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侄子挂名买房, 叔叔退税被拒 – 看“名义”还是“实质”

2010年,小R夫妇结婚,决定买套房。

挑来挑去,最后选定了开发商DCR的一处楼盘。

夫妻俩一起去银行做了贷款预批,2010年3月8日签了购房合同,交了5000订金。接下来,他们陆续交齐了后续的分期款,一切顺利,直到…

旧房卖不掉。

这就尴尬了。因为贷款是建立在“卖掉旧房”的前提下,旧房挂出去,一直无人问津。

贷款被拒

到2010年11月,也就是新房快交接的时候,银行突然通知:不好意思你们资质不够,贷款批不下来。

理由两个:

  • 旧房没卖掉
  • 太太的信用评分不理想

这一下可把他们愁坏了。如果违约,不仅订金打水漂,还要赔开发商的损失。

没办法,他们只能赶紧找新的贷款渠道。最后TD表示愿意批贷,但有一个条件:必须找一个 co-signor,就是找个担保人。

侄子出马

走投无路之下,小R想到了自家收入高的大侄子。侄子也爽快地答应了。

于是,在交房前一天:

  • 侄子在贷款合同上一起签了字
  • 通过一纸 Direction re: Title 成为 joint tenants

第二天,房子正式过户,新房产权证上写的是小R和侄子的名字。

钥匙拿到后,小R夫妻搬入自住,每月的房贷、物业、水电全是夫妻付;侄子没掏钱,说好了“将来房子卖了也和他无关”,他就是个“挂名人”,帮叔叔搞定贷款而已。

退税被追

几年后,CRA杀了个回马枪:👉 你们的新房自住退税(HST new housing rebate) 不合格,要追回!

理由是:

根据ETA第 254(2)(e)条, 房产的 ownership 必须转移给申请人本人。但这里产权上登记的是小R和侄子,不是夫妻,所以不满足条件。

夫妻俩不服,于是打到了加拿大税务法院。

法律怎么说的?

根据 ETA 第 254(2) 条,新房HST退税要满足几个条件:

  1. 必须是用于自己或亲属居住
  2. 买方必须承担全部 GST/HST
  3. 房子必须是新房,竣工后首次交付使用
  4. 最关键一点:所有权必须转移给买方本人

就卡在这最后一步。

CRA认为: 产权证上写的是小R和侄子,那“所有权”就不是只夫妻,而加上了侄子。条件不满足,退税不能给。

而夫妻认为:虽然产权上有侄子名字,但他在新房里完全没有任何经济利益:没出钱、没还贷、没权从房子上获任何利益、交接时律师让签什么就签了什么。最重要的是,实际上这套房子从头到尾就是夫妻的自住房,而侄子无关。

法官:形式 vs 实质

税务法院的法官开始逐条分析:

  • Ownership: 如果按产权证,那确实“房主”是小R和侄子这俩人。但法官认为,立法者如果真的只想强调“产权证”,完全可以写得更清楚。所以,ownership不能仅仅等于 legal title,还要看实质权利 – beneficial ownership。
  • 太太算不算 owner?: 她虽然没上产权,但她一起签了购房合同、一起出了定金、一起改过购房条款、一起承担了新房的GST/HST、一起搬入、作为配偶,根据安省家庭法第21 条,她对“婚房”有处置权 – – 这些都说明,她拥有足够的“所有权权益”。
  • 大侄子的角色:从证据看,侄子是“代持”:他没出钱、没获利、叔叔随时可以要求他转名、而且大家心里都清楚房子属于小R夫妇,跟侄子没半毛钱关系。

所以法官最终认定:大侄子只是法律上的名义产权人,本质上是在替叔叔“代持有”新房,属于信托关系 – bare trust。

判决结果

  • 夫妻才是真正的 particular individuals(特定买方)
  • Ownership 的实质是转移给了夫妻俩 – beneficial owners
  • 侄子只是“挂名”,不影响退税资格

因此,HST退税成立。

学到了什么?

这个案例其实很有代表性。很多移民家庭、年轻夫妻买房时,因为信用或贷款条件不够,常常会找父母、兄弟姐妹,或朋友做 co-signer。那么:产权证上多了一个名字,新房退税是不是就没戏了?

这个案子说:要看实质

  • 如果挂名人真的参与了签署购房合同、付款、以后卖房也跟着分钱,那他就算“particular individual”,必须自住才算符合退税条件
  • 如果挂名人只是“帮忙”,没任何经济利益,法庭可以认定他从一开始就是代持(bare trustee),那么他不住也不会影响退税资格

这位税务法庭的法官强调的是“ownership 本质”,而不是死板地盯着产权证是谁。

这么一看,产权证只是表象,实质权利才是关键。比如,安省的家庭法就规定,婚房即使产权上只写了一方,另一方也同样有居住和处置决定权;税法上更是关注谁是真正承担风险、享受利益的人,比如出租房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但实际上费用却是一直是二人共同支付、共同管理、共做决定、平均承担房子的风险和收益。那么报税时,CRA认为两人都是 beneficial owner 每人申报一半。

所以,很多时候“产权”并不是黑白分明的,而是一个需要综合考量的“集合体”。

本案源自 Rochefort v. The Queen (2014 TCC 34)

后记

到了2018年,出了一个类似的案子,涉及朋友帮忙贷款。税务法庭的法官同样站在了纳税人这边,认为挂名朋友只是“代持”,不应该影响新房HST退税;然而,CRA却强硬地上诉了。

让人意外的是,到了上诉法庭,事情来了个大反转,三位法官以2:1 的投票,最后支持了CRA的决定- – 拒绝退税!

怎么回事?

有一颗八卦看热闹的心?请戳这里:朋友挂名贷款,新房退税大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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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 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