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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祖母信托”巧妙避税?富裕家族的财富传承秘诀就在这儿!

什么是“祖母信托”?

“祖母信托”(Granny Trust)其实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或税务术语,而是大家用来描述某种特别信托的习惯叫法。通常来说,这种信托是由非加拿大税务居民在境外(通常是免税或税率极低的地方)设立的,受益人则是加拿大居民,最终目的就是把财产传给在加拿大的后代,比如第二代或第三代。

为什么要设置祖母信托?

  1. 控制和保护资产:长辈通过设立信托来控制家族资产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时间,可以指定资产在孙辈达到一定年龄或满足某种条件时才分配,这就可以有效避免家产被年少的受益人挥霍
  2. 规避遗产税:通过信托转移资产,不仅可以减少原居住国的遗产税,还能避免遗产分配时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一举多得
  3. 确保资产代代相传:托可以确保家族资产按照祖父母的意愿代代相传,不因子孙婚变或生意破产而被分割追索
  4. 教育和生活:给对年幼的后代来说,信托可以为他们的教育提供长期支持,还可以作为生活的经济保障
  5. 隐私保护:信托内的资产具有高度私密性,外界无法轻易查到具体内容

你可以想象一下,如果祖父母直接把一大笔资产赠予在加拿大的子孙,短时间内可能就被挥霍掉,或因为加拿大的高税率而严重缩水。2023年,安省收入超过23万加币的部分,边际税率高达53.53%,这意味着赚一块钱得交一多半给政府。如果是通过“祖母信托”,这些资产的投资收益可以在境外免税累积,尤其是在避税天堂设立信托时,基本上不需要交税。此外,信托还可以帮助保全资产、避免债务追索和遗产认证等麻烦。

很多人会计算,如果建立和维护信托的费用低于未来可能要交的税,祖母信托就相当值得了。

祖母信托的设立条件

委托人(Settlor)- 委托人必须是加拿大的非税务居民,比如中国的祖父母或父母。建立信托和资产交付前后的五年内,委托人都不能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否则这个信托就会被视为加拿大普通信托,需要交加拿大的税。

信托在加拿大境外建立,委托人将资产转入。这些资产必须是源自加拿大境外的,且从不属于加拿大税务居民。

受托人(Trustee)- 受托人一般是海外的信托公司,必须在加拿大境外运作,并且对信托资产的决策有完全的自主权。也就是说,委托人将失去对这些资产的实际控制权。

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比如子女和孙辈。信托内的资产或收益由受托人决定如何分配,受益人对信托的运作不能有任何控制权或影响力。

满足以上条件,才能被称为“祖母信托”。由于信托在境外设立、管理,因此不受加拿大税法的限制,比如不受21年规则约束(加拿大本地信托必须每21年清算一次)。

当加拿大的受益人将来获得信托中的资产分配时 – capital distribution – 只需披露,不用交税;如果是收益分配 – income distribution – 则既要申报也要交税。因此,受托人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尽量让收益变为资本分配,从而实现免税。

容易犯的错

聪明的人有时也容易犯错。有人会想,如果自己出资在海外设立一个“祖母信托”,通过间接方式把本属于自己的资金赠予亲属,再用他们的名义建立信托,是不是就可以规避加拿大的税法呢?答案是否定的。加拿大税法的归属规则(attribution rules)反避税规则(anti-avoidance rules)早已防范了这种操作。

举个例子

莎莉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她把一大笔资金转给了在国外的表弟,希望用表弟的名义设立信托,自己成为受益人。结果CRA根据税法section 74.5(6)归属原则认定这个信托的“真实委托人”就是莎莉本人,即使莎莉是通过第三方或“一系列的交易”间接进行的资金转移,但资金最终还是流入了信托,根据税法第94(1)条, 这种面向信托的资金转移正好落在 anti-avoidance rules 的大网里。信托就成了加拿大本地信托,所有祖母信托的优势也随之丧失。

尽管确实存在一些灰色地带,但CRA对激进的税务规划有相当严密的法网,用于捕捉那些不实的、游走在税法边缘的试探性行为。

海外资产披露

作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受益人,如果在祖母信托中拥有权益(即使还未发到手),每年必须通过T1135进行披露。如果获得了来自祖母信托的资产或收益分配,则需要填写T1142进行披露,交不交税取决于分配的种类和金额。

家族财富的传承就像接力赛,前一棒的努力不光是为了赢得自己的人生,更是为了后代有一个更好的起点。而设立“祖母信托”,正是为了让财富的传承更加稳健、安全,不因一时的风波而贬值或旁落。人生中的每一个财务决定,都是在为将来铺路。今天的一次规划,可能影响子孙几代的生活质量。所以,长远眼光和稳健决策,才是真正的财富传承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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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遗产信托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税务咨询公司暨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