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不聊那些千八百块的个人税、公司税。
那都是小打小闹。
这次来个大的。
1.34亿加币。
这个故事不是“亿万富豪离婚,分走一半家产”那么简单,这里还塞进了 family trust、estate freeze、婚前赠与、婚后赠与、家庭净资产、法庭先例、和解 offer、诉讼费……凡是你能想到的,都一锅端。
豪门与赘婿
这是一宗高净值离婚案。
女主B姐,家世那是相当能打,妥妥的富家千金。她父亲早年创办了后来极其赚钱的CCL公司,总部就在多伦多,离我办公室十几分钟的路。
如果你对CCL这个名字感到陌生,那太正常了。但如果我说,我们每天看到的饮料瓶标签、药品包装、防伪标签、服装上的防盗标签…可能都跟它有关,你大概就会意识到这家公司其实一直在我们的日常生活里。
B姐的老公一哥,是一位在2012年就停了全职工作,并在婚姻的最后7年里在经济上完全依赖太太的老公。
两人1987年结婚,过了32年的神仙日子,生了四个娃。多处豪宅不说,光在养马这一爱好上就砸了700万加币,每年马的维护费高达72万。
差一天,差出一个亿
要把八卦进行到底,你先要搞懂安省家庭法的一个核心设定 ~
- 安省的离婚财产制度叫“家庭净资产均分”(equalization),承认配偶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承认婚姻是一种合伙关系
翻译成人话就是,婚姻期间攒下的财富增值,离婚时原则上一人一半。谁的 net family property (“NFP”) 高,谁就补给对方差额的一半,这笔钱叫“均分款”。
比如:
- 老婆的NFP:1000万
- 老公的NFP:200万
差额800万。那么老婆原则上要向老公支付400万的 equalization payment。所以它分的不是“每一项资产”,而是最后算出来的 NFP 差额。理解这点非常重要。
父母给孩子的钱,为什么婚前给和婚后给差别这么大?
家庭法里把”爸妈给的钱”分成两种:
- 婚前赠与:婚前收到的赠与属于”扣除项“。如果你在结婚前收到父母一笔钱,通常可以作为婚前财产,在计算NFP时按结婚日的市价扣除。结婚那天它值多少,就从你的NFP里减多少;但婚后的增值部分,要拿出来和配偶分
- 婚后赠与:婚后收到的赠与属于”排除项”,本金和增值都不用分。期间的收入(分红、利息、租金等)如果不想分,必须在赠与时有书面声明。若没写,收入得分
看出区别了吗?
“什么时候赠与”非常重要。同样是一只股票,结婚前一天送你,增值部分离婚时要分;结婚后一天送你,一分不用分。
因为数字大,我们这个离婚案打了7年。
B姐结婚时,有1600万
婚前,B姐的父亲就给她设立了一个信托,里面持有与家族企业相关的股份。B姐是唯一不可撤销的受益人,按信托安排,她到39岁时可以取得全部的信托资产。
那她结婚那天,这份”嫁妆”值多少呢?
1600万。
那可是1987年的1600万!
法庭确认,这是B姐的婚前财产。
看到这儿,大家都放心了。既然双方都承认1600万是婚前财产,那还争啥?
因为,这笔1600万的婚前财产,现在的价值是 6.7 亿。
婚后拿到股票
1993年,B姐的父亲生了场大病,一吓之下把信托提前收了尾,将股份全部转给了B姐,她(此时已婚)直接拿到了家族企业的90股。
婚后拿到股票,这不就是婚后赠与吗?(婚后赠与不计入NFP,不用和配偶分)
表面看,非常像。
这里必须讲下信托,因为它是理解全案的基础。
信托这个东西,本质是把”所有权”拆分开来:法律所有权归受托人,受托人只在名义上持有、负责管理;实际受益权归受益人,财产的一切好处最终归她。
父亲在女儿婚前把90股股票装进信托、指定女儿为唯一受益人的那一刻,股票就已经离开父亲了,他已放手,“赠与”就此完成。所以,这份礼物在女儿婚前就送出去了。
而安省家庭法对 “财产” 的定义非常宽泛,包括”任何现有或未来的、既得或附条件的权益“(any interest, present or future, vested or contingent)。法律不要求把东西攥在手里才算拥有,”将来才兑现的权利”本身就是财产。B姐结婚当天,这份“信托权益”就在她的嫁妆清单上,价值1600万。
所以,1993年这次过户,只是从”间接持有”变成”直接持有”,财产本身和来源都没变,父亲更没再赠什么新东西。
这一步双方律师都没有异议。
然后,大招来了:Estate Freeze
2001年,父亲的会计师搞了一个经典的税务规划 – Estate Freeze:
- 父亲成立一个新的 family trust (家族信托), 象征性投入$100 作为信托资金;受托人是 B姐 和她的两个兄弟;受益人是B姐本人和她的四个孩子,五人均享信托资产
- 五天后,一家控股公司成立了,名叫 4MyKidz Inc.(”为了我的娃们公司”,这名字我给满分,豪门做税务规划,连公司名都如此敞亮)B姐是唯一的董事和高管
- 然后,新家族信托用100块加币认购了 4MyKidz 的100股普通股,此时4MyKidz是个空壳
- 最后,B姐把自己持有的90股股票卖给了4MyKidz,换回面值2450万加币的 preferred share;整个 estate freeze 完成了
于是,B姐手里有2450万优先股(她自己作证”我拿到了2400万的优先股……想什么时候用就什么时候用”);而未来企业的增长落在4MyKidz的普通股上,由信托持有,实际收益权归五个受益人。
这次 Freeze 太成功了……
从2001年到2019年分居,这些股票从2450万涨到了6.7亿。
你没看错,增了27倍。
B姐作为信托的5个受益人之一,到分居日她的那1/5权益价值 1.34亿!
