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集 和 第二集 我们聊了抵扣利息的基础规则,那大家知道了,借款的用途 是CRA关注的重点,钱用在哪儿了,利息就抵在哪儿。
那么,如果钱用了,但收入来源却没了,该怎么办呢?
💥 一切从亏钱开始
我借了10万块买股票,结果市场一泻千里,最后只收回4 。还掉4万后,我还欠着6万。
心想:完了,投资亏光,利息也没处抵了。
结果翻开税法,居然有条“救命规则”— Disappearing Source Rule。
这条规定专门处理这种尴尬场景:
投资“凉了”,没有了收入来源,但,只要借款原本是为了赚应税收入的,利息就有机会继续抵税。
不过👇
- 如果是不可折旧资产(non-depreciable),比如股票、债券,即使资产亏到归零,只要未挪作他用,利息仍可抵
- 但若是可折旧财产 (depreciable),比如出租房、设备,一般不大行,除非从未申请 CCA 折旧
投资归零也不怕
我上网查了一下,竟然发现有个经典案例:
90年代,有个矿业公司 靠着伪造的金矿样本,把股价炒到了接近$300。1997年,骗局曝光,公司破产。当年贷款买这家公司股票的几乎全打了水漂,但好消息是,贷款利息依然可以抵扣!
这是因为,大家借钱的初衷是为了赚取投资收益,这个用途的初衷不会因为股票价值归零而改变。
这条不仅适用于投资,还适用于生意。
2019年,魁省也出了个案子:
一位会计师当年创业,用自住房抵押贷款(HELOC)开了间事务所。几年后转型为公司经营,原个体业务停止。但贷款本金仍未还清,他每月只付利息。
CRA 起初不认同,认为个体业务已停,应该终止抵扣利息。
会计师依据 ITA s.20.1(2)(c) 申辩:只要贷款最初用于获取营业收入,即便业务终止,利息仍可继续抵。
这个观点得到法官的认同,原用途合格 + 合理收入预期 = 利息可抵
不过要注意:在魁北克 ,《Taxation Act s.21》 规定利息只能抵投资收入;而在其他省份,利息可抵任何应税收入。
想用好这条规则,三点最重要:
1️⃣ 用途合规
借款必须最初用于产生应税收入的活动,有“合理收入预期”。如果一开始就拿去买私人游艇,那 20.1 帮不了你。
2️⃣ 证据充分
保留银行对账单、借款合同、交易凭证、投资账目。即使资产已卖掉,也要能追溯资金流向。
3️⃣ 逻辑合理
所有资金运用要有经济实质(bona fide purpose),若重组太过“精巧”,纯为避税,CRA可以根据GAAR否认。
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我的文章,真心希望它对你有帮助!如果觉得有用,欢迎收藏、转发,但记得带上我的名字。这篇文章是基于我个人的理解和经验写的,主要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些一般信息。每个人的税务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这些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意见。如果要做出重要的财务或税务决定,还是建议大家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官网的最新信息。毕竟政策变化快,我的内容可能没办法覆盖所有细节和动态。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