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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nership 和 Joint Venture 有啥区别?

朋友说“某科技公司的全球合伙人”要找我了解一下加拿大的税务,我有点懵,心想这伙有多大?

很多人听到“合伙人”这词儿,第一反应都是“哇,这人肯定挺牛”,但实际上,合伙到底是个啥?是朋友凑在一起做生意?还是更正式的“伙伴关系”?搞清楚合伙的来龙去脉,别到时候朋友介绍客户,自己还一头雾水。

Partnership(合伙)

加拿大的两本税法 Income Tax ActExcise Tax Act 对 partnership 到底是什么都没给出一个明确的概念,但在普通法里,合伙被描述为“以盈利为目的的共同经营”,说白了就是”为了赚钱“几个人或公司凑一起干点事儿。无论是你有钱、我有力,还是他有资源,大家凑在一起签份合伙协议—Partnership Agreement,把收益和亏损怎么分摊说清楚,这就是典型的合伙。

而“合伙人”呢,可以是个人、公司,甚至是信托,说大也大,说小也小,关键是看怎么合作。

合伙关系的税怎么搞?

合伙的税务有两个方面:Income tax 和 GST/HST:

1️⃣ Income Tax

在 income tax 的范围内,Partnership不是一个独立的报税实体,也不算一个“人”(person),所以合伙本身不用交税,也不用报税。但这并不意味着就没事了:合伙的盈利或亏损会“flow through”到每个合伙人头上,谁拿多少自己报多少。合伙只需要给每个合伙人出T5013表(Statement of Partnership Income),确认每个合伙人分到的那一份。每个合伙人再分别按自己的比例报自己的税。

合伙人是个人的,报个人税(T1);合伙人是公司的,报公司税(T2);合伙人是信托的,就报信托税(T3)。

这里面有两个特别的地方:

一是如果几个公司一起搞合伙,那么那50万的CCPC小企业扣除(Small Business Deduction,SBD)是要在这几个公司之间分摊的;二是“分配”(allocation)和“派发”(distribution)是不一样的!只要有收入被分配给你了,哪怕你没拿到实打实的钱,也得报税,CRA不看你拿没拿到钱,分到就是你的,就得交税。

2️⃣ GST/HST

在GST/HST的范围内,Partnership却是一个独立的“人”,需要单独报税,所以合伙如果满足条件就得注册GST/HST,整个合伙层面上从收GST/HST到交GST/HST都得做。

Partnership的法律风险

说到风险,合伙关系中的任何一个合伙人都能代表整个合伙去签合同、做决定,其他合伙人哪怕根本不知道这事儿,也得承担责任。这种情况就叫“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连带责任),说白了就是“一人犯错,全家陪绑”的节奏。所以为了规避这种风险,就有了“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 GP)和“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 LP)这两种。

GP什么都管,操心运营、操心管理,一旦出事全责在肩;而LP就负责投钱,出了问题最多赔光本金,其他的不用担心。正因为这样,很多情况下,GP一般会让公司来当,这样一旦有啥责任,公司来顶,不至于影响到个人的财产安全。

顺带一提,因为合伙只是个关系,不是法律上的“人”,它不能直接持有房产。所以,通常会让一个公司作为GP“代持”房产的产权,为合伙人托管。那么Trust Agreement在这种情况下就特别重要了。

Joint Venture(联合经营)

再来说 Joint Venture(JV),中文翻译成“联合经营”,也叫“非公开合伙”。听上去它和普通合伙很像,实际还是有些不同的。

相似点是,JV在 income tax 范畴内也不是一个独立的报税实体,盈利和亏损要分到各个成员头上,大家各自报税。

不同的是,如果JV的成员是私营公司CCPC,SBD倒是可以各自保留,不用彼此共享分摊;

在GST/HST范畴内,JV的每个成员得自己判断是否要注册GST/HST,满足条件就得各自注册HST号,各自报HST。

JV的法律风险:一把一利索,不拖泥带水

JV跟Partnership相比比,更加短期和临时一些,不是一个统一的法律实体,大家各打各的小算盘,各自承担各自的风险和责任。

比如说,两个公司凑一起,一个出技术,一个出人手,生产了100瓶“神仙水”。成品出来后一人拿走50瓶,各自定价销售,一个卖100一个卖1000,谁也不管谁,自负盈亏。万一有一方做了虚假广告,也不用负责,这就是所谓的“合着干,散了算”,各自开心走人,这就是JV。

无论是partnership还是JV,最重要的都是明确各自的角色和责任。就像人生中的合作,利益共享固然美好,但责任共担、风险自知才能真正走得长远。投资如此,生活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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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Carol Ma, CPA, TEP,注册会计师、遗产信托规划师。2006–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 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任 Tax Manager,2015年协同成立 JKtax 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助理微信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