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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HST自住退税 – 同时住在多处,也能退吗?

故事是这样开始的

Robert Gorgis 原本是伊拉克的一个普通人。战争和动乱让他失去了父母,带着七个兄弟姐妹,他在2007年来到了加拿大,以难民身份开始了新生活。

日子再苦也能抗,靠着勤奋,几年后Gorgis成了多伦多的一名拖车司机,白天奔波在路上,晚上干脆就在车里凑合一宿。虽然生活忙碌,但他心中一直有个梦想—在这个新国度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一个真正的家。2017年春天,他投入了大部分积蓄,和妹妹一起买下了位于Caledon East的一处新房。Gorgis占99%的产权,妹妹占1%,以便办理贷款。

2019年1月,他终于拿到了新家钥匙。但此时由于他刚刚开始经营一家汽车修理厂- Green Apple Auto Centre,几乎是全天候连轴转。一直忙到2019年7月,他才带着六个行李箱、一张床和几把椅子,简单地搬进了新家。

然而,生活没给他太多喘息的机会。修理厂刚开张,他每天都得拼命干十几个小时,周末也不得闲,不是去教堂就是去兄弟姐妹家团聚。虽然搬了新家,但忙得团团转的他,根本没时间享受新生活,常常还是在修理厂、拖车里或者兄弟家里凑合着过夜。新家每周也就能住上两到四晚。觉得房子空着挺浪费的,2020年8月,他把楼上租了出去,自己搬到地下室。日子一天天过去,直到2021年5月,Gorgis忽然收到CRA的信,说他的GST/HST new housing rebate 申请被拒了。理由是,CRA认为新房并不是他的“主要居住地”。

上诉

Gorgis不服,决定上诉。他在法庭上详细讲述了自己在加拿大的奋斗史:  从2007年逃难至今,他是如何从一无所有到有了自己的事业和房子的。对于他来说,这套房子不仅是居所,更是他这些年努力的见证。虽然工作太忙导致他在新房的时间不多,但这确实是他的安乐窝。

要批退税,法庭首先得解决两个问题:

第一,Gorgis在签购房合同时,是否有意将这套房作为他的主要居所?

第二,他是否是第一个入住并且将这套房当作主要居住地的人?

分析

法庭要判断的核心在于“主要”两个字。简单说,就是你得打算把自己的生活重心放在这个房子里。

法官通常会看几个关键点,比如:有没有改地址、搬够多的个人物品、房屋保险是否为长期居住等。法官关注的是实际情况,而不是嘴上怎么说。尤其当一个人有多个居所时,住得更久的地方才是真正的“家”。

CRA

CRA拒绝这笔退税也不是全无道理。CRA的观点是,“居住”不只是放几件家具那么简单。虽然Gorgis每周在新房住上几晚,但这远远不够。他的生活重心还是在多伦多,工作、生意、教堂都在那边,而新房只是偶尔住住,他更多时候是在拖车、修理厂甚至家人的沙发上过夜。种种迹象表明,这房子并没有成为他的“主要居所”。

让CRA怀疑他没把新房当主要居所的,具体有以下几点:

  • 他没怎么在这做过饭;Gorgis 几乎只在周末住在新房,而且即使住,他也经常去旁边他妹妹家吃饭
  • 每周在这住的时间不多,实际上更多住在兄弟姐妹家或别处
  • 他没把足够的个人物品搬入
  • 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这套房比他其他的住所更方便上班或生活,尤其是他的个人和生意地点还是在多伦多:Gorgis 只有多伦多的拖车执照,他在Caledon East是无法提供拖车服务的;他的汽车修理厂也在多伦多,每周去的教堂也在多伦多。而Caledon East小镇距离他的工作地点大约有45分钟的车程,相比之下,他之前住的兄弟家 42 Porterfield 距离他生意地点更近。根据每天的情况,Gorgis可以选择在新房、42 Porterfield、汽车修理厂或干脆自己的拖车上过夜
  • 他过了很久之后才更新了驾照和CRA的地址

