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讲个豪的案子。
说到”员工福利”(taxable benefit,应税福利),你能想到啥?
公司给配车、报销手机费、报销407、再大方点儿的公司,组织游轮玩一次。
以上这些,在税法眼里都有个统一的名字:应税福利。翻译成人话就是,公司给你的好处,不管是不是现金,CRA都可能涉税。
但对某些人来说,”福利”的画风是 – 开着公司的飞机出去玩。
最近,魁省的税务法庭就判了这么一件事:
老板开公司的飞机去度假,算不算应税福利?算的话,按多少钱?
一架很忙的飞机
魁省一家公司名下有一架商务喷气式飞机。先甭管人家为啥买飞机,就看这飞机平时都干些啥吧:
- 商务出差
- 业务往来
- 高管出行
但有时,老板也开它干点”不那么公司”的事儿:带家人去海岛度假,或临时起意,飞去阿尔卑斯山滑个雪。
玩得这么高调,Revenu Québec自然坐不住了。一查账,2013年,这架飞机被老板私用19小时,占全年总飞行时长的20%;2014年,私用40小时,占23%。也就是说,大约1/5到1/4的飞行时间是老板私人用途。
税法:总有一款条文适合你
先说结论:这事儿在税法里被安排得明明白白。
员工从雇佣关系中拿到的福利,按税法第6(1)(a)条,计入雇佣收入;股东从公司捞到的好处,按第15(1)条,计入股东收入。就算这两条都靠不上,还有一个”兜底大招” – 第246(1)条。
这条说的是:
如果任何人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让某人获得了利益,而这份利益本该征税却没被其他条款覆盖,那么它的价值就要计入该纳税人的收入来征税。
大白话翻译一下:只要你得了好处,税务局总能找到办法给你算税。 条文是死的,但它覆盖面是活的,堪称税法界的”我全都要”。
(本案发生在魁省,魁省有自己的税务局 Revenu Québec 和自己的税法,但条款逻辑和联邦是一个套路,所以这案子对全加拿大都有参考价值。)
所以本案真正的争议不是”要不要交税”,要交,没跑。争的是,这份飞机福利,到底值多少钱?
法庭上出现了三种算法:
算法一:B哥说,按机票价算
老板B哥机智地提出一个听起来非常合理的方案:私人使用的部分,按市场上同等商业航班的最高票价来算。机票多少钱,福利就多少钱。我第一遍看也觉得没毛病,人家都按最高票价了,还不够意思吗?
但,有飞机小伙伴立马指出: 私人飞机和商业航班,压根儿不是一个物种。
私人飞机≠头等舱
原因很简单:因为私人飞机给你的,远远不止”从A飞到B”。不用排队安检,不用提前俩仨小时到机场干等,起飞时间你说了算,能直达很多商业航班压根不飞的地方,行程还能随时改。这些便利,你坐商业航班,就算把头等舱包圆了也买不到。怪不得顶尖企业家、大明星们没事儿就买飞机呢,人家买的不是交通工具,是”想走就走”这四个字。
所以法官认为:用机票价衡量私人飞机的价值,明显低估了,此路不通。
算法二:税务局说把养飞机的钱全算上
税务局一看,行,那听我的吧:把拥有这架飞机的全部成本摊进来。运营成本、燃油、维护,再加上飞机折旧。
听着挺狠,但这算法有个bug:福利大小完全取决于飞机多贵。同样私用20小时,如果公司买的是二手小飞机,福利就小;如果买的是顶配,福利瞬间膨胀。同一趟度假,因为公司买的飞机更豪,你就得多交好几倍的税。这就离谱了。法官也没同意。
算法三:法官说,租一架多少钱
最后,法官采用了一个接地气的思路:去市场上问问,租一架同款要多少钱。
租一架中型商务喷气机的市场价,约为每小时6,500美元。于是:福利价值 = 私用小时数 × 6,500美元(再换算成加元)
私用20小时,福利就是 20 × 6,500 = 13万美元。这笔钱折算成加币计入B哥收入,老老实实交税。
一次说走就走的滑雪,滑出一张六位数的税单。这雪,属实有点贵。
这案子告诉我们三件事
- 公司资产不能随便私用。 公司名下的车、房、游轮、飞机、火箭…只要被股东或员工拿去私用,就会产生应税福利。”钱在公司账上”不等于”随便花”,公司和你,在税法眼里是两个人
- 应税福利按”市场价”算。 专业说法叫公平市场价值,不是按你花了多少成本,也不是按你觉得值多少,而是按一个陌生人要享受同样的好处,得掏多少钱
- 税局的算法不一定合理,法官也不一定买账。 本案里B哥想往低了算,税局想往高了算,法官两边都没听,自己找了个中间的市场基准。所以,收到税局的来信别急着认命,该争取的可以争取。当然,前提是你的理由站得住脚
普通人可能觉得,只有工资、房子、投资这些”看得见钱”的事儿才涉税。但在税法世界里,一切都可以被重新定义:一辆公司车,可能是一笔收入;一次免费旅行,可能是一张税单。
只要你得到了经济好处,税务局迟早会来,笑眯眯地问一句:这份好处,值多少钱?
本案源自:Bitton v. Agence du revenu du Québec

能看到这儿的,都是真爱。感谢你花时间阅读,真心希望这篇对你有帮助!如果有用,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 转发请带上我的名字。本文是基于我个人经验和理解写的,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的专业意见。每个人的税务情况各不相同,重大财务或税务决定,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或以CRA及政府官网的最新信息为准。税务政策更新很快,本文难以覆盖所有细节和变化。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与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八年,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 – 审计、调查、申诉裁决三个核心部门都完整经历过,深谙CRA的运作逻辑与执法尺度。。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创办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专注税务申报、税务争议解决与信托遗产规划。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