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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执行人的“辛苦费”,怎样才算合理?

先问个问题:遗产执行人有没有资格领取报酬?

当然有!

这可不是随便说的。

在安省,对执行人的补偿是根据 Trustee Act  的规定 – 第61(1)条:信托人、监护人或个人代表因处理遗产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有权获得法官认定的合理报酬(fair and reasonable allowance)。简单说,这是对执行人付出辛苦的一种认可和回报,这个补偿从遗产中支付。

不是所有执行人都拿报酬。如果执行人是逝者的家人,可以选择不拿;如果决定拿,必须合理,否则受益人可提出异议,甚至打上法庭。

那问题来了:

立嘱人(逝者)在遗嘱里已经写了给多少了,算不算数呢?

算!

Trustee Act 第61(5)条:“如果遗嘱或信托文件里清清楚楚写了具体金额,那就按文件来,其他条款不作数。”

那,如果遗嘱里没写具体金额,或写得模棱两可,怎么办?有没有标准公式?

安省有个广为接受的“指导原则”:通常是遗产总价值的 2.5% 到 5%。它是基于一个叫“ Five Factor Rule“ 的计算方法,考虑了遗产的流入和流出。

示例

假设遗产总价值是50万,包括房产、银行存款等,一个粗略的“合理报酬”是:

  • 基本百分比:5% = $25,000,但更精确的计算是:
    • 2.5% 的资本收入(capital receipts,比如卖房子的钱)
    • 2.5% 的资本支出(capital disbursements,比如还债或交税)
    • 2.5% 的收入收入(revenue receipts,比如遗产收进来的租金或利息)
    • 2.5% 的收入支出(revenue disbursements,比如房子的维护费)
    • 加上每年 0.4% 的 care and management fee,如果遗产管理超过一年

举个例子:

大卫是执行人,负责管理遗产。这一年遗产有40万的资本收入、30万的的资本支出、5万的收入收入、4万的收入支出,他管理了2年:

  • 合理补偿约等于: (2.5% x $400,000) + (2.5% x $300,000) + (2.5% x $50,000) + (2.5% x $40,000) + (0.4% x 平均遗产价值 x 2年) ≈ $20,000 到 $25,000。

如果遗产简单,比如只有银行账户,补偿可以低到 2-3%;如果复杂,比如涉及生意、诉讼或跨境资产,可以高到 5% 或更多。

有一个好用的在线计算器,可以试算,请戳这个链接,输入遗产价值就能估算。 如有争议,得由法庭决定。

看个真实案例:

1999年春,L夫妇刚搬到渥太华,就邂逅了两位律师Janice和Donna。

夫妇俩没孩子,L是保险公司高管,退休后俩人资产加起来400多万。太太患上痴呆,越来越严重,2000年4月住进了养老院。L眼看自己也年事已高,就请这俩律师帮忙立遗嘱、办授权书。

L在遗嘱里指定了这俩律师当遗产执行人,还特别写明:

她们可以按律师的专业小时费率收取报酬,而不是普通遗产执行人惯用的“资产总额的百分比”;不但如此,她们还可以提前从遗产里扣钱。

2000年9月,L先生去世了,太太成了唯一受益人,但她已无行为能力,只能由安省公共监护人(P.G.T.)代管。

两位律师开始忙活:

清理乱七八糟的家,报纸堆里藏着股票证书,花了6周!找失踪的投资,安排太太的养老。遗产有股票、债券、银行账户,市场波动大,她们请了个理财顾问,花了1.1万。总共干了两年,律师算账:

  • 遗产执行人报酬:14.3万
  • 财产监护人报酬:7.4万
  • 个人护理代理报酬:4.7万
  • 合计 26.5万

这下 P.G.T.不干了!跳出来说:等等!

  • 遗嘱是这两位律师起草的,她们相当于一边写合同一边当乙方,存在利益冲突
  • 遗嘱里没写明具体的收费标准,比如小时费率、涨价方式、助理费率,都没白纸黑字写明白
  • 老公临终前孤身无援,太太失能,根本没有独立的法律意见(independent legal advice)

换句话说,PGT认为:这份“自订游戏规则”的遗嘱报酬条款,等于律师给自己开了后门。

注意 ⚠️,遗产执行人的报酬应该是“合理报酬”,法庭有自由裁量权。但如果遗嘱已经写明了报酬方式,那法庭一般会尊重逝者的意思。

那么,这些钱,拿得合理吗?

什么叫“合理”报酬?

法官的裁决很有意思:

  1. 报酬方式有效:法官认为,L先生是个资深保险公司高管,经历丰富,不是“法律小白”。既然他清楚地选择了让律师来管理遗产,那必须尊重他的意思。法院引用了 Trustee Act第61条,确认这种约定有效;

  2. 金额合理: 不管按小时算还是按“5%规则”算(即资产和收入收付各 2.5%,外加管理费),最后差不多都是14万左右,说明律师的收费不离谱;

  3. 允许提前预支(pre-taking):通常遗产执行人要等到法庭过账后才拿钱,但这里遗嘱写明了可以“预支”。法官说,既然遗嘱写了就允许。毕竟两位律师还要养团队,不可能免费干几年;

  4. 财务顾问费:律师请了财务顾问帮忙整理股票债券,收费 1.1万。法庭认为这是重复支出,应该从她们的报酬里扣掉,最后只补偿2000;

  5. 财产监护报酬要减:法官觉得她们作为财产监护人的收费偏高,特别是“大额交易”抽成太多,所以按实际工作量,直接砍掉了1.5万;

  6. 个人护理代理人能不能收费?:这里争议最大。PGT说,护理都是专业护工在做,律师只是签个字、打个电话,不该收钱;但法庭认为:虽然她们不是亲自端水喂饭,但她们要负责重大决策、联络医生、协调护理团队,这些工作也有价值。所以个人护理费从4.7万砍到2.8万,认可了一部分。

📌 我们学到什么?

  1. 遗嘱里最好写清楚报酬:不写的话,法庭按“合理报酬”判,容易引发争议。写清楚能减少扯皮

  2. 执行人是律师时要特别小心:既当遗嘱起草人又当执行人,容易被质疑“利益冲突”,最好有独立法律意见

  3. 报酬要合情合理:法院不会纵容执行人“借职务之便大捞一笔”,但也不会让人白干

  4. 监护人和护理代理人也能要钱:虽然法律没明文规定标准,但法院会看工作量和必要性来判

小结

这对老夫妻没孩子,只能把身后事交给律师。对他们来说,这是一种信任,也是一种无奈。遗产纠纷里,钱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谁能被信赖去托付?

处理金钱和遗产问题时,“公平合理”才是核心。不管遗嘱里明确规定了金额,还是只有模糊条款,背后考验的都是信任与责任的平衡。作为遗产执行人,守法合规、透明操作,才是赢得信任的长久之道。

本案源自 Byrne Estate, Re, [2004] O.T.C. 563 (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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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和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