1.34 亿,老公有没有资格分?
复习一下刚才的内容:
- 如果是婚前赠与,增值能分
- 如果是婚后赠与,不能分
B姐说:这是婚后赠与,不能分。2001年我爸设立了家族信托,我是五个受益人之一。所以,这个信托权益是婚后的 gift,不进入NFP,本金和增值都不用分!我老公只能拿其他资产计算出来的大约118万的 equalization;
老公却说:你爸在2001年给的只有那100块信托启动资金!信托里放的是你”婚前“就拥有的90股,并没有新赠与!后来的增值部分 – 那1.34亿必须进入”NFP“拿出来平分!
一审:我觉得他有道理
一审法官认为,如果不考虑先例,B姐在信托中的权益很难说是婚后从父亲那“取得”的。因为她父亲在婚后除了100块,并未从自己名下转出任何财产;构成信托全部价值的是B姐自己婚前股票的增值。
但,法官还发现,安省上诉法院有一个判例,叫 Shinder v. Shinder(2018 ONCA 717),说:丈夫日后从(婚后设立的)家族信托中获得的”任何额外利益”,构成婚后取得的赠与,属于排除财产。这个案子跟本案”严丝合缝”,简直一模一样,作为下级法院的法官,她必须 遵循先例。(法院的判决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哪怕下级法官心里一万个不同意)
于是,一审出现了一个法律界少见的名场面,法官写了两套方案:
- A卷(被迫的):受 Shinder一案的约束,信托权益被排除在家庭净资产之外。我判老公拿118万,外加每月$25,649 的 spousal support,从2019年8月起无限期支付(老公开口要的是每月$56,729)
- B卷(真心话):如果抛开 Shinder 的约束,B姐那1/5的信托权益应该计入家庭净资产。我参考 LeVan v. LeVan 的判例,对少数权益和流动性折价合计打五折后,这份权益按4038.6万计,均分款为2575万。但,直接让B姐掏2575万会造成法律上的”unconscionable”(显失公平),于是,金额降到1800万,允许分八年支付
一审法官最后判了A卷。
老公的律师团当然不干了,上诉到上级法院。
上诉法院
上诉的核心是,Shinder 根本管不到本案,请采纳一审法官的B卷。
上诉法院的法官重新一看,还真是。
- Shinder案里的信托里混着不同来源的财产,是个”混装信托”。既有儿子自己的婚前股票,也有父亲在儿子婚后另放进去的财产。所以,Shinder所说的” additional benefits 构成婚后赠与”,说的是来自父亲财产的那部分利益 – 父亲在儿子婚后真金白银地掏了新东西,那当然是新赠与
而本案不一样。父亲在2001年以后没有把任何具有实质价值的新财产转入信托(也就是说,婚后无赠与)。信托里唯一的资产是4MyKidz的100股普通股,而4MyKidz的唯一资产是B姐自己的股票。这不是混装信托,这是”纯装自己婚前财产”的信托。所以,先例不适用。Shinder出局,问题回到原点,重审。
接下来,法官给了全文最漂亮的说理:
- 第一,礼物必须是”白给”的。赠与是无偿的财产转移,可2001年的90股股票是B姐个人的,是她自己卖给4MyKidz的。父亲在她婚后从自己口袋里掏出来的只有100块
- 第二,B姐卖股票给4MyKidz的时候,她已是信托的受益人、受托人,还是4MyKidz的唯一董事。她是明知自己会保留增值受益权才卖的。左手倒右手,不叫收到新赠与
- 第三,100块太少,法院用了一个词 ”de minimis“,小到法律上不值得拿它来决定整个交易的性质。你不能说爸爸把100块放入一个盒子,然后这个盒子突然变成6.7亿,所以6.7亿都是爸爸送的
税法上,我们说实质重于形式,家庭法也是同一个道理。 整个6.7亿的经济价值都可以追溯到B姐婚前已经拥有的那笔资产,100块只是结构的启动资金,它不是6.7亿的经济来源。
最终判决
上诉法院最终认定:B姐在信托中的权益不是源自婚后赠与。她能主张的是婚前财产在结婚当日的价值作为扣除(结婚日的1600万从NFP里减掉); 但婚姻期间的增值还是要进入NFP计算。
上诉法院采纳了一审法官的B卷。
为什么算出来2575万,最后只付1800万?
