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去世了。
他生前拥有一家控股公司,公司里持有一些投资。
这些投资当初成本约50万,后来股市大涨,又追加了10万,如今市值100万。
大卫离异多年,独自抚养两个孩子。他的遗嘱写得明明白白,所有遗产由儿女平分。
他以为:100万的资产,每个孩子能分到50万。
然而,他忽略了一件事,税。
加拿大税法规定,个人去世时名下所有资产将视同按当时的市价出售(ITA s.70(5)),这叫 deemed disposition on death。如果这些资产有增值,就会在去世当年的 final return 中触发增值税。
第一步,报个人税 Final Return
架构:
- 公司持有投资,市值100万
- 大卫是公司唯一股东,持股成本(ACB)仅$100
- 股份的市值反映了公司内部资产的价值
记住这个结构,往下看:
大卫去世时,他的公司股份视同以100万的市价卖出,产生增值 $999,900, 其中50%(即$499,950)计入应税收入,假设边际税率53%,应缴个人税约26.5万。
如果大卫有配偶,可利用 “spousal rollover” 让配偶以”成本价“接手公司股份,到她去世时再核算增值。所以,配偶能起到“延税” 作用。但大卫离异,没有可延税的对象。
此外,若公司为合格小企业公司 (QSBC),还可使用终身资本增值免税额 (LCGE) 。可惜,大卫的公司主要靠被动投资收入生存,不符合“90%以上资产用于加拿大境内积极经营”的条件(ITA s.110.6(1))因此,26.5万元的个人税,无法避免。
积极收入 v.s. 被动收入 – 在加拿大境内进行”积极营业” 的小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用 LCGE 抵减因出售股份而引发的增值。基本条件:1. 个人持股,股份在出售前满足24个月的持有期;2. 出售前的24个月公司是CCPC并50%以上的资产用于在加国境内的积极营业;3. 出售股份时90%以上的资产被用于在加拿大境内的积极营业。
第二步,报公司税 T2 Return
大卫去世后,他的股份以100万的市场价被遗产(Estate)接手。
此时的架构变成:
遗产(股东) → 持有公司 → 持有投资(FMV 100万)
记住这个结构,再往下看:
遗产执行人要清算公司资产以便分配遗产, 最常见的做法是卖掉公司内部的投资(asset sale)。
投资成本60万(含追加投资),市值100万,有增值40万, 其中一半(20万)计入公司的应税收入,按被动收入税率50.17%计算,初步公司税为$100,340。
但被动收入产生”RDTOH“ $61,340,公司将来发放应税分红时可退回这部分税, 这意味,最终公司的实际税负仅为3.9万。
公司(CCPC)有”被动收入“或”投资收入“的情况下, 发 taxable dividend 可产生 RDTOH。
RDTOH 的全称为 refundable dividend tax on hand, 是给私营企业设置的一个减税机制 (上市公司和非居民公司没有)。它规定:CCPC先为被动收入交 50.17% 的高税,但这笔被动收入的 30.67% 会进入一个叫 RDTOH 的虚拟账户,只要公司今后发 taxable dividend,每发 $1可将 38.33% 的税返还給公司,相当于每发 $2.61 的 taxable dividend公司层面将退回来$1。
第三步,遗产报税 Estate T3 Tax Return
投资卖掉后,公司内部有了现金。
公司要将这些现金分给股东(即遗产),通常做法是公司赎回股份并注销。根据 ITA s.84(3),赎回行为会产生“视同分红 (deemed dividend)”:
- Deemed dividend = FMV – PUC
- ”PUC“ 即 Paid Up Capital, 中文也叫”已付资本“,简单理解就是股东最初付了多少钱认购公司股份,PUC就是多少
假设PUC为$100,则 deemed dividend = $999,900; 其中20万是 capital dividend 可免税发出;余下的$799,900 属于 regular dividend, 遗产要按最高边际税率交税,支付37.5万的税。
现在,我们从头捋一遍,大卫去世后面临三重税:
- 个人税 (T1 return) – 26.5万
- 公司税 (T2 return) – 3.9万
- 遗产税 (T3 return) – 37.5万
三层税,总共68万!
大卫以为留下价值100万的资产,但被CRA以”税“的名义拿走了68万,最后到俩孩子手里只有32万!
现实生活中,很多企业老板和大卫一样,平时只顾埋头赚钱,忽略了遗产规划。一旦去世,2/3的财富被CRA轻松拿走。不做规划,后代只能眼睁睁交税;趁早规划,才能给家人留下更多的财富和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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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