报过类似资产,后来突然不报了
- 对抗调查 ITA 162(10)(b) – Failure to furnish foreign-based information: 类似a款,但严重程度再升一级。b款罚金针对的是CRA已发出正式要求(demand under 233(1))给你机会让你配合,但你还无视,局部合作,这就构成严重对抗; 这种情况的每月罚$1,000,最多24个月,上限$24,000,也是可以扣除已罚过的罚金的
- 162(10.1) – Additional penalty: 这是“超长拖延”的附加罚款。如果违规超过24个月,罚款进一步升级为资产价值的 5%(可扣除已罚的)。所以,千万别让问题积累超过2年
- 终极杀招 ITA 163(2.4) – This penalty applies to people who, knowingly or under circumstances amounting to gross negligence, make false statements or omissions in an information return: 这是针对申报中故意虚假陈述或遗漏的重罚。金额是 $24,000或资产规模的5%,取大。 要施加这个罚金,CRA得证明你明知故犯,用虚假信息破坏税务系统,罚重以威慑。
想打掉罚金?
唯一的救命稻草是 ITA 233.5 (Due Diligence Exception)。
如果你能证明已经“尽力了”,比如给海外公司发了数封邮件要求提供报表,但对方一直不给;并且你在申报时注明了这个情况并在拿到信息的90天内补齐了申报,才可能豁免罚金。CRA也承认有些海外信息的确很难获取,它也不想惩罚诚实善意的纳税人。
首年豁免
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第一年是免报T1134的。但从第二年起,这道题就是必答题。对于回流的“老移民”,可没有首年豁免待遇。(因为以前曾是税务居民,CRA认为这类人应该了解申报义务)。
没报T1134,怎么办?
如果你看到这里突然意识到自己持有FA或CFA,但没报过T1134,请记得CRA有主动坦白项目 –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VDP),申请成功的话可以免罚金、免刑责,还可能得到部分利息的减免,这对很多人来说是“亡羊补牢”的有效手段。
还是那句话:税务这事,不能嫌麻烦。你嫌麻烦,就会有麻烦。

感谢 你花时间阅读我的文章,真心希望它对你有帮助!如果觉得有用,欢迎收藏、转发,但记得带上我的名字。这篇文章是基于我个人的理解和经验写的,主要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些一般信息。每个人的税务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这些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意见。如果要做出重要的财务或税务决定,还是建议大家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官网的最新信息。毕竟政策变化快,我的内容可能没办法覆盖所有细节和动态。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