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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3年官司花了10万律师费, 结果CRA说:你不配抵税

退休警察

退休前,Mo哥是个安省警察,话不多,办事稳,是那种你一眼看上去就觉得这人贼拉靠谱的类型。

退了休,Mo哥也没想着就此颐养天年,反而心里盘算:人不能闲着,得折腾点事儿。于是,他考了个 mortgage broker 牌照,打算在地产界再闯一闯,搏个第二春。

搞房地产,当然要实操练手。Mo哥先后搞了三套投资房,而今天这个故事的主角,就是1996年购入的那一套,谁也没想到,这个房后来占据了安省法庭的C位。

猜猜看,这套房的第一个租客是谁?

嗯嗯,是Mo哥的爸妈。

对,亲爸亲妈。二老和Mo哥正式签了一份五年的租约,月租900刀,不包水电,条款板正得跟对外出租一模一样。

就这样,从1996年到2016年,整整20年间,老爸老妈一直按时付给Mo哥租金,几个兄弟姐妹也时常来蹭住。租金呢,二十年如一日,从来没涨。也就是说,整整二十年,独栋的 house,  月租维持在900块。Mo哥为人敞亮,大大方方承认:嗯,我每年都在报 rental loss

讲到这儿,懂点税务的小伙伴就应该看出问题了。

继续说。

2016年,Mo哥的父亲过世,留下母亲独自居住。母亲年纪大,收入也不多,Mo哥心一软,从此连租金也不收了。2020年,母亲患上老年痴呆搬进了养老院,这套房终于可以重新出租了。Mo哥卷起袖子,刷墙换灯、搬家具,兴冲冲打算招租。

就在这时,剧情突然来了个大反转。

CRA没来,来的是兄弟姐妹。

房子是大家的

就在Mo哥撸起袖子准备挂牌出租时,多年没什么交集的兄弟姐妹突然集体上线,联合放话:“这房不是你一个人的!”

兄妹们提出:1996年买房那会儿是爸妈出的钱,因为贷款批不下来,才临时挂的你名。换句话说,你只是个“名义房主”,真正的房主是咱爸妈。所以,这套房是爸妈的遗产,以后大家都有份

话音未落,一纸 Certificate of Pending Litigation (CPL) 就被利索地登记在房产名下了。

什么是 CPL 呢?

简单说,就是“诉讼预告”。意思是:这房子有纠纷,任何人想买、卖、抵押、请三思。这,就相当于在房子门口挂了一块“慎入,屋里正热火朝天掐架呢”的告示,谁还敢租?

能不能出租?

答案是:技术上可以,现实中很难!虽然从法律上讲,CPL 不等于房子被冻结,技术上可以出租,但现实是:

  • 租客必须知情:你得明明白白告诉租客,这房子正在打官司呢
  • 租金归属有争议:万一法庭最后认定房子不是你的,那你这几年收的租金,得原封奉还给主人
  • 法庭可能限制:如果对方去法庭申请到了禁令,连租都不能租了

兄弟几个这么一闹,谁还敢租?结果就是:出租计划泡汤,房子生生空关了三年。

兄弟撕破脸,律师赚钵满

为了争夺房子的产权,几个兄弟反目成仇,律师笑开花。

别看不是什么豪宅,这事一闹上法庭,律师费就哗哗流出去了:起草一份律师函几千起步,开庭做份文件,轻松上万。

三年来,Mo哥为了打这场官司, 花出去10多万律师费。

Mo哥说:“我和我兄弟掐架,律师费总能抵税吧?这都是我出租失败的成本。”

2020年,他申报了$65,500 的律师费;2021年又报了$52,063 的律师费和 $12,715 的 rental loss。

不出所料,CRA等到这时终于出现了,冷冷一句:不好意思,这些都不能报。

Mo哥一口老血,连气带怒,把CRA告上了法庭。

开庭

开庭那天,Mo哥全副武装,举证、讲述、情绪到位。法官听完双方陈词,给出结论:

“这房不是为了赚钱盈利,而是Mo哥为了安置父母,不构成收入来源,费用不能抵。驳回上诉,各自安好吧。”

为啥这么判呢?

📚 税法知识点

1️⃣ 什么是“收入来源”?

