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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该如何抵扣?(一) – 全网最全

一个大冤种的诞生

八年前,大卫花50万买下人生第一套房。

八年里,他兢兢业业上班、勤勤恳恳还贷,别人晒旅游他晒加班,终于在今年把贷款还清了。更爽的是,房子涨到了160万。人生赢家剧本,拿捏。

大卫一看,这不得操作一波?他立马找银行,用老房子做抵押贷出一笔钱,去城北买了套更大的自住房。老房子出租,租金正好贴补新房开销。左手房子右手房子,走路都带风。

结果搬家没多久,邻居一句闲聊,直接给他来了一下:”你那套出租房的贷款利息,好像不能抵租金哦。”

大卫当场懵了:啥??我出租房的贷款利息不能抵租金?那利息是拿来干嘛的?

他想追问,但邻居也是一知半解:你还是问会计师吧。

行,那今天就来说道说道。

先剧透:邻居说对了,大卫这利息,一分都抵不了。而且这个坑,每年都有一批房东排着队往里跳。

抵押谁不重要,钱花哪才重要

很多人的逻辑是这样的:贷款挂在出租房上→出租房赚租金→所以利息抵租金,天经地义。

可惜,CRA的脑回路不是这样。

CRA看的是钱的去向,你借来的钱,花哪儿去了 – 这就是目的测试“利息能不能抵,不看你付了多少,也不看贷款挂在哪套房名下,只看借款的用途

大卫的钱花哪儿了?

买自住房了。

自住房能产生收入吗?

不能。

所以这笔借款和”赚取收入”无关,利息不能抵。完事儿。

税法是怎么写的

根据税法第20(1)(c)(i)条,想让利息抵扣,得同时满足四个条件

  1. 利息是当年支付的,或当年”应付“的
  2. 支付利息是基于法律义务,也就是正经借款合同,不是你自愿给亲戚”意思意思”
  3. 借款被用于赚取源自生意(business)或财产(property)的收入,且该收入不是免税的
  4. 利息金额合理

前两条和第四条都不难满足,难的是第三条,也就是大卫栽跟头的地方。

围绕这一条,CRA会问两个问题:

这笔钱的“直接用途”(direct use)是什么?它的  “当前用途”(current use)是在赚钱吗?换句话说,钱花出去那一刻要看用途,后来用途变了还要接着看。今天能抵的利息,明天挪个用途,可能就不能抵了。

最高法院出场

关于”什么算为了赚钱而借款”,加拿大最高法院2001年判过一个经典案例: Ludco Enterprises Ltd. v. The Queen(2001,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去读全文,不感兴趣的听我讲就行。

案情大概是:

Ludco一家借了750万买了两家海外公司的股份。这两家公司特别抠门儿,多年下来,股息一共才发了60万,而Ludco光利息就付了约600万。最后他们把股份一卖,赚了约170万的增值。

CRA气笑了:

股息收到60万,利息付了600万?这明摆着是奔着增值去的,”赚收入”就是个幌子,利息不能抵!

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院。

而最高法院说:能抵。

最高法院给出了两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1. 次要目的也算。 你在投资时是否有真实的”合理收入预期”(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income)。只要这个赚收入的目的是真实存在的,哪怕它只是次要目的,主要目的是等增值,那么利息就有资格抵。当然,前提是这个目的不能是”作假”(sham)或”粉饰门面”(window dressing),摆个样子糊弄是不行的
  2. “收入”指毛收入(gross income),不是净利润。 收入不要求多,不要求超过利息,甚至不要求你最后赚钱。60万股息对600万利息,的确血亏,但60万是真金白银的应税收入,这就够了

所以:你借钱买出租房,一边收租一边盼着房子升值,这完全没问题,只要收租这个目的是真的,利息照抵。税法不歧视”既要又要”,只要”要收入”这部分是认真的。

但是!增值不算收入

看到这儿,有聪明的小伙伴要问了:那大卫的老房子也升值了,升值不算收入吗?

不算。

这是本文第二个大坑,坐稳了:

税法第20(1)(c)条里的”收入”,指租金、利息、股息这类经营性、财产性的应税收入,不包括资本增值(capital gain)。

CRA在官方 Income Tax Folio S3-F6-C1 里说了:如果借钱的唯一目的就是赚资本增值,利息不能抵扣

对比一下:

  • 能抵: 借钱买出租房,每月收租金。租金是应税收入,利息可抵。房子顺便升值?没关系,收租这个真实目的在,抵扣照旧
  • 不能抵: 借钱买房,空着不租,纯等涨价卖掉赚增值。增值不是”收入”,利息不能抵
  • 也不能抵: 借钱买公司股份,但这公司白纸黑字写着永不分红,只能指望股价上涨,将来卖股份。连收入的可能性都没有,利息不能抵

至于借钱纯粹为了个人消费的, 比如度假、装修自住房、给自己买游艇… 那更是和收入八竿子打不着,想都别想。要是玩”名义上挂投资、实际上没打算赚钱”的假动作,除了利息不能抵,情节够”滥用”的话,还可能被CRA用第245条的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那可就不是补税那么简单了。合理规划是权利,作假是作死,这条线千万别迈过去。

回到大卫:亏就亏在顺序上

现在复盘大卫的操作,问题一目了然:

老房子的原贷款已经还清,没有利息了,无所谓抵不抵。新借出来的这笔钱,虽然抵押的是出租房,但直接用途是买自住房。自住房不产生收入,第三个条件不满足,利息不能抵。

最扎心的是什么呢?

大卫手里明明有160万的房在收租,却背着一笔一分钱都不能抵税的贷款。同样的两套房、同样的贷款总额,只因为借款顺序和用途没规划好,每年白白多交好几大千的税。这不是税法坑人,是他自己把牌打反了。

那大卫的钱都已经借了、房也买了,事已至此,还有救吗?借款怎么安排才能让用途清清楚楚、利息一分不浪费?

下集分解: 贷款利息如何抵扣?用途清晰,利息一分不浪费!第二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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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