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夫妻之间的经济往来,大家第一反应往往是“这是我的家事,外人管不着”。
可是,在加拿大税法里,有一条规定:
如果你从配偶、亲人那里拿了东西(房子、现金、资产),而对方欠税,你会被CRA连带追债。
这就是ITA第 160(1) 条的 derivative assessment 的威力。
这次的案子就来自BC省 Salt Spring 岛,一个风景如画的地方。
一个“连坐”的税务案
事情要追溯到2019年。
女主P姐,收到一张CRA的将近$30,000的税单。
可是,这钱根本不是她欠的,而是她老公K哥在早几年一直拖欠的税。
CRA陈述:2012 年,K哥欠了一屁股的税,还拿出50万加币给老婆买了一套岛上的房;根据税法160(1) 条,既然在欠税的情况下转钱,而老婆又没支付任何“对价”(没给出等价回报)那么她就要为老公的欠税承担“连带责任”。
一句话:夫债妻偿,税局来收。
税法小常识
ITA 160(1) 条:👉 如果一个人欠债(债务人)还把财产转给亲属、配偶、或跟自己有关系的人,转让价低于公允市场价,那么接受财产的人(受让人)就要和债务人一起对CRA负责,最多负责“转让财产的市值 – 实际支付的对价”这部分金额。
通俗点说:你老公把本该给CRA的钱给了你,你就得用这笔钱把他的税务旧账还了。
女主的辩解
P姐在法庭上提出了两点:
- 买房的钱不是老公给的
- 就算是老公的,CRA算的欠税也是错的
听起来还算有些底气,但接下来的证词却让人摸不着头脑了。
P姐说:
2009年她继承了一笔海外遗产,一直没动过,打算留给自己前一段婚姻的女儿;买房的钱来自老公那边继承的遗产。她还解释:夫妻之间有约定,房子虽然登记在她名下,她可以住到老,但最后还是归丈夫的两个前房儿子继承。
法官被P姐的脑回路绕得有点晕,最后还是努力地把话题拉回到本案上来:所以,说了这么多,你是承认你用老公的钱买了这个房,对吧?
P姐支支吾吾,最后不得不回答Yes。
轮到K哥上场:他卖掉了老母亲苏格兰的房,分到一些遗产,这笔钱就是这么来的。老婆名下的房正是用这笔钱买的。
这下,P姐第一点辩解算是彻底崩盘。
那第二点呢?
她说,CRA算错了老公的欠税。
K哥立即拿出一摞CRA的账单,一开始说这几页账单“准确无误”,转眼又改口说“完全不接受”。
接着,他翻出了一份自己写的文件,标题是《与CRA的互动论述》,里面列了一大堆公式,还搬出了圣经·出埃及记、伊丽莎白女王的加冕誓言、还有加拿大权利法案和宪章的“上帝至上”开篇。
他的法庭辩论如下:
“圣经·出埃及记 22:1 里说,如果有人偷了牛,要赔偿五倍。所以,CRA偷了我一头牛,就该赔我四头。于是,我这么算:$18,527.60 x 5 – $3,296.12 = $89,341.88。”
(圣经·出埃及记 22:1 讲的是偷窃牲畜的法律后果。当时牛羊是以色列人重要的生产资料,牛用于耕田,羊用于衣食(羊毛、羊奶、羊肉)。所以偷牛、羊的处罚非常严格:偷一头牛 → 要赔五头牛;偷一只羊 → 要赔四只羊。这条的重点在于:赔偿要大于损失,以此起到威慑作用,维护社区秩序。)
法官听得一愣一愣的,出于礼貌还是坚持听完了,然后表示:这份“辩词”内容模糊、逻辑混乱、不知所云。
判决
- 老婆买房的钱确实来自老公
- 老婆没有给出任何对价
- CRA算的债务金额正确
于是,法庭判决:P姐上诉失败,要为老公当年的税债承担连带责任。
写在最后
这起案子,其实就是税法里典型的 section 160 “连坐条款”。很多人可能没听说过这条,遇上了才发现这坑很深。
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送来送去的资产,不一定是“家里私事”。在CRA眼里,这可能是“转移资产为躲债”,只要一方有未清税款,另一方收到了钱或资产,就可能成为CRA的追税对象。
本案源自 Ballantyne v. The King, 2025 TCC 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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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