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的福利房,卖了,要交税吗?
最近后台收到了一个很有代表性的问题,关于“卖掉国内的单位福利房,在加拿大要不要交税?” 作为一名在加拿大的税务从业者,今天就来聊聊这个事儿。
国内的单位分房,这种房子被称为“福利房”,算是一种职工福利。它的产权归单位所有,所以房子本身和土地的交易自由度很有限。有的福利房不给产权,只给使用权,连房产证都没有。而且即使可以交易的,也基本只在单位内部职工之间流通。
不过,这位朋友说,他的福利房是前年才拿到房产证的,这说明之前的那些年,他其实只是拥有使用权,而没有真正的产权。直到拿到房产证后,才算是获得了合法产权。
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房子卖了要不要交税?
答案是:看具体情况。
第一步,先确定房子的“成本”(cost base)
因为房产证是前年才拿到的,所以应从领证当时的市价算起,而不是十几年前你住进去的价格。
第二步,看这房子是不是主要住所(principal residence)
加拿大税法规定,一个家庭在一个时间段内只能指定一处房产为主要住所。如果拥有福利房的产权之后没有指定其他房产为“主要居所”,并且这套福利房满足“主要住所”的那些要求,那它从有产权到之后的增值部分是可以免税的。如果不满足”主要居所“,那么增值税自然是要交的。
说到底,福利房从使用权到产权的转变,也是一种“身份升级”。而税法的意义也在于帮我们理清“拥有”的界限。有时,我们以为已经拥有的,其实只是暂时的借用;而看似被限制的规则,却在提醒我们如何合理规划未来。希望每一个转变的节点,都是你重新出发的机会。
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我的文章,真心希望它对你有帮助!如果觉得有用,欢迎收藏、转发,但记得带上我的名字。这篇文章是基于我个人理解和经验写的,主要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些一般信息。每个人的税务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这些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意见。如果要做出重要的财务或税务决定,还是建议大家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CRA官网的最新信息。毕竟政策变化快,我的内容可能没办法覆盖所有细节和动态。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和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