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遗产纠纷,不是因为谁想赖,而是因为遗嘱写得太模糊。
这个案子,就讲了这么一个事:
母亲临终前把一块值钱的地留给俩儿子,用词是“jointly or the survivor of them”,意思是要么哥俩共同持有,要么谁活到最后就是谁的。
结果呢?
哥哥去世了,弟弟直接把整块地过户到自己名下。
嫂子当然不干了,告他!
一块地,两兄弟
这位母亲原本有三块地,早年就给俩儿子一人一块,她自己住在中间那块。
2012年,老母亲去世,她把“中间这块”写进了遗嘱:我把房产留给我的两个儿子 “jointly or the survivor of them” for their own use absolutely.
听起来没啥毛病吧?
但,内行人读完直摇头:这是让两兄弟“联名持有”呢,还是“按份持有”呢?
如果是前者,那谁活到最后谁全拿;如果是后者,那每人一半,死后那份可以留给自己的后代。
都说怕什么来什么,玄学有时候你不得不信。
哥哥去世了,弟弟立刻把整块地都转到了自己名下。
那么,嫁给哥哥16年的嫂子当然不干了,把小叔子告了。
法官怎么看?
法官说:依我看来,你们母亲的真正意思是让你俩“平分”,按份持有 – tenants in common, 而不是“谁活到最后谁得全部”。
理由如下:
- 上下文一致:老母亲的遗嘱里多次用了“jointly or survivor”的字样,比如其他条款都只是为了“方便继承”,没有“谁活到最后谁独享”的意思。那,轮到这块地也应该是这么个意思
- 多份遗嘱:2009年2月老母亲立了份遗嘱,6月又立了一版,内容几乎一致,其中提到儿子们要“友好协商”,甚至说了“如果一年内谈不拢那就卖掉平分”; 听起来就是 tenants in common 的逻辑,而不是鼓励一人独占
- 兼顾后代:大儿子没有后代,小儿子有。老母亲当初反复修改遗嘱,目的就是希望两兄弟平分,保证将来大儿子有了孩子别被排除在外。如果设为 joint,一个死后全给另一个,那就无法做到“子孙共享”了, 违背了老母亲的意愿
而且,就算真是 joint tenancy,法官也指出:兄弟俩在2013年就签过协议准备分这块地,那时还申请了市政批准。大儿去世前,两人正等审批。这种“打算一人一半”的分割行为,事实上已经构成法律上“断开 joint tenancy”的意思。也就是说,就算最开始母亲的意思是“联名共有”,哥俩后来的行为已经也把它变成了“按份持有”了。
判决
- 大儿子的遗产(由媳妇代表)获得这块地的一半
- 小儿子把整块全过户给自己,是侵占;要求小儿子支付一半的地价给大儿子的遗产
我学到了什么?
很多时候,我们写遗嘱时,喜欢把最值钱的资产留给两个或多人,但没说清楚让他们‘联名持有’还是‘按份持有’。这种情况下,很多人认为“各拿一份”是理所当然的。但在法律眼里,“联名持有”和“按份持有”背后的继承逻辑,是天差地别。
联名持有 vs 按份持有,有什么差别?
- 联名持有(joint tenancy):特点是“生者全得”(right of survivorship)谁活到最后,谁得到全部。先去世的人他的那份不进入遗产
- 按份持有(tenancy in common):每人占固定比例,比如99/1,去世了对应的那一份归遗产,可以通过遗嘱留给配偶、孩子或其他人
📌关键区别就是一句:去世后,这笔资产到底能不能被写进遗嘱?如果是 joint, 先去世的连把它写进遗嘱的机会都没有,因为不构成遗产,直接给另一个人了。
如果遗嘱没说具体形式,法律怎样“默认”?
✅ 如果是房地产(real property):多人继承不动产,默认”按份持有” – tenancy in common,除非遗嘱中清楚明确地说明是“joint”
✅ 如果是动产(personal property):比如存款、股票、家具、首饰、艺术品…则默认是“联名持有” – joint ,也就是说,拥有“生者享有继承权”,“谁活最久谁全拿走”。
一份遗嘱,当语言模糊让后人发生争执了,通常法庭会整体解读,用 armchair rule 站在立嘱人当时的视角,再结合背景推断他当时的真实意图。所以,法官有“脑补能力”,但这就存在不确定性了,尤其当其中一位受益人去世,另一位是否拿到100%,这就变成了打上法庭的麻烦事。
那么,立遗嘱时,怎么写才不会留下大坑?
最稳妥做法:明确使用法律术语,别让法官来猜!
🎯 如果你希望财产一人一半,死后也能传给子女或伴侣:“I give the property to A and B as tenants in common, in equal shares.”
🎯 如果你希望财产由生者全得,不进遗产:“I give the property to A and B as joint tenants, with the right of survivorship.”
🎯 如果要给多个子女,请务必:
- 明确比例,例如各50%,或40/60
- 明确写明“无生存者继承权”
- 如果让他们自行协商,也要设置协商不成的 fallback 条款,比如“未能达成一致则出售,再平分收益”
法律不补白,人生不靠猜
老母亲想得很周到,遗嘱也写得挺正式。但她玩玩没想到,一个“jointly”的词,在她去世几年后还引爆了一场纠纷。
母亲想让两个儿子都有所继承,也想兼顾孙辈。她不偏心,但她的表达却让后人走上了法庭,为她生前的好意对薄公堂。所以说,写遗嘱不是越“有人情味”越好,写得不清晰,留下的不是祝福而是误解、冲突,甚至背叛。你不说清楚,法律就替你决定;你不写明白,亲人就开始争执。
愿我们都能留一份没有疑问的安排,给家人一个没有纷争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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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