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集 和 第二集 讲完,规则可以浓缩成一句话: 钱用在哪儿,利息就抵在哪儿。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我借钱投资,结果投资项目渣都不剩了,我还得继续还利息,这利息还能抵税吗?
问得好。
不幸中的万幸,在加拿大税法里,真有一条专门为了“倒霉蛋”量身定制的救命条款,叫 disappearing source rules – Section 20.1 条。
空口无凭,来看一个载入加拿大金融史册的史诗级大坑:
90年代名震全球的 Bre-X 金矿公司骗局
当年这家公司声称在印尼森林里发现了人类历史上最大的金矿,股价从几毛一路飙升到近 300 加币,全加拿大的老百姓都疯狂了,有人甚至去银行申请了HELOC买它的股票。结果,1997年底裤被扒掉,所谓的金矿样本全是伪造的,公司瞬间破产清算,股价直接归零。
当年无数高位接盘、贷款买股份的股民一夜之间倾家荡产。
资产没了,但银行的贷款和利息还在天天利滚利。
关键时刻,法庭和CRA都认:
大家当年借钱的初始用途 – original use – 是为了买股票赚股息,属于合理的收入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income),这个高尚的初衷不会因为公司是个骗子而改变。所以,即便股票价值归零,只要你没把这笔贷款挪作他用,还在吭哧吭哧还利息,依然可以每年合法抵税!
看到这,是不是觉得税法突然充满了人性的光辉?
大坑预警:这条规则挑资产
先别急着感动,20.1(1) 挑资产,而且挑得很厉害。它只拯救”capital property”,并且白纸黑字排除了两类:
- 不动产
- 可折旧财产
也就是说:
股票、债券、基金,哪怕亏到归零,只要贷款没挪作他用,利息可以照抵;
但,出租房、商铺、仓库、设备 – 这些都是不动产、或可折旧资产,对不起,20.1(1) 不适用。
还记得第二集吗?
ABC公司借100万买入,但后来只卖到80万的仓库,现在可以揭晓了:仓库是不动产,那20万缺口的利息,抵不了。
所以,不动产卖亏了,贷款缺口部分的利息,抵不了。
生意倒了,也适用
这条规则不只管投资,还管生意。如果生意停了,经营贷款还没还清,利息也可以继续抵。
2019年有个案子Moras v. The Queen(2019 TCC 111):
一位会计师当年出来创业,用自己自住房的HELOC开了家个人事务所,自雇经营。几年后,生意做大了,他把自雇关掉,转型成了正式的 corporation 运营。
CRA最初认为:
生意都消失了,这利息凭啥还在你的个人税表里抵扣?
会计师展示了什么叫知识就是财富。
他直接祭出了 Section 20.1(2) 反击:我当年借这笔钱,100%是用于一个自雇生意。虽然现在业务停了,但我没有钱还本金,我只是在维持这个历史遗留贷款。只要原用途合格,且我当年有合理的收入预期,利息就得让我继续抵!
法官认为:原用途合格 + 当初有合理收入预期 = 利息继续抵。
这里有个地方要提醒大家。在加拿大绝大多数省份,这种生意停业了留下来的利息支出,属于 Non-capital loss 的一部分,可以用来冲抵你的任何收入。但如果你不幸在魁省,魁省自身的税法对“投资利息”的抵扣有一些特殊限制,稍微有些心塞,但大方向是一致的。
三个要点
- 用途 – 借款必须最初用于产生应税收入的活动,有合理的收入预期
- 证据 – 银行流水、借款协议、交易凭证、投资账目,一样都不能少。哪怕资产早就卖掉了,资金流向也要能一路追溯;来源消失了,证据不能消失
- 目的 – 所有安排要有真实的商业或投资目的。纯为制造抵扣而设计的”精巧”组合,可能触发GAAR,到时候补税加利息,得不偿失
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我的文章,真心希望它对你有帮助!如果觉得有用,欢迎收藏、转发,但记得带上我的名字。这篇文章是基于我个人的理解和经验写的,主要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些一般信息。每个人的税务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这些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意见。如果要做出重要的财务或税务决定,还是建议大家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官网的最新信息。毕竟政策变化快,我的内容可能没办法覆盖所有细节和动态。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