所以,根据现有证据,他的实际居住情况根本达不到CRA认为的 “occupy”的标准,这也证明了他在购房时并没有把这套房当作主要居住地的打算。

Gorgis 

Gorgis 则表示,尽管他没把很多个人物品搬到新房里,但他确实带了一些家具过去。他原本的生活就很简单,也就这么些东西。虽半年后才入住,迟是迟了,但确实后来也改了CRA和驾照地址。至于之前经常住在兄弟家,他从没签租房合同或和兄弟有什么长期承诺,只是偶尔在他家的沙发或床上过夜;而且,这是第一次购房,他对房地产市场没有任何经验,不像那些买了房就马上卖掉赚差价的,他从没打算卖房。

开庭

主要居住地 – 关键在于分析实际是如何使用这处房产的:

首先,从交钥匙到2019年7月,这套房子一直无人居住。所以,当Gorgis搬进去时,他毫无疑问是第一个入住的人。接下来需要探讨的核心问题是,从2019年7月开始,这套房子是否成为了他的“主要居所”。

法官阐述:

  • 即使CRA对Gorgis在新房居住频率的看法是正确的,也必须结合他的生活方式来衡量“居住质量”。在搬进新房之前,甚至在创办汽车修理厂之前,Gorgis有时会直接在拖车里过夜。他的生活重心一直围绕着工作,作为一名拖车司机,他的日常就是在路上奔波。因此,他选择在Caledon East买房居住,同时在多伦多经营生意,这完全是合理的。大多伦多地区有很多居民也过着这样的长途通勤生活
  • 每周在新房住两到四晚,已足够符合“居住”的标准了,至少可以算作一个“次要住所”。更何况,他妹妹家就在隔壁,而哥哥也住在附近。妹妹给他做饭,这其实更能体现他与家庭的紧密联系,而非说明这套房不算他的居住地
  • 当Gorgis搬家时,他带了六个行李箱和少量家具。并没有任何迹象表明他在其他地方还有大量个人物品,这就是他日常生活的方式。考虑到他当时正忙于创办修理厂,没时间置办更多家具也并不奇怪
  • 他的居住方式显然不是暂时的。他独自在这套房里住了一年,并且至今还住在这套房子的地下室。虽然购置新房后,他仍然会常去兄弟的42 Porterfield,但他并没有签租房合同,也没有其他“双重居住”的迹象,表明他完全住在42 Porterfield而不是新房里。此外,Gorgis名下没有其他房产,42 Porterfield是他兄弟的房子,而Green Apple则是商业物业。
  • 他的银行账户、水电单和保险都使用了这套房子的地址。至于他没有立即更改驾照或CRA的地址,这并不是什么大问题,因为他兄弟住在42 Porterfield,他可以轻松去那取信
  • 至于房屋保险,也不是什么关键问题。这房子价值接近90万,正常情况下,肯定会好好投保的

既然已经确定Gorgis确实将这套房作为他的居住地,那么接下来需要探讨的是他在2017年5月签订购房合同时,是否有意将其作为主要居所。

在法庭上,Gorgis表示,他在签订购房协议时的计划就是将这套房作为“永久的家”。从他的证词来看,法官认为Gorgis是一个可信且可靠的人。而CRA的质疑更多是针对他是否真的住在这套房子里,而非他购房时的意图。

如前文所述,“主要”意味着首要和最重要的。在这个案子中,这套房是Gorgis唯一的房,所以它自然是他生活中最重要的地方。

结论

综上所述,法庭认为,尽管Gorgis的生活和工作重心确实在多伦多,但他在购房时的确有意将这套房子作为他“永久的家”。他因工作繁忙,经常在拖车、修理厂,甚至家人的沙发上凑合过夜,但他还是在 Caledon Eas t的新房中住了,并且保留了地下室供自己使用。

最终,法官判定Gorgis有资格获得GST/HST新住房退税。

看出来,这位法官在处理这个案子时对Gorgis有一定的同情和理解,毕竟一路走来真是太不容易了。如果换个人,结果很可能不是这样。

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不管生活多忙,税务上的那些“小细节”都可能对我们产生巨大的影响。Gorgis虽然最终拿到了退税,但这些日子的焦虑和折腾,也把老实巴交的他折磨得够呛。

本案例源自 court case:  Gorgis v. The King, 2024 TCC 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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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遗产信托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税务咨询公司暨马云会计师事务所。办公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