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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建商也可能是“建商”?CRA的HST审计盯上翻建

最近,CRA又掀起一轮HST审计,目标直指那些翻建房产的人。

很多人收到CRA的信,开门见山:

“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你在 XX 年翻建并出售了 XX 房产。”

然后,他们会引用Excise Tax Act(简称ETA)第123(1)条,给你科普一下税法里的“builder”定义,附上长长的问卷和文件清单。这就正式拉开审计序幕了。

什么是“Builder”?

在CRA眼里,“builder”不只限于建筑公司。

它指的是任何从事建造新房或大规模翻新的人或实体,前提是这项活动有“商业性质”。

简单说,即使你是上班族,只要你的建房行为看起来”像”在做生意,你就有可能被CRA认定为“builder”。

触发点

  • 你自己建、雇人建或旧房翻新,然后有意或已经出租或出售
  • 或者,你把现有商业地产改成住宅,然后出租或出售
  • 或者,你大幅翻新(substantial renovation)一套房,翻新程度已超过原结构的90%。注意区分“小修小补”和“实质翻新”,只有超过90%的翻新才视同为“新房”

CRA判定“商业性质”时,看的是事实证据,而不是你嘴上怎么说。所以,即使你声称“是自住”,但行为有商业迹象,也可能中招。

举个例子

大卫是个牙医,手头有积蓄。听说雪场附近在开发新楼盘,地段火热,转手能赚。他一激动,签下五套房,打算卖掉。 很明显,这有商业味道(谁自住需要五套?)。大卫虽不是建筑师,但在CRA眼里,他符合“builder” 定义,因为行为体现了赚钱意图。那么,他卖房时得缴HST。

另一个例子:

约翰早年学过建筑。他的模式:建好一套,住进去,同时启动下一套。等下一套好了,就卖掉当前的自住房,搬过去。 尽管他“实实在在住”过每套,但重复的建-卖模式让CRA觉得有商业实质。所以,约翰被认定为“builder”,卖房得交HST。

所以,CRA看的是动机与行为,不是你有没有建筑公司。只要行为看起来带着“赚钱”的目的,哪怕本职是牙医、老师、艺术家,也有可能被归入builder行列。

🚫 什么情况不算“builder”?

反之,如果你买房或建房纯粹自住,没让人看出赚钱念头,就不是“builder”。

比如,大卫从父亲那继承一块空地,建了新房住着。突然工作调动被派驻到外国五年,他卖掉了房子。这,就不涉及HST,因为从头到尾都看不出商业迹象。

⚠️ CRA如何判断你是不是builder?

CRA不会凭空猜,他们参考一堆迹象。有点像拼图,越多越可能中招:

  • 和别人合伙买地建房,但没迹象你打算长期住
  • 建房目的就是快速出售,没长期持有的打算
  • 贷款选高息、短期型,还带“提前还贷无罚款”条款,不像要住一辈子
  • 你的驾照、健康卡、银行账单、孩子学校记录等,都没把这房产列为主要住址
  • 虽“入住”,但只放张床,住几天做样子
  • 同时买或建多个单元
  • 建好甚至没完工,就挂广告卖——意图太明显
  • 把商业地产改住宅,目的是出租、出售
  • 你或家人有房地产相关职业背景,或多次房产交易记录(虽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加分)

这些迹象一多,就是CRA认定“你在做生意”的证据链,然后定性为 builder,就必须上缴HST了。

税法讲究“以事实定性质”,不听你怎么解释,只看你怎么做的。所以,在开始翻建前问问自己:真是纯自住吗?如果我是CRA审计官,我信自己的故事吗?保持好记录,比如建房日记或自住证明,最后能帮上大忙。

💥 被认定为 builder 会怎样?

被认定成“builder”,如果直接卖房,自然是要交HST的;就算不买,出租或自用房产也有个“self-supply rule”在等着,也得交HST。

📌 Self-Supply Rule

建商出租或自用房产时,为什么CRA还要收HST?

你是建商,建了新房,打算出售。如果出售成功,你要跟买家收 13% 的HST;结果市场低迷没卖掉,你于是改为出租!

你肯定觉得,这次我没卖房,没发生交易,应该没有税。

⚠️ 但,CRA可不这么想。

在CRA眼里,你是建商,建房没卖而拿来出租,那默认“你把新房卖给了自己。” 也就是说,CRA认为你此时已经完成了一次交易 – “自己卖给自己” – 这就是 self-supply rule。

换句话说,建商既是卖家,又是买家,出租时视同发生 “deemed sale”,要按此时市场价(Fair Market Value, FMV)上缴 HST。

📌 Self-Supply 怎么触发?

