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大卫去世了,留下100万公司资产,CRA拿走68万的税;
上篇用164(6)亏损搬运术我们合理抹掉了个人税,把税单降到了42万;
42万里,大头是那38万的分红税(公司从遗产手里赎回股份时,99.99万被视同分红,遗产按47.74%交税)。
今天的问题只有一个:这38万,能不能不交?
能。
下面看第二个策略。
第二个策略:Pipeline
这个策略是三个策略里名气最大的,也是唯一”靠结构本身挣钱”的。上篇的 164(6) 策略是把已经交给CRA的税要回来,下篇的 bump 策略是消掉重复,而 pipeline 是从一开始就不让第二层税发生。
大卫去世后,遗产的局面是:
- 持有旧公司股份,成本100万 – 这不是白来的,是大卫在 final return 交了26.5万的税换来的
- 但,旧公司里的100万现金要拿出来,正常通道只有一条 – 赎回股份 → s.84(3) 视同分红 → 遗产交税38万
同一个100万,增值税交一遍、分红税再交一遍。因为”拿钱出公司”这个动作走的是分红,而分红不看ACB。
Pipeline策略的中心思想就是:别让这钱走”分红”的门,让它走”还债”的门。
操作大概是这样:
第一步:让遗产成立一个新公司,遗产100%持股
第二步:遗产把旧公司的股份按成本价”卖”给新公司,价格100万。 新公司没钱,写个欠条100万(欠遗产的)。税务后果:卖价100万 = ACB 100万,增值为零;欠条100万 ≤ hard ACB 100万,84.1 不触发。这一步,税为零
现在的结构:遗产手持100万的欠条,同时持有新公司;新公司持有旧公司;旧公司里有100万投资。
第三步:耐心等。
“耐心等”这是下面案例里的医生用52万买的教训。让旧公司照常存在、继续持有投资、维持基本运营至少一年,这一年什么都不用做,就是做给CRA看的:这不是84(2)
第四步:一年后,旧公司清盘或合并进新公司。此时还可以顺手做 88(1)(d) bump,把投资成本从60万抬到100万(下一篇马上讲)。新公司卖掉投资,增值为零,手握100万现金。
第五步:新公司分期偿还那张欠条,比如慢慢还一年、按季度还。每一笔还款,对遗产来说都是收回债权本金,不是收入,不交税。
第六步:欠条还清,新公司注销,遗产把现金作为遗产本金分给俩孩子,遗产本金不上税。
这是还债,不是分红,所以不交税。
凭什么能这么玩?
因为遗产手里股份的成本是大卫去世时的100万,大卫已经在 final return 里为这100万交过增值税了。Pipeline是防止同一笔钱被税两遍。
注意,这个策略和上篇的164(6)是二选一:
164(6)靠”触发分红、造亏损”消掉个人税;
pipeline靠”避免分红、保增值”消掉分红税。同一批股份不可能两头都占,留下的那层税,要么是47.74%的分红税,要么是26.76%的增值税。会算的都知道选哪个。
采用pipeline,税单就会变成:个人税26.5万 + 公司税10万 ≈ 36万。
一个真实的案例
这个案子值得细讲,它是每个做 pipeline 的会计师和律师都要在心里过一遍的”事故报告”:
一位家住NB省的医生打算移居美国,他的 professional corp 里有52万现金,而公司股份的 PUC只有$101。如果按分红拿,他要交一大笔税;但如果包装成他”卖股份”,产生 capital gain, 他个人头上正好有一堆 capital loss, 能把增值全部冲抵干净。
想想就美。
于是,在专业人士的设计下,2002年6月25日这一天:
医生把 professional corp(称“旧公司”)的股份全卖给了小舅子。小舅子没钱,打了张52万的欠条;小舅子当天就把股份转到自己新开的一个公司,换回一张空壳公司给自己的欠条;医生的旧公司随即向空壳公司宣布分红51万、写了支票;空壳公司把支票背书给小舅子还债,小舅子再背书给医生还债。
一天之内,钱从公司出来,绕了一圈最后落进医生的口袋。其中一张32万的支票从头到尾都没去银行兑现,纯属道具。小舅子则留下1万块的“出场费”。一个月后,公司提交解散文件。
医生报税时,卖股份给小舅子获增值52万,用他自己的capital loss全部抵消,交税为零。
CRA一看,好家伙,厉害啊。
根据税法 s.84(2),公司在清盘、停业或重组时,把资产以任何方式(in any manner whatever)分给股东或让股东受益,统统视同为分红。
CRA要求医生按分红纳税;医生自然不干。
于是,开始打官司。
Tax court 判了医生赢。
法官的解读是,税法84(2) 要求分配是”给股东”的,而医生收到钱的那一刻法律身份是债权人(有小舅子的欠条),不是股东;”in any manner whatever”(以任何方式)修饰的是分配的方式,不能用来改写分配的对象。这种情况该走GAAR,而法官进一步认定这些操作虽涉及避税交易,但尚不构成对税法的滥用。所以,医生全胜。