这就轮到家庭法的另一个条款出场了:
- 家庭法允许法官在特定情况下作出 unequal division of net family properties
这个门槛极高。不是”法官觉得不公平”就能用,必须达到”shock the conscience of the court” – 震惊法院的良知。那这个案子哪些事够得上这个标准?
法官提了五条:
- 2022年信托重组时,B姐在分居后的分配中只拿到17%,她的净家庭资产因此缩水超过了1100万
- 家庭债务大头一直是B姐在还
- 晚年家庭财务被老公搞得一团糟
- 老公有些行为已构成失信(下文有)
- 如果真付2575万的话,老公的身家将反超B姐。离婚均分制是让双方分享婚姻成果,不是搞劫富济贫式反杀
所以说,equalization 不是简单按计算器算完就结束,家庭法给法官们留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赡养费
既然老公能拿到1800万,头一笔360万到账他就能买房,加上原有的850万资产,按他一年48万的生活费标准,投资收益足够他体面生活了,”需求”就不存在了。所以判:每月$25,649的 spousal support, 从2019年8月1日补发到第一笔均分款到账为止,之后一分钱没有。
失信
呃……这必须单开一段。
一审法官认定B姐的证词基本可信,而她老公强词夺理,部分证词明显不实,且可能是故意作假。
比如,他一口咬定某些文件上的签名是B姐亲签的,直到对方摆出证据:签字那天B姐人在佛罗里达,根本不可能出现在BMO的办公室。
老公才承认:签名是他伪造的。还不止一份文件。除此之外,他还指使自己的前助理在伪造的签名上签字作”见证”。
- 伪造配偶的签名拿去给银行用,这在刑法上是什么性质,大家自行体会。法官留了面子,只说”他有动机在关键证据上欺骗法庭,并且几次尝试这么做
不要小看 Settlement Offer
家庭法诉讼里,有一个非常现实的游戏规则 – Offer to Settle。
如果对方在开庭前提出了一个和解方案,但你拒绝。等最后判决出来后,你拿到的结果还不如当初那个offer,那么,诉讼费就会给你上一课。因为法院希望双方能坐下来谈,不要上来就打,法庭资源不能滥用,谁的的时间都很宝贵,能和解就别打。
本案里,B姐在开庭前给过老公三次和解的offer。但凡老公接受其中任何一次,结果都比一审判决要强。而且,B姐给的第二次 offer, 比老公上诉打赢之后拿到的还多。
所以,尽管老公赢了,法官判他赔偿 B姐 280万的诉讼费。(B姐的律师费是334万,她只要了300万,一审还因双方各有胜负减了20万)
法官最后承认:老公今年71岁,带着2600万离开这段婚姻,而这笔钱”源于一份从来就不是给他的礼物”。
值得普通人记住的4件事
吃完这个1.34亿的瓜,我还是得把瓜皮捡起来,留点干货。
- 第一,Estate freeze 是常见的企业传承和税务规划工具。它可以把今天的企业价值锁定,把未来增长留给下一代。但,它不是用来规避家庭法的。如果未来增长实际上来自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那么你把它冻结、换股、装入信托转一万圈,它还是婚前财产,婚后的增值照分
- 第二,父母赠与,时间点很重要。父母如果打算给已婚子女一笔很大的资产,不要只问“怎么给税最低?”, 还应该问“家庭法上怎么处理?” 因为婚前赠与、婚后赠与、婚姻期间增值、赠与收益、信托权益、婚姻协议……可能是完全不同的法律结果。税务律师看税法、家庭律师看家庭法、信托律师看trust、会计师看数字。四个专业人士不能只拼自己的图,之后才发现四张根本不是同一幅
- 第三,认真对待每一份 settlement offer。 打官司的人经常有一种逆反心理,我凭什么接受他的 offer?这很正常。但,接受不接受 offer 是一个法律和经济决策,不是面子,特别是复杂家庭诉讼。你要把可能拿多少钱+可能花多少律师费+输了以后可能承担多少对方的 costs+诉讼时间+最终风险,全部放进 Excel,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不要打到最后发现自己赢了判决(有面子)却输了钱
- 第四,不要伪造签名,这个不用解释
本案源自 Lang-Newlands v. Newlands, 2026 ONCA 530 仅为普法性质的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法律或税务建议。你家的情况和B姐家的情况一定不一样,具体问题请咨询你的家庭法律师和会计师。
能看到这儿的,都是真爱。感谢 你花时间阅读,真心希望这篇对你有帮助!如果有用,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 转发请带上我的名字。本文是基于我个人经验和理解写的,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的专业意见。每个人的税务情况各不相同,重大财务或税务决定,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或以CRA及政府官网的最新信息为准。税务政策更新很快,本文难以覆盖所有细节和变化。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与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八年,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 – 审计、调查、申诉裁决三个核心部门都完整经历过,深谙CRA的运作逻辑与执法尺度。。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创办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专注税务申报、税务争议解决与信托遗产规划。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