根据ETA第191(1)条,这规则只针对 builder,适用于新房或实质翻新的房子首次被自住或出租时。

为什么有这规则?

为了公平。

设想一下,如果新房不是建的而是买的,买房你得额外付13%的 HST 吧;但现在你自建就没这笔税了。那就意味着如果不制定一个规则,建商能比普通人省 13% 的税。那谁还买房呢,大家都去当 builder!所以,为了防止建商占这个便宜,self-supply rule 就诞生了。

Self-supply rule 让 builder 即便建好后自住或出租,也“视同”把房子自己卖给自己。有了“交易”就得缴HST,这样 builder 和普通人才在 HST 上扯平了。

这条规则不仅体现了税收的公正,还巧妙地引导了市场。写税法的人可真有远见,不仅平衡了税收,还从宏观上控制了市场秩序,通过限制大规模翻建潮,让建筑行业维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

触发时机:

  • 对于出租:第一个租客入住、或建房完工后,取较晚的时点。比如,大卫建好一套 FMV 100万的房产出租,开始出租那天,self-supply 被触发,他视同“卖给自己一套新房”,得主动给CRA上缴 13万的HST,不管有没有注册GST/HST号;HST return 申报的截止日在开始出租这个月的次月底。如果是多单元公寓,从第一个单元开始出租就触发,整个大楼按那天的FMV算 HST 上缴;
  • 对于自住:建商自己或家人搬入的那个月就触发。

所以,如果房产卖掉,那直接向买家收HST,没 self-supply 的事儿;但市场差没卖成,转出租,self-supply 规则就登场。

如何减轻 HST 负担?ITC、Rebate 和避免 Self-Supply 的 Tips

上面讲了 builder 定义和 self-supply rule ,  接下来,讲点让人开心的:不是所有 HST 都得上缴。税法里有个机制帮你回收一部分,比如 Input Tax Credits (ITC)和 HST rebate。

📌 建房时的ITC:回收成本中的HST

Builder 建房时,花销中包含HST,如材料、工人、设计费里面都有HST成分。作为 builder 能 claim ITC 退回这部分,但注意前提:

  • 注册了GST/HST号的 builder:在常规 HST return 上申报,必须在 self-supply 触发期内
  • 没注册GST/HST号的 builder:不能申请ITC,因为ITC只给注册了的人。但,如果卖掉新房可申请 GST/HST General Rebate(GST189)代替ITC。要上缴卖房收的HST,用GST62在Line 103上申报该缴的HST,在税款到期次月底前提交,同时把HST交了,记得附上一封信和SOA解释一下性质;申请退税呢?用GST189,保留全部建房成本小票。这个 rebate的实质跟ITC很像,但人家叫 general rebate (2年内提交)。

警告:claim ITC 会强化你是 builder 的证据,还可能触发self-supply。

📌 出租房的 HST Rebate:New Residential Rental Property Rebate (NRRPR)

如果建房后出租 (一年租约)可以申请出租房的HST rebate, 退回一部分刚刚因为“自己卖给自己”时上缴的HST。

资格:新房出租、一年租约、租客第一个入住。申请表必须在建好后的2年内提交。

📌 自住的 HST Rebate 和避免 Self-Supply

如果是自建+自住,builder 可申请 New Housing Rebate,最多能退$16,080。前提:房产自建自用,申请在建好后的2年内,保留全部建房成本小票。

如何避免 self-supply?

如果你是builder建房+自住,满足这些条件可豁免:

  1. 真正长期居住(不是几天做样子)
  2. 建房目的就是自住,从头到尾无商业意图,记录证明
  3. 不 claim ITC(因为claim ITC等于承认了商业活动,必然触发 deemed sale)

比如,大卫建新房,越建越爱,决定自住。拿到 occupancy permit 后全家搬入,没申报 ITC。这就不触发self-supply,还能申请自住的 HST rebate。

最后

加拿大的税务系统就像一张无形的网,不管走哪条路,CRA总会在终点等你。所以,请时刻做好跟CRA打交道的准备。与其在未来措手不及,不如提前规划、主动申报,省心省钱还睡得香。毕竟,在税这件事上,看得见的坑不可怕,不知道自己已经进坑才要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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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