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聊的,是一起发生在加拿大BC省的真实税务案子。
女主人早在1983年和老公分居,2003年卖掉了一套度假屋,结果十年后CRA突然找上门来,要她补缴几十万的增值税。
理由呢?
她没能证明“自己是单身”。
更准确地说,她没有一纸“书面分居协议”。
🎬故事开场
时间回到1976年。
故事主角Helen在BC省风景如画的Whistler小镇,花了4万多买下了一套度假屋。小屋不大,阳光很好,买来是全家假期滑雪住的地方。
1983年,她和牙医老公分居,没有离婚,只是口头说好“以后你走你的阳关道,我走我的独木桥”。分居后,Helen开始了新恋情,老公则继续住在温哥华的老房子里,俩人各过各的,平和但没任何交集。
1991年,Helen把度假屋以“1块钱”的价格转给了老公。但,她没在税表上申报,也没人追问。度假屋就静静地放在老公名下。
直到2003年,以35万卖出。
不卖还好,一卖, CRA就来了。
劈里啪啦一通小算盘,CRA认为这笔交易产生了24万的增值,这笔帐得记在 Helen 的头上。
更要命的是,Helen在2005年就去世了。
问题来了:房子不是她的啊?CRA找谁要这笔钱?
争议的核心
遗产执行人非常不满:两个人早在1983年就分居了,资产也切割了,“家庭单位”早已不存在。他卖他的房,凭啥让 Helen(遗产)交税?而且,这处Whistler度假屋在2003年卖出,Helen 于2005年离世,遗产竟然还要为2003年的交易补税,实在让人心塞。
而CRA主张:
- Helen从未给CRA申报过”分居“, 她和老公仍属于一个“家庭单位”(family unit) – 分居协议在哪儿呢?
- 1991年的”一块钱“转产权是夫妻之间的转让,根据ITA第74.1(1)条,夫妻之间适用 spousal attribution, 房产转让之后的任何收益(包括增值)都要回溯到原主交税
- 根据 ITA第54条(c),夫妻双方如果没正式分居(没有书面协议或法院裁定),则只能有一人申报 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 Helen老公已报过另一处房产为 principal residence,因此作为同一个 family unit 的 Helen 不能再指定度假屋为”主要居所“
📘 干货时间:
什么是 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
根据ITA第54条,如果你卖掉的是“principal residence”,增值可以全额免税。但这背后条件非常严格:
- 必须是你“或你的家庭成员”在该期间实际居住的房子
- 每年每个家庭单位只能指定一套
- 若已婚或同居,一方报了,另一方就不能指认另一套
- 分居可以打破“家庭单位”的界限,但必须有证据,有书面协议+分居事实
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夫妻没有离婚,但已分居多年,有分居事实,能不能各自单独指定不同的主要居所?答案是:你必须得有那张纸。
那,人都没了,CRA还能追税?跟谁追?
能。而且非常能。
你以为人一走,债就清了?不不不,在加拿大,死亡不是避税的护身符。当一个人去世后,他名下所有的资产都会进入遗产(Estate),由遗产执行人(Executor)负责处理。CRA会找这个执行人来对账,看看逝者有没有拖欠税款、漏报收入、瞒报资产等。如发现欠税,CRA会要求在遗产分配前先还清这笔债。
根据ITA第159(2)和(3)条,如果执行人在没取得“清税证明”(clearance certificate)之前就把遗产分了,一旦后来CRA发现欠税,执行人要亲自负责还这笔钱。而且,这种审计可以回溯多年,尤其是涉及欺诈、漏报时,没有时效限制,你说怕不怕?
最后,分居协议在哪?
Helen 一方坚持认为有过书面分居协议。
Helen的儿子上庭作证:看见过一些纸放在厨房桌子上,而且我爸曾提过“协议我搞定了”,后来爸爸的房子着过火,文件即使有也可能在那场火灾中被烧了。
CRA很坚定:你说分居就分居?你有没有文件?
没有。
由于无法提供书面分居协议,Helen不能单独申报这套度假屋为主要居所。而她的老公又早已将另一处房产申报为主居所,导致“家庭单位”重叠申报,违反税法。
法官最终判决:
- 遗产执行人的上诉失败(Appeal dismissed)
- 主要居所增值豁免申请无效
- 增值税必须由 Helen 的遗产纳税
结尾几句:那张缺失的纸,是最昂贵的沉默
这个故事为什么值得讲?
因为它太常见了。
许多中老年夫妻,分居多年却未正式离婚,也未签订正式的分居协议。他们一厢情愿地觉得:我们分居事实清楚明白,问谁谁知道,拿到哪儿说理都不怕。
但,CRA看的是证据,你心里明白却证明不出来,人家就不认。
更有不少家庭,以为一家人之间什么都好说,结果在遗产处理、资产转移时出现问题:配偶关系没理清、房产归属不明确、申报记录东一块西一块……每一个疏漏和懒惰,最终都可能变成CRA眼中的“猫腻”。所以,这个案子的意义远远超过那笔增值税。它是一记提醒:
- 情感分割不等于税务独立
- 不签字不立文,就别指望法律站你这边
- 几十万的主要居所免税,说没就没,只因为你少了那一张纸
在税法的世界里:没有证据的真相,就等于没发生。
案件来源:Balanko Estate v. The Queen, 2015 TCC 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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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