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世界里,税务往往是那个隐形大Boss。
你以为只是“签个合同、合作赚钱”,最后却发现,赚的钱一半交了税,更别说一通审计带来的伤筋动骨。合资(Joint Venture,简称JV)就是这样一个常见又容易踩坑的模式。
今天就来聊:JV的税务逻辑,到底怎么理解?
JV是什么?
一句话:一起干,各自报。
在加拿大,JV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报税实体。它更像是大家签了个“临时合作契约”:谁投多少,以后就按比例分多少收入、费用、折旧,最后各自带回去报税。
而 partnership(合伙) 就完全不同了 – 它是一个独立的“报税实体”,要报自己的T5013信息表,还得共享小企业 small business deduction(SBD)的50万额度。
所以,JV ≠ 合伙。别小看这一字之差,税务结果天差地别。
JV和合伙,区别在哪?
- JV = 短期恋爱。大家平时各有自己的生意,只是约定在一段时间里合作干点事,只为某个项目临时组个CP,干完就散伙
- Partnership = 结婚。组成一个相对持久的共同体,一起经营一个业务,风险、收益大家一起背,谁都跑不了
在税务上:
- JV:自己报自己的份额,想怎么利用SBD额度,得看自己公司情况。如果参与的公司互不关联,确实可能各自有50万SBD额度;但如果构成“关联公司”,这50万还是要被迫共享的
- Partnership:既然是一个独立的“报税实体”,必须报T5013,SBD要所有合伙人一起分享;同时,partnership 层面还要统一报GST/HST
是不是瞬间感觉“合资”比“合伙”更灵活?
CRA怎么判定你是JV还是partnershp?
别以为合同上写着“我们不是partnership”就安全了,CRA不只看字面,实质重于形式。他们会盯这些点:
- 期限:短期项目→更像JV;长期经营→更像合伙
- 控制:JV重大决策要全体同意;合伙里,一个general partner就能代表大家
- 责任:JV的参与方只对自己比例的费用负责; 合伙里的 general partner承担无限责任
- 财产:JV各自保留对资产的所有权;合伙的财产归集体
- 收益:JV把收益直接分到各人,自己报;合伙要先算整体净利,再分到各个合伙人
- 对外:对外是不是一个统一的主体
举个例子
- A出土地,B出建筑服务
- 收益分配:A 60%,B 40%
- B当管理人,负责日常建房和运营;重大事项需双方同意
- 协议中明确写明“我们不是合伙”
这就是JV,不是 partnership。但,如果你们签的是JV协议,却表现得像合伙,CRA就会“强行合伙化”你。
JV的GST/HST怎么处理?
大坑来了。
- 住宅长租:一起搞房子,民宅长租的租金免GST/HST
- 开发/新房出售:一起建房子,新房出售收GST/HST必不可少,忘了收只能自己掏
通常情况下,JV的各个参与方要分别核算自己应付的GST/HST和可以抵扣的ITC;为减少混乱,税法贴心的给了个好工具:
- ETA 273 Joint Venture election —各个参与者可以用 Form GST21 选一个“operator”(统一管理者)代表所有参与方统一申报和上交GST/HST,这样每个参与者就不用单独报了
T5013谁用?
- JV:一般不报T5013
- Partnership:必须报T5013 Partnership Information Return, 给每个partner 发T5013 slip
- 如果CRA觉得你们实质就是合伙,那就得乖乖补报T5013,这时罚金就来了,$25每天,最低$100起罚,最高$2,500
为什么地产圈爱用JV?
原因很简单:
- 项目灵活,干完就散
- 各自报税,不用等着统一年结
- 可利用 ETA 273 election 集中处理GST/HST
但风险也有:
- 如果 JV 协议不清晰,一旦被CRA判定成partnership,T5013和SBD都要重新计算,有罚金
- CRA 在地产领域是高度敏感的,最喜欢把capital gain 定性为business income。地产项目尤其容易涉及建后出售 → 通常为 business income,应全额纳税;长期持有再出售 → 可能是 capital gain,50%计入;所以要保证参与方对收入性质的认同一致
- JV 的费用,比如地税、建筑成本、融资利息,需要清楚地分摊比例;如果没有充分凭证,CRA可能会否认费用扣除
- JV 没有像公司一样的“central bookkeeping”,所以各参与方要自行保存自己的账
CRA常查的项目
CRA对房地产JV的审计率很高 – 过去3年追税$5.9亿,重点是“实质重于形式”。
常见靶子:
- 你真的是JV吗? JV协议写得模糊,实际运作像合伙,就等着强制补T5013+补税+罚款吧。JV的协议措辞要明确份额、退出机制、费用分担,避免用“合伙语言”;实际运作要注意是否涉及共同管理、利润共享、对外以统一主体出现,这就很容易被当成合伙
- 收入分配不公:份额不符出资,或隐藏现金流。Flipping常被审计发现,最后按“business income” 不是 capital gains
- GST/HST漏报:新房出售忘了收GST/HST,或者JV层面没做ETA 273 election,然后各个参与人的GST/HST应报未报,都是高频问题
- 资产转移:JV解散时,资产分配视为“处置”,触发 capital gains。把资产低价分给参与者的配偶、亲属或关联公司,ITA第160条会“连坐追税”
记住:JV协议是你的“税务护身符”,要找律师好好撰写。
注意什么
记账是JV健康长寿的关键,CRA要求保留(6+1)年记录。建议:
- 无论 JV 是否有“公账”,每位参与者都要按比例记账、按每个项目逐一记好收入,费用分摊、留好凭证
- 注意区分 current expenses 和 capital expenses
- 家族JV注意“关联方”规则
- 很多地产JV 在分配时,现金与税务不同步,即账面有利润,但资金还在项目或贷款里 → 参与者要先自掏腰包交税,就会出现 “paper profit, real tax bill” 的情况。如果 JV 协议写了,参与者按各自比例分配整个项目的利润或亏损,那即使现金还没实际分到口袋里,在税务上也必须申报属于你的那份。这一点和公司分红很不一样。公司只有真正发放分红时你才报税(cash base);但 JV 更像是“直接持有份额”,收入和费用在账面一旦确定,就算没有现金流入,也要报税。
举个例子:假设你和小伙伴 50/50 合资开发一个 condo 项目。今年年底项目已经卖出,JV账面利润1000万。JV约定:利润按比例分配。此时银行贷款还没还清,现金还没真正分到你账户。👉 但在税务上,你仍必须在这年申报 500万的应税收入。因为CRA 的逻辑是:你已经获得了该利润的“受益权”(beneficial entitlement)只是暂时没拿到现金。
CRA 审计时,通常会看 JV agreement、财报、closing statement 来判断你有没有 constructive receipt(推定收取)
- 经常跟会计师交流,不要把小问题养成大问题

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我的文章,真心希望它对你有帮助!如果觉得有用,欢迎收藏、转发,但记得带上我的名字。这篇文章是基于我个人的理解和经验写的,主要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些一般信息。每个人的税务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这些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意见。如果要做出重要的财务或税务决定,还是建议大家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官网的最新信息。毕竟政策变化快,我的内容可能没办法覆盖所有细节和动态。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