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复习一下:50万SBD额度为什么值钱
加拿大小公司每年前50万的主动经营收入,可以享受 small business deduction。这意味着在安省,前50万利润的综合税率在2026年是11.7%,2027年起是11.2%;超过50万的部分,按一般税率26.5%交税。
两档之间差了将近15个百分点。一旦50万额度用满了,每多出10万利润,就要多交将近1.5万的税。
所以,生意做大之后,老板们自然会想:能不能多搞一个SBD额度出来?
聪明的老板能想到的最直接的办法就是多开几家公司。
但,晚了,税法早就防着了。税法上,”关联公司”之间必须共用一个50万额度。
啥叫“关联”?
简单说:
- 同一个人或同一组人控制的几家公司是关联的
- 夫妻、父母子女各自控制的公司,如果有一方在另一家公司里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比如某一类股份25%以上,也会造成关联
但反过来,如果夫妻俩各自独自拥有一家公司,彼此不交叉持股,两家公司一般就不关联。
于是,老板就开始想办法了。
自家人之间开发票
王老板开了一家连锁餐厅,公司叫A公司,每年利润几百万,50万SBD额度早就用光了。
王太太自己注册了一家B公司,王老板不持B公司的股份,王太太也不持有A公司的股份。
两家公司不关联,B公司有自己的50万额度。
然后,B公司给A公司提供”管理服务”,每年开30万的发票。
钱是这么转的:
- A公司把30万作为管理费扣除,A公司的应税利润少了30万。这30万本来要按26.5%交税
- B公司收到30万,作为自己的主动经营收入,用自己的50万额度,按小企业税率11.7%交税
这样一操作,夫妻俩每年省下30万 ×(26.5% − 11.7%)= 4.4万的税。只要愿意,还可以让成年子女、父母再各开一家,SBD额度一个个往上叠。
在2016年以前,这种安排在医生、牙医、律师等专业人士和家族企业里相当常见。
2016年,堵上了
2016年,政府出台了”指定公司收入”规则,大意是:
一个CCPC,在税年内向另一个CCPC提供服务或财产(不论直接还是间接、以任何方式)取得的主动经营收入,如果在该年的任意时候这个CCPC本身、它的任何一个股东、或与该股东非独立交易的人,在那家CCPC里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这部分收入就是”特定公司收入” – SCI, specified corporate income。
“特定公司收入”不能用这家CCPC自己的50万额度。
拆开来看,分三步:
- B公司是不是向一家私人公司提供了服务或财产? 是,B公司给A公司提供了管理服务
- B公司、B公司的股东、或和B公司股东非独立交易的人,有没有在A公司持有权益? B公司的股东是王太太;老王是王太太的配偶,两人是非独立交易关系;老王持有A公司。答案是有
- 结论: B公司从A公司赚的30万,是“指定公司收入”,不能享受B公司自己的小企业额度,要按一般税率26.5%交税
注意!!这条规则根本不看两家公司关不关联。两位老板设计得再巧、让两家公司在税法上完全不关联,只要满足上面这几个条件,照样被套住。
容易忽略的地方
- 持股多少都算。条文说的是”持有权益”,没有设最低比例。理论上,你在客户公司里哪怕只持有很少一点股份,你的公司从这个客户赚的钱都可能变成指定公司收入。举个例子:一位做IT咨询的老板,几年前客户公司搞员工持股计划,他顺手买了一点点股份,自己早就忘了这回事。但从那以后,他的咨询公司从这个客户赚的钱,都要按这条规则审视一遍
- “间接”也算。不论是老王本人持股,还是通过老王的控股公司、家族信托持股,都属于”直接或间接持有权益”。提供服务的方式也一样:”直接或间接、以任何方式”。想让B公司先把服务卖给一家不相干的中间公司,再由中间公司转卖给A公司,绕一圈来规避,条文的写法就是冲着这个来的
- 不只是服务,”财产”也算。比如B公司把设备、车辆租给A公司。出租房地产的情况要多想一步。租金收入一般属于”指定投资业务”收入,本来就不是主动经营收入,谈不上小企业额度。但如果两家公司是关联的,从关联公司收的租金会被视为主动经营收入。视为主动收入之后,它又会落进指定公司收入这条规则里,按一般税率交税,但默认拿不到小企业税率。
还有没有出路了?
