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警察
退休前,Mo哥是个安省警察,话不多,办事稳,是那种你一眼看上去就觉得这人贼拉靠谱的类型。退了休,Mo哥也没想着就此颐养天年,反而心里盘算:不能闲着,得折腾点事儿。于是,去考了个 mortgage broker 牌照,打算在房地产界再闯一闯,搏个第二春。
搞房地产,当然要实操练手。Mo哥搞了三套投资房,而我们今天的主角,就是1996年购入的那套,后来占据了安省法庭C位。
猜猜看,这套房的第一个租客是谁?
是Mo哥爸妈。
对,真的亲爸亲妈。两老签了一份五年的租约,月租900刀,不包水电,条款板正得跟对外出租一样。
从1996年起到2016年,整整20年老爸老妈一直按时付着租金,几个兄弟姐妹也时常来蹭住。租金呢,也是二十年如一日,从来没涨过。你没看错,整整二十年,独栋 house, 每月租金只有900块。
Mo哥为人敞亮,后来也大大方方承认:嗯,我每年都报 rental loss。
2016年,父亲过世,母亲独自继续住。她年纪大了,收入不多,Mo哥心一软,干脆连租金也不收了。到了2020年,母亲得了老年痴呆,不得不搬进了养老院,这套房终于可以重新出租了。Mo哥卷起袖子,刷墙换灯、搬家具,兴冲冲打算招租。谁知道,就在这时,剧情突然来了个大反转。
兄弟姐妹杀出,房子是大家的
就在Mo哥撸起袖子准备挂牌出租时,剧情突变:多年没什么交集的兄弟姐妹突然集体上线,联合放话:“这房不是你一个人的!”
兄妹们提出:1996年买房那会儿是爸妈出的钱,因为贷款一时批不下来,才临时挂你名。换句话说,你只是个“名义房主”,真正的房主,是咱爸妈。所以这套房是爸妈的遗产,咱们大家都有份!
话音未落,一纸 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 (CPL) 就被利索地登记在房产名下了。
什么是CPL?简单说,就是“诉讼预告”。意思是:这房子有纠纷,任何人想买、卖、借钱抵押、请三思。这,就相当于在房子门口挂了一块“慎入,屋里正掐架”的告示,谁还敢租呢?
能不能出租?
答案是:技术上可以,现实中很难!虽然从法律上讲,CPL 不等于房子被冻结,技术上你可以出租,但现实是:
- 租客必须知情:你得明明白白告诉租客,这房子正在打官司
- 租金归属有争议:万一法庭最后认定房子不是你的,那你这几年收的租金,得原封奉还
- 法庭可能限制:如果对方去法庭申请到了禁令,租都不能租了
兄弟几个这么一闹,谁还敢租?结果就是:出租计划泡汤,房子空关三年。
兄弟反目,律师笑开花。
别看这房不是什么豪宅,一闹上法庭,律师费哗哗的:一份律师函几千起步,开个庭做份文件,分分钟上万。
兄弟撕破脸,律师赚钵满
Mo哥说:“我和我兄弟们掐架,律师费总能抵税吧?这都是我出租失败的成本。”于是,2020年,他申报了$65,500 的律师费;2021年,又报了$52,063 的律师费和 $12,715 的 rental loss。
不出所料,CRA立即出现了,冷冷一句:不好意思,这些都不能报。
Mo哥一口老血,连气带怒,把CRA告上了法庭。
开庭
开庭那天,Mo哥全副武装,举证、讲述、情绪到位。法官听完双方陈词,下了结论:
“这房不是为了赚钱盈利,而是为了安置父母,不构成收入来源,费用不能抵。上诉驳回,各自安好吧。”
为啥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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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什么是“收入来源”?
根据 Income Tax Act 第9(1)条,如果想要扣除一笔费用,这笔费用必须是“为获取收入而发生的”(for the purpose of gaining or producing income)。换句话说,不能光说你想搞钱,还得“证明出来你在搞钱”。
2️⃣ 法庭怎么判断你是不是“真在搞钱”?
要判断是不是有收入来源,不看嘴上怎么说,要看客观证据。法庭采用了经典的“收入来源测试”,问了两个问题:
- 有没有明确的、现实的盈利意图?