CRA不干了,上诉。
联邦上诉法院却把这个结果推翻了,法官给出了此后所有 pipeline 都要引用的三问测试:
- 谁发起了公司清盘?医生自己。整个系列交易都是由他推动,目的就是终结 professional corp
- 钱最后落在谁手?医生(除了小舅子那1万)
- 分配是在什么情境下发生的?公司已提前清算成现金、业务已停、所有交易同日完成、支票甚至都懒得兑现
上诉法院法官的核心评语是:
初审法官只盯着每一步交易的法律外衣(医生拿到的是还款、不是分红),却没有给”in any manner whatever”这几个字应有的分量。这个短语是”最宽泛的措辞”(words of the widest import),立法目的就是让法院穿透形式看资金的真实去向。
最后判决结果:84(2) 适用,视同分红成立。GAAR 问题不必再碰。
这案子对 pipeline 意味着什么
先说一个容易混淆的点:
医生案不是遗产 pipeline 案,医生活得好好的,他的问题是用资本亏损做 surplus strip。但它的交易框架和遗产 pipeline 一模一样:把股份卖给新公司、换欠条、公司的钱披上”还债”的外衣流向个人。所以它给所有 pipeline 策略都划下了红线。
那大卫的 pipeline 策略为什么能实现?
遗产 pipeline 之所以仍被 CRA 认可,靠的是两点区别:
- 正当:遗产的股份成本是死亡视同处置”step up”上来的 hard ACB,那笔增值已经在 final return 交过税了,pipeline 防的是双重征税,而不是像医生那样用亏损把税消成零
- 执行:在交易后老公司继续持有资产、维持运营至少一年;欠条分期、渐进偿还,不能一把付清;千万别像医生那样”清算成现金→次日过户→当天钱就到手”
换句话说,上述法庭的“三问”就是一份自查清单:
- 谁发起?遗产执行人,为消除双重征税—动机正当
- 钱最后到谁手?受益人,这一点躲不掉,所以更要靠第三问自救
- 以什么节奏、什么情境流出?慢,公司一直在,分期还债。这第三问,是 pipeline 的关键
所以,遗产的 pipeline 策略要想得到CRA认可:旧公司继续运营至少一年,欠条分期慢慢还,把整个流程抻着做,到一年到一年半以上。
为什么不是人人都适合做pipeline?
- 时间和费用。164(6) 一个纳税年度内就能了结,pipeline 要两年上下,加上律师会计费几万块。遗产小的话,省的税还不够付专业费
- 受益人等不起。钱要分期两年才能全部到手,急着用钱的继承人不愿意
- 残值回收。纯 pipeline 不发应税分红,公司账上如果攒着 RDTOH 和 CDA 这些作废很可惜。所以,高手做 hybrid:一小部分股份走赎回,发20万 capital dividend 免税、发16万应税分红把 RDTOH 退税拿回来、产生的亏损用 164(6) 搬回去抵一部分增值;剩余大头走 pipeline。每项都不浪费,这才是高手的布局
- 风险。每一步的文件、时点、金额都要留痕,这是几个策略里最不能自己操作的一个

能看到这儿的,都是真爱。感谢你花时间阅读,真心希望这篇对你有帮助!如果有用,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 转发请带上我的名字。本文是基于我个人经验和理解写的,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的专业意见。每个人的税务情况各不相同,重大财务或税务决定,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或以CRA及政府官网的最新信息为准。税务政策更新很快,本文难以覆盖所有细节和变化。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与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八年,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 – 审计、调查、申诉裁决三个核心部门都完整经历过,深谙CRA的运作逻辑与执法尺度。。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创办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专注税务申报、税务争议解决与信托遗产规划。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