出路一:让A公司”转让”额度
税法允许A公司把它自己的小企业额度转让一部分给B公司。转让多少,B公司那部分指定公司收入就能享受多少小企业税率。转让的金额有上限,大体不能超过B公司从A公司取得、并在A公司那边扣除的那部分收入。转让要按规定在报税时申报。
但问题是:A公司转出去多少,自己的额度就少多少。
如果A公司的额度本来就用满了,转给B公司10万,A公司自己就有10万利润从小企业税率变成一般税率。整个家庭的总额度还是50万,只是换了个口袋装。
这条主要用在一种情况:A公司当年利润不多、额度有剩余,那就别浪费,转给B公司用。
出路二:B公司真的有外部客户
条文里有一个重要例外:如果B公司当年的主动经营收入全部或几乎全部(CRA一般理解为90%以上)来自向与B公司独立交易的人(A公司除外)提供服务或财产,那么B公司从A公司赚的那部分就不算指定公司收入。翻译成人话:B公司要是一家真正对外做生意的公司,客户里绝大部分是外人,只有零头来自A公司,这条规则就不管它。
比如王太太的B公司是一家真正的会计事务所,有上百个外来客户,一年收入200万,其中只有10万来自A公司,不到5%。这种情况下,B公司从A公司赚的10万照样可以用B公司自己的小企业额度。
反过来,B公司如果主要就是为A公司服务的”管理公司”,90%的门槛肯定过不去。
附带的小安慰
被这条规则挡在小企业税率之外的收入,按一般税率交税,会进入B公司的GRIP。将来B公司可以把这部分利润作为合格股息发出来,个人这边的税率比非合格股息低。当然,省下的那点股息税,补不上公司这边多交的税。
别忘了,股息出来还有TOSI
就算不考虑小企业额度,B公司这种结构还有第二个问题:王太太从B公司拿股息,可能碰到TOSI 。
B公司的收入主要来自A公司,而A公司是老王积极经营的生意,这在TOSI里属于”相关业务”。B公司又是一家以服务为主、收入大部分来自相关业务的公司,排除股份(excluded shares)这条豁免用不上。
王太太要想避开TOSI,多半得靠自己在B公司的业务里每周平均工作20小时以上,或等老王满65岁用配偶规则。
另外,A公司付给B公司的管理费本身也得合理。B公司实际干了多少活,收了多少钱,要说得过去,有合同、有工作记录,否则A公司的扣除可能被剔除。
最后
整套规则的思路其实很简单:一家人之间转来转去的钱,只能有一个50万小企业额度。 关联公司规则、指定合伙收入规则、指定公司收入规则,都是在不同的方向上堵同一个漏洞。
所以,如果你也在打”让家人另开一家公司来开发票”的主意,先问自己两个问题:
- 这家公司是不是真有外部生意,外部客户的收入能占到90%以上?
- 如果没有,这样做除了多一层公司、多一份会计费,还剩下什么好处?
多数情况下,第二个问题的答案是:没剩下什么。

能看到这儿的,都是真爱。感谢你花时间阅读,真心希望这篇对你有帮助!如果有用,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 转发请带上我的名字。本文是基于我个人经验和理解写的,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的专业意见。每个人的税务情况各不相同,重大财务或税务决定,请咨询专业人士,或以CRA及政府官网的最新信息为准。税务政策更新很快,本文难以覆盖所有细节和变化。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与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八年,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 – 审计、调查、申诉裁决三个核心部门都完整经历过,深谙CRA的运作逻辑与执法尺度。。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创办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专注税务申报、税务争议解决与信托遗产规划。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