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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合作 Joint Venture 的税务

在商业世界里,税务往往是那个隐形大Boss

你以为只是“签个合同、合作赚钱”,最后却发现,赚的钱一半交了税,更别说一通审计带来的伤筋动骨。合资(Joint Venture,简称JV)就是这样一个常见又容易踩坑的模式。

今天就来聊:JV的税务逻辑,到底怎么理解?

JV是什么?

一句话:一起干,各自报。

在加拿大,JV本身不是一个独立的报税实体。它更像是大家签了个“临时合作契约”:谁投多少,以后就按比例分多少收入、费用、折旧,最后各自带回去报税。

partnership(合伙) 就完全不同了 – 它是一个独立的“报税实体”,要报自己的T5013信息表,还得共享小企业 small business deduction(SBD)的50万额度。

所以,JV ≠ 合伙。别小看这一字之差,税务结果天差地别。

JV和合伙,区别在哪?

  • JV = 短期恋爱。大家平时各有自己的生意,只是约定在一段时间里合作干点事,只为某个项目临时组个CP,干完就散伙
  • Partnership = 结婚。组成一个相对持久的共同体,一起经营一个业务,风险、收益大家一起背,谁都跑不了

在税务上:

  • JV:自己报自己的份额,想怎么利用SBD额度,得看自己公司情况。如果参与的公司互不关联,确实可能各自有50万SBD额度;但如果构成“关联公司”,这50万还是要被迫共享的
  • Partnership:既然是一个独立的“报税实体”,必须报T5013,SBD要所有合伙人一起分享;同时,partnership 层面还要统一报GST/HST

是不是瞬间感觉“合资”比“合伙”更灵活?

CRA怎么判定你是JV还是partnershp?

别以为合同上写着“我们不是partnership”就安全了,CRA不只看字面,实质重于形式。他们会盯这些点:

  • 期限:短期项目→更像JV;长期经营→更像合伙
  • 控制:JV重大决策要全体同意;合伙里,一个general partner就能代表大家
  • 责任:JV的参与方只对自己比例的费用负责; 合伙里的 general partner承担无限责任
  • 财产:JV各自保留对资产的所有权;合伙的财产归集体
  • 收益:JV把收益直接分到各人,自己报;合伙要先算整体净利,再分到各个合伙人
  • 对外:对外是不是一个统一的主体

举个例子

  • A出土地,B出建筑服务
  • 收益分配:A 60%,B 40%
  • B当管理人,负责日常建房和运营;重大事项需双方同意
  • 协议中明确写明“我们不是合伙”

这就是JV,不是 partnership。但,如果你们签的是JV协议,却表现得像合伙,CRA就会“强行合伙化”你

JV的GST/HST怎么处理?

大坑来了。

  • 住宅长租:一起搞房子,民宅长租的租金免GST/HST
  • 开发/新房出售:一起建房子,新房出售收GST/HST必不可少,忘了收只能自己掏

通常情况下,JV的各个参与方要分别核算自己应付的GST/HST和可以抵扣的ITC;为减少混乱,税法贴心的给了个好工具:

  • ETA 273 Joint Venture election —各个参与者可以用 Form GST21 选一个“operator”(统一管理者)代表所有参与方统一申报和上交GST/HST,这样每个参与者就不用单独报了

T5013谁用?

  • JV:一般不报T5013
  • Partnership:必须报T5013 Partnership Information Return, 给每个partner 发T5013 slip
  • 如果CRA觉得你们实质就是合伙,那就得乖乖补报T5013,这时罚金就来了,$25每天,最低$100起罚,最高$2,500

为什么地产圈爱用JV?

原因很简单:

  • 项目灵活,干完就散
  • 各自报税,不用等着统一年结
  • 可利用 ETA 273 election 集中处理GST/HST

但风险也有:

  • 如果 JV 协议不清晰,一旦被CRA判定成partnership,T5013和SBD都要重新计算,有罚金
  • CRA 在地产领域是高度敏感的,最喜欢把capital gain 定性为business income。地产项目尤其容易涉及建后出售 → 通常为 business income,应全额纳税;长期持有再出售 → 可能是 capital gain,50%计入;所以要保证参与方对收入性质的认同一致
  • JV 的费用,比如地税、建筑成本、融资利息,需要清楚地分摊比例;如果没有充分凭证,CRA可能会否认费用扣除
  • JV 没有像公司一样的“central bookkeeping”,所以各参与方要自行保存自己的账

CRA常查的项目

CRA对房地产JV的审计率很高 – 过去3年追税$5.9亿,重点是“实质重于形式”。

常见靶子:

  • 你真的是JV吗? JV协议写得模糊,实际运作像合伙,就等着强制补T5013+补税+罚款吧。JV的协议措辞要明确份额、退出机制、费用分担,避免用“合伙语言”;实际运作要注意是否涉及共同管理、利润共享、对外以统一主体出现,这就很容易被当成合伙
  • 收入分配不公:份额不符出资,或隐藏现金流。Flipping常被审计发现,最后按“business income” 不是 capital gains
  • GST/HST漏报:新房出售忘了收GST/HST,或者JV层面没做ETA 273 election,然后各个参与人的GST/HST应报未报,都是高频问题
  • 资产转移:JV解散时,资产分配视为“处置”,触发 capital gains。把资产低价分给参与者的配偶、亲属或关联公司,ITA第160条会“连坐追税”

记住:JV协议是你的“税务护身符”,要找律师好好撰写。

注意什么

记账是JV健康长寿的关键,CRA要求保留(6+1)年记录。建议:

  1. 无论 JV 是否有“公账”,每位参与者都要按比例记账、按每个项目逐一记好收入,费用分摊、留好凭证
  2. 注意区分 current expenses 和 capital expenses
  3. 家族JV注意“关联方”规则
  4. 很多地产JV 在分配时,现金与税务不同步,即账面有利润,但资金还在项目或贷款里 → 参与者要先自掏腰包交税,就会出现 “paper profit, real tax bill” 的情况如果 JV 协议写了,参与者按各自比例分配整个项目的利润或亏损,那即使现金还没实际分到口袋里,在税务上也必须申报属于你的那份。这一点和公司分红很不一样。公司只有真正发放分红时你才报税(cash base);但 JV 更像是“直接持有份额”,收入和费用在账面一旦确定,就算没有现金流入,也要报税。

    举个例子:假设你和小伙伴 50/50 合资开发一个 condo 项目。今年年底项目已经卖出,JV账面利润1000万。JV约定:利润按比例分配。此时银行贷款还没还清,现金还没真正分到你账户。👉 但在税务上,你仍必须在这年申报 500万的应税收入。因为CRA 的逻辑是:你已经获得了该利润的“受益权”(beneficial entitlement)只是暂时没拿到现金。

    CRA 审计时,通常会看 JV agreement、财报、closing statement 来判断你有没有 constructive receipt(推定收取)

  5. 经常跟会计师交流,不要把小问题养成大问题

你花时间阅读我的文章,真心希望它对你有帮助!如果觉得有用,欢迎收藏、转发,但记得带上我的名字。这篇文章是基于我个人的理解和经验写的,主要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些一般信息。每个人的税务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这些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意见。如果要做出重要的财务或税务决定,还是建议大家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官网的最新信息。毕竟政策变化快,我的内容可能没办法覆盖所有细节和动态。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