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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建商也可能是“建商”?CRA的HST审计盯上翻建

最近,CRA又掀起一轮GST/HST审计,目标直指那些翻建过房子的人。

CRA的来信开门见山:

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你在 XX 年 对 XX 房进行了翻建/大幅改建,并随后出售/出租。”

然后,CRA会引用 Excise Tax Act(简称”ETA”)第123(1)条,科普一下什么是GST/HST定义下的“builder”,再附上一份长长的问卷和文件清单,就算正式拉开GST/HST审计的序幕。

谁是builder?

很多人一听builder,第一反应是“我又不是开发商,我只是普通上班族啊。” 但,在CRA眼里,builder ≠ 职业建房人。ETA第 123(1)条原话很长,简单地理解,只要你建新房或做了大规模翻新,并且这事带有“商业性质 ”, 你就可能是builder。

哪些行为,最容易让CRA认定你是 builder?

  • 自建、或雇人建房,不管你是自己盯工地,还是找 contractor 全包,只要是新建住宅,就在射程内
  • 旧房“大翻新”,然后出租或出售。关键指标:翻新比例是否超过 90%, 如果超过,CRA视同你建了一套新房
  • 把商业地产改成住宅,只要改成住宅后再出租或出售,CRA 也可能把你当成 builder

如何判断“商业性质”?

CRA 看的是“做了什么”不是“说了什么”。你可以说是自住、临时决定卖、没打算赚钱,但CRA更关心的是“硬证据”,比如:

  • 翻新规模和专业程度
  • 是否请了多名 contractor
  • 是否有设计图、预算表、工程合同
  • 翻新后多久就出售或出租
  • 是否频繁做类似项目

一旦行为显示出任何商业迹象,就可能中招。

举两个例子

大卫是牙医,有积蓄。某天听说雪场旁边在开发新盘,地段好,转手就能赚。他一口气签下了五套,目标非常明确,等涨价就卖钱站在CRA的角度,逻辑就非常简单了:谁自住要买五套?分明不是生活所需,而是投资,而且是带着明显商业目的行为。所以在CRA眼里,大卫符合“builder” 定义,他的行为具有浓郁的赚钱意图。那么,当他出售这些房子时,HST就跑不掉了。

约翰,早年学过建筑。他的人生模式是这样的 – – 建一套,搬进去住,同时开始建下一套;下一套建好后,卖掉当前这套,再搬进新房,周而复始。从表面看,每一套房都真实居住过,但CRA把时间线一拉,模式就出来了: 重复的“建 ⇒ 住 ⇒ 卖” , 明显的持续性,明显的系统性。所以, 约翰的翻建不是偶发行为,而是一种可以复制的赚钱模式,商业实质成立, 约翰被CRA定性为“builder”,卖房要交HST。

什么情况,不算“builder”?

如果买房或建房纯粹是为了自住,整个过程中看不出任何“赚钱动机“,那一般不会构成builder。

还是用大卫举例:

这一次,大卫从父亲那里继承了一块空地,在上面建了一套房,打算自己住。水电、格局、装修,都是围绕“自己生活方便”来设计的,没有任何“为出售而建”的痕迹。结果,人生总有意外。建好没多久,公司把他派到国外工作 5 年。房子没法一直空着,只能卖掉。

CRA 会不会收 HST?不会。

原因很简单:这块地是继承来的,建房目的明确是自住,出售是因为不可预期的工作调动,从时间线和行为上完全看不出任何商业企图。在这种情况下CRA很难、也通常不会把他定性为 builder。

判定 builder 的多个指标

下面这些点,不是法律条文,但都是CRA在审计中反复使用的判断指标。命中越多,风险越高:

  1. 合伙买地、合伙建房,但没任何迹象表明你打算长期居住,更像是“项目”,而不是“家”
  2. 建房目的就是快速出售,从一开始就没打算长期持有,只是等完工、等市场变好
  3. 贷款选高息、短期、甚至带“提前还贷无罚款”条款,这在 CRA 看来更像是为出售而设计的融资方案
  4. 你的驾照、健康卡、银行账单、孩子的就学记录等没把这个房子列为主要住址
  5. 人住进去了,但生活没进去。只放了一张床、没家具、没长期生活的痕迹…这种情况,一眼就能看出来
  6. 同时买或新建多个单元, 哪怕说“以后选一套住”,在CRA看来这已经带着明显的商业味道了
  7. 房子没完工就开始打广告,出售意图过于明显
  8. 把商业地产改成住宅,目的是出租、出售
  9. 你或家人从事房地产、建筑相关行业,或存在多次房产交易记录。尽管不是决定性因素,但在证据拼图里,职业背景会让CRA更加确信

迹象一多,就构成有“商业企图”的证据链,一旦被定性为 builder 就必须上缴 GST/HST了。

Builder = 触发 HST

后果一:卖房,一定要交 HST

一旦被认定为 builder,在卖房那一刻,不是多交一点点税的问题,而是整个税务性质都变了。

在CRA眼里,这不是普通人卖自住房,而是 builder 出售新建或视同新建的住宅。结果就是HST必须收、必须报、必须交。而且,不论你有没有收买家的HST,法律上你都“应该”收。如果没收,HST就要自己掏,再交上去。

后果二:不卖?那“视同卖了”

我不卖,我自己住,或拿去出租,总行吧?

CRA说,不行。

轮到“Self-Supply Rule ”登场了。

在ETA里,有一条专门针对 builder 的规则叫 Self-Supply Rule。这条规则说,只要你是 builder,当把新建或大规模翻新的住宅用于自住或出租时,CRA就当你“卖给了自己”。

 “卖给自己”是什么意思?

你没真卖、也没现金交易、只是因为你是builder, 把新建的房子出租或自住了,税法上视同发生了一次出售。“出售”意味着 HST 登场。

所以,如果你是 builder:

  1. 新房直接卖 – 真实出售 → 交 HST
  2. 新房拿去出租:视同出售(self-supply)→ 交 HST
  3. 新房自己住:视同出售(self-supply)→ 交 HST

所以,builder 是一个“只进不退”的状态,一旦被贴上这个标签,卖房,要交;不卖,也要交。结局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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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