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做生意,借款利息可以抵生意收入,这大家都知道;
但,如果借钱是为了盖楼、翻新、翻建,那就有点反常识了 – 因为,这笔利息能不能抵、什么时候抵、能抵在哪儿,取决于一个特别朴素的问题 – 你那块地,到底动没动工?
真的。就这一个问题,能让同一笔利息,变成天上和地下两种命运。
什么叫”资本化利息“? Capitalize Interest
正常情况下,利息是当期费用(current expense),今年发生今年抵,干干净净。
资本化(capitalize)的意思是,这笔利息先别抵,把它”怼“进成本里。等以后楼建好卖了、或通过慢慢折旧,再一点点抵回来。
阶段一,还没动工的空地
建筑商贷款买了一片空地,没开工,先囤着;空置这段期间,贷款利息和地税是由税法的 s.18(2) 条管着。
这条法规说,这类”持有成本”只能在这块地当年产生的”净收入范围内“进行抵扣。
但,地空着,没租金也没任何收入 → 可抵扣的为零 → 这一年的利息和地税一分钱都抵不掉。
立法者也知道这条太狠,特别是对真正做房地产开发的公司不公平,人家买地就是为了建楼、卖楼,前期没收入是这个行业的常态。所以 s.18(2.2) 给了这类公司一个补偿: 可抵扣的 = 当年空地上产生的净收入 + base level deduction。这个 “base level deduction” 就是税法白送的。
这条的定义是:假设开发商有一笔 100 万的贷款,整年按”CRA规定利率”(prescribed rate)计息 = $1,000,000 × 3% = $30,000,也就是说这家公司当年最多可以抵扣3万的利息/地税。规定利率是 CRA 每季度公布的,会变化,所以这个额度每年都不一样。可现实是,多伦多随便一个中型开发项目,土地贷款轻轻松松2,000万起,一年光利息就可能100万以上。这个额度只允许抵扣3 万左右,杯水车薪。但,它至少说明一件事儿,税法承认囤地期间是有成本的,只是给得非常抠。
那,没抵扣的部分怎么办?
加进土地成本里(ACB 或存货成本),将来卖地时用来减少利润。
土地不折旧。所以这笔利息并不是”没了”,而是被暂时打入冷宫,一直等到把土地卖掉那天才能起作用。
阶段二: 开工之后
一旦真正动工,规则马上切换到 s.18(3.1)条: 建造、翻新、改建期间的”软成本”(soft costs),比如利息、律师费、会计费、地税,必须 资本化。
注意,这里有两个反直觉的点:
1. 资本化强制的,不是可选项。 网上很多文章(包括我之前也这么以为)写”CRA允许你选择资本化”,对建筑来说这是错的。法条说的是”必须“,已经写死了,没得选
2. 但这是好消息。 因为 18(3.1) 规定,这些 soft cost (包括土地上的贷款利息和地税),统统加进建筑的成本,不加进土地的成本
为啥?因为建筑能提折旧(CCA),土地不能。
所以从”冷宫”(土地)搬进”能折旧的建筑”,等于把一笔遥遥无期的利息,变成了每年能慢慢抵的钱。
看明白了吗?
同一笔贷款利息:
- 开工前→ 塞进土地成本 → 卖地时才能用到
- 开工后→ 塞进建筑成本→ 每年折旧,慢慢抵
CRA审计时,最爱跟开发商掰扯的就是- 你到底哪天开的工?
CRA的立场通常是把开工日往后推。你这还不能叫开发,这是囤地,所以18(2) 伺候;
开发商的的立场自然相反,要往前争。图纸出了、建房许可批了、场地平了、桩打了,早就开工了,所以,适用18(3.1) !
而税法对”开工”并没有一个精确的定义,CRA自己也说这是 a question of fact,实质就是,看证据,谁的证据硬,谁赢。
所以,如果你做房地产开发,请把这些文件当传家宝存好喽: 建筑许可日期、第一笔工程款、场地平整/打桩的照片和发票、承包合同、工程进度表。这些证据就是你利息的命。
建房期什么时候结束?
也是两个日子里取早:
- 完工之日
- 大楼90% 以上(all or substantially all)投入使用/出租之日
过了这天,后面的利息恢复自由身可以正常当期抵扣了。
另外,如果大楼还在装修中,但已经有租客交租了,soft cost 可以在租金的额度内当年进行抵扣,超出租金的部分继续计入成本。
个人房东也跑不掉
有个真实判例,Santagapita v. The Queen (2008 TCC 662)。有对夫妻持有安省London的一处商业物业,一楼原本出租给其全资公司经营五金店,二、三楼无法使用。2001年发生火灾,严重损坏。保险公司于2002年支付一笔赔偿金,其中包含5万的租金损失赔偿,这笔钱支付给其全资公司。
火灾后,夫妻俩决定不再重开五金店,而是大规模装修准备出租给第三方。装修持续多年,前门入口直到2003年年底才完成。他们在2002、2003年申报了大量的 soft costs、利息、水电、维修等,结果被税务法庭按 18(3.1) 驳回。法庭认为,即使物业已部分可用,只要整体装修未完成,相关期间的费用仍可能被强制资本化。完成时点的认定非常关键,证据,尤其是与保险公司往来文件,至关重要。
那,有没有”自愿计入成本”的情况?
有。
税法有一条 s.21,专门给你这个选择权。借钱买设备、机器、楼这些可以折旧的资产,利息本来可以当年直接抵扣。但,你可以主动勾选,把这些利息加进成本里,以后通过折旧慢慢抵减。金额自己定,上限就是当年本来能扣的利息。
放着好好的抵扣不用,主动推迟?谁会干这种事?
还真有。
放着好好的抵扣不用,主动推迟? 谁会干这种事呢?
还真有。
比如你公司今年亏损,利息扣了也是白扣,变成一堆没用的亏损。这时候直接怼进成本,等以后赚钱的年份通过折旧慢慢抵,一分都不糟蹋,这就是税务规划里的“错峰用电”。
顺便纠正一个高频误区:很多人以为”会计上资本化了,税务上就得跟着资本化”。不用。会计准则是一套逻辑,税法是另一套,两边不一致(book-tax difference)天经地义。会计师每天就靠调这个吃饭。
总结
- 开工前纯空地利息 → s.18(2) → 当年基本扣不了(除非有租金收入,可在额度内扣)→ 扣不掉的部分加进土地成本 → 卖地时才见天日
- 开工后建设期利息 → s.18(3.1) → 强制资本化 → 加进楼的成本 → 以后能折旧,比加进土地强
- CRA 和你的主战场,就是“哪天算开工”。证据要留全
- 建房期终点:实际完工,或“几乎全部”投入使用,取早。实务里常按 90% 左右卡
- 建设期内如果已经有租金,可以按 s.20(29) 在租金额度内先扣一部分
- 设备、机器这类利息,可以按 s.21 自愿资本化
本篇依据:ITA s.18(3.1)、18(3.3)、s.20(1)(c)、s.21; CRA官网 Construction Soft Costs 及 Folio S3-F4-C1、S3-F6-C1;Santagapita v. The Queen, 2009 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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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