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继承人以为,分遗产就是按遗嘱办事,拿钱走人。
但, 如果继承人里有非居民(Non-resident),而你又是那个负责分配的遗产执行人(Executor), 整个过程就麻烦了。在CRA看来,给非居民分遗产是一笔“交易”,而交易往往产生税。
三孩分家产
大卫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不幸去世,留下多伦多一套价值100万的无贷款自住房,加上50万银行存款,总遗产150万。
他有三个成年孩子:老大和老二是加拿大居民,老三是海外的非居民。遗嘱指定了老二当执行人,三人平分遗产。
第一年,老二把遗产房卖了,拿到100万现金, 加上存款,一共150万。他痛快地先分了75万,每人25万, 留点缓冲。
而CRA在悄悄盯着:因为老三是非居民,这笔分配被视为他“处置”了遗产中的权益,牵扯到税务清算。
为什么会这样?遗产权益何时变成“应税加拿大资产”了?
加拿大税务法把遗产视为一个信托(trust)。如果这个信托的价值在过去60个月内任何时候超过50%来源于加拿大不动产(如房产)、资源财产、或其他指定资产,那么受益人的权益本身就成了“应税加拿大资产”(Taxable Canadian Property,简称“TCP”)。
在大卫的遗产里,房产占了大头(100万占总值的2/3),所以老三的继承权益构成了“TCP”。
非居民该怎么做?
当执行人分配遗产给非居民受益人时,税法视同发生一次“处置”: 非居民继承人被视为“卖家”,遗产(Estate) 被视为“买家”。非居民作为“卖家”,从遗产(“买家”)那里“卖掉”了自己的权益份额。这不是卖房,但逻辑一样,CRA要确保任何潜在的税不会溜走。
所以,如果你是执行人,别急着分钱。先确认继承人身份:如果有非居民,且遗产是TCP,就得走 Section 116 程序。好在这事有标准流程,跟非居民卖加拿大房产清税一样,非居民继承人(这里的老三)必须提前向CRA申请“合规证书”(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执行人的风险
执行人(老二)代表遗产这个“买家”。如果非居民没提供certificate,执行人必须从分配额中扣下25%上缴给CRA。这笔钱是预扣税,非居民以后报税时再多退少补。
如果没申请证书呢?
CRA可根据税法 s.227(10.1)发出“买家责任评估”(purchaser liability assessment)直接向遗产追税,而且没有追溯时效,哪怕10年后CRA也能找上门。
执行人个人也可能因此挨罚:根据税法 s.159(2),如果执行人没尽扣缴义务,得交罚款和利息。
如果补报呢?
如果非居民补交了T2062申请,并愿意上缴迟报的罚金,遗产是否还要承担交税责任?
CRA给出立场:
只要补报并且最终拿到了certificate ,遗产的责任就会解除。
罚金能否减免?
根据税法第 220(3.1),CRA有酌情权减免罚款和利息。但这属于CRA的“自由裁量权”,不是纳税人的自动权利。
写在最后
遗产执行人本就辛苦,处理丧事、整理资产、平衡家人期待。但税法不会因为这些网开一面,很多坑不是金额大,而是“没想到”。
给所有执行人提个醒,分钱前先看身份,只要继承人里有非居民,哪怕是亲兄弟,一定要先问一句:Section 116 certificate 有没有按时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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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