根据 Income Tax Act 第9(1)条,如果想要扣除一笔费用,这笔费用必须是“为获取收入而发生”(for the purpose of gaining or producing income)。换句话说,你不能光说你要挣钱,还得能“证明出来“你在挣钱。

2️⃣ 法庭怎么判断你是不是“真在挣钱”?

要判断是不是有收入来源,不看嘴上怎么说,要看客观证据。法庭采用了经典的“收入来源测试”,问了两个问题:

  1. 有没有明确的、现实的盈利意图?
  2. 有没有持续和系统的商业行为?

说人话就是:

  • 有没有盈利历史?
  • 有没有市场定价?
  • 有没有正式租客?
  • 有没有经营的样子?

Mo哥呢?

  • 20年租金没涨过
  • 2016年后母亲免费住,还默许了兄弟姐妹蹭住
  • 这么多年从头到尾都在亏钱,没有任何实际行动改善亏损状态
  • 租约更像走形式

法官翻完证据,摇了摇头,指出:

  • Mo哥虽一直嘴上说想出租赚钱,但从头到尾都没真行动:没挂牌出租、没市场宣传、也没收市价租金;即使在2016年以前收点租,也是象征性的,并非市场价
  • 你不能说:“我心里一直是想挣钱的”,然后什么租金都没收、租客是你妈,连续亏损了20年也没想过止损—这显然不是做生意的样子
  • 房产的实际控制权更像是母亲。也就是说,即便有收入,也该归母亲或她的遗产,而不是Mo哥

一切看下来,Mo哥以900块的租金把整套房子租给父母更像是“照顾家人”,而不是“出租谋利”,根本不构成“收入来源”。说得直白一点:他根本就没想靠租给父母赚钱!在这个层面上,Mo哥是个孝子,但绝不是“房东”。

3️⃣ 律师费,能不能抵扣?

Mo哥主张,他是为了维护自己对房子的所有权才打的官司,应该允许抵扣律师费。

法官指出,律师费如果是为了维持、保护一项正在赚钱的资产,是可以扣除的。但,Mo哥是为了打一场家族遗产争夺战,是为了确认产权、证明这房是自己的,并非为了让出租业务顺利运营。这种支出属于资本性支出(capital expense)和个人支出(personal expense)。

根据ITA第18(1)条:

  • (a) 不是为赚取收入而产生的支出,不能抵扣租金
  • (b) 属于资本性质的支出(比如买产权、打官司争夺所有权)也不能抵扣租金
  • (h) 属于个人生活相关的支出,更不能抵扣租金

不能把解决家庭纠纷而请律师出战的钱,当成“生意费用”;更不能把照顾父母的行为叫做“出租生意”。Mo哥的律师费,妥妥地踩中了ITA 18(1)(a), (b), (h) 三个“雷”,当然不能扣。

📌 税法小Tips:

  • 出租房亏损 – 是否能抵扣?前提是真正对外出租,租金合理;不能只“形式上”出租,比如租给爸妈象征性收一点钱
  • 律师费 – 必须和出租业务相关,比如为了追讨租金、撰写出租合同、解决房东租客纠纷而发生;如果是家庭纷争或产权保卫战,那属于资本支出,应计入成本
  • 家人住你的房子 – 租金不合理或干脆没收钱,则不构成出租业务,费用不能抵扣
  • 为避免CRA事后质疑,务必保留租赁合同,收市价租金,每月有转账记录

结局

Mo哥的上诉被驳回,律师费和 rental loss 一分钱都不能抵扣,还赔上了大量的时间精力。

这一堂“房子与家”的课,值得我们好好记住:

在法律和税务的世界里,感情不能抵税,孝顺不能报账。产权关系不清、房产用途模糊,是很多纠纷的根源。尤其在父母与子女之间,如果没有明确的产权过户或租赁协议,很容易陷入“这是父母遗产”还是“这是赠予给孩子”的争议泥潭。

做税务筹划时,我们都希望“既为家人尽责,又能合理避税”。但这两者之间,常常不能兼得。你以为是在经营资产,CRA看到的却是你在照顾家人;你觉得是为了赚钱谋利,法庭却说你没能证明这是一门生意。房子,是家的象征;但在税务和法律的世界里,它首先是一份资产。说清楚、写清楚、做得清楚,才是守护家产的最佳方式。

本案源自:2025 TCC 54, Mohammed (Moe) Salehe v. His Majesty The 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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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