- 有没有持续和系统的商业行为?
说人话就是:
- 有没有盈利历史?
- 有没有市场定价?
- 有没有正式租客?
- 有没有经营的样子?
Mo哥呢?
- 20年租金没涨过
- 2016年后母亲免费住,也默许了兄弟姐妹蹭住
- 从头到尾都在亏钱,没有任何实际行动改善当前亏损状态
- 租约更像是形式
法官翻完证据,摇了摇头,指出:
- Mo哥虽然一直嘴上说想出租赚钱,但从头到尾都没真行动:没挂牌出租、没市场宣传、也没收市价租金;即使偶尔收点租(2016年以前),也只是象征性的,并非市场价
- 你不能说:“我心里是想挣钱的”,然后什么租金都没收、租客是你妈,亏损20年也没想办法止损— – 这显然不是做生意的样子
- 房产的实际控制权,更像是属于母亲。也就是说,即便有收入,也该归妈妈或她的遗产,而不是Mo哥自己
结论:一切看下来,Mo哥以900块的租金把房子租给父母更像是在“照顾家人”,而不是在“出租谋利”,根本不构成“收入来源”。说得直白一点:根本没想靠出租挣钱!Mo哥是个孝子,但不是房东。
3️⃣ 律师费呢?能不能扣?
Mo哥主张,他是为了维护自己对房子的所有权才打的官司,当然应该可以抵扣律师费。
而法官指出,律师费如果是为了维持、保护一项正在赚钱的资产,是可以扣除的。但,Mo哥的律师费是为了打一场家族遗产争夺战,是为了确认产权、证明这房是自己的,避免房子被列入母亲的遗产,并非为了让出租业务顺利运营。这种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capital expense)和个人支出(personal expense)。
根据税法第18(1)条:
- (a) 不是为赚取收入而产生的支出,不能扣
- (b) 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比如买产权、打官司争夺所有权)也不能扣
- (h) 属于个人生活相关的支出,更不能扣
你不能把家庭纠纷请律师的钱,当成“生意成本”;更不能把照顾父母叫“出租生意”。Mo哥的律师费,妥妥地踩中了三个“雷”,当然不能扣。
最终结局
Mo哥的上诉被驳回,律师费和 rental loss 一分钱都不能扣,还白白赔上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从头到尾,兄弟之间的这场“房子是谁的” 撕逼大战,其实根本不是税务问题,而是家庭信任问题。
📌 税法小Tips(记得收藏!)
- 出租房亏损 – 是否能抵扣?前提是真正对外出租,租金合理;不能只是“形式上的”出租,比如租给爸妈象征性收一点钱
- 律师费 – 必须和出租业务相关,比如追讨租金、撰写出租合同、解决房东租客纠纷;如果是家庭纷争或产权保卫战,那属于资本支出
- 家人住你的房子 – 租金不合理或没收钱,不构成出租业务;保留租赁合同,收市价租金,每月有转账记录,避免CRA质疑
这一堂“房子与家”的课,值得我们好好记住:
在法律和税务的世界里,感情不能抵税,孝顺不能报账。产权关系不清、房产用途模糊,是很多纠纷的根源。尤其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过户或租赁协议,很容易陷入“这是父母遗产”还是“这是赠予给孩子”的争议泥潭。
做税务筹划时,我们常常希望“既为家人尽责,又能合理避税”。但这两者之间,常常不能兼得。你以为是在经营资产,CRA看到的却是你在照顾家人;你觉得是在赚钱经营,法庭却说你没有证据表明这是一门生意。房子,是家的象征;但在税务和法律的世界里,它首先是一份资产。说清楚、写清楚、做得清楚,才是守护家产的最佳方式。
本案源自:2025 TCC 54, Mohammed (Moe) Salehe v. His Majesty The King
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我的文章,真心希望它对你有帮助!如果觉得有用,欢迎收藏、转发,但记得带上我的名字。这篇文章是基于我个人的理解和经验写的,主要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些一般信息。每个人的税务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这些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意见。如果要做出重要的财务或税务决定,还是建议大家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官网的最新信息。毕竟政策变化快,我的内容可能没办法覆盖所有细节和动态。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