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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和同居, 谁能分走我亿万身家?(二)

上篇(一)里面讲了正式结婚的夫妻有哪些法定权益,这一篇讲讲那些只同居不结婚的伴侣们。

同居伴侣(Common-law

  1. 在加拿大,各省对于 common-law 伴侣的权益都有不同的规定,所以具体要看你住在哪个省。
  2. 在安省,common-law spouse 指的是以夫妻关系同居满三年,或虽然没同居满三年,但已经有了孩子(无论亲生的还是领养的)。不过,安省的家庭法并不保护同居关系,所以一旦分手,同居伴侣几乎没有任何法定权益
  3. 如果房子不是你名下的,那分手时你是没有权利继续住在对方名下的房子里的。有房的一方,想卖房或抵押房产,根本不用征求你的同意。
  4. 分手的时候,你只能带走属于自己的东西,至于“自己的”指的是你一人名下的财产, 除非你们在同居期间平等地出资买房,且产权上有你们两个人的名字,那分手时才有得分。
  5. 如果同居期间一方去世了,而对方没有遗嘱,那么 common-law 伴侣是没有像已婚配偶那样的法定继承权的。只有遗嘱里写了,才能根据遗嘱来分配遗产。
  6. 在安省,common-law 想分割对方财产几乎不可能,除非能证明对方存在“不当得利” – unjust enrichment。比如,一方借助另一方的贡献赚了大钱,或一方一直剥削另一方,甚至对方的财富是靠你的辛苦劳动积累起来的。这类情况必须靠证据说话,证明难度非常大。讲个现实的例子:有对情侣在安省同居了19年,一起经营生意,但所有资产都放在男方名下。后来女方受不了家暴提出分手,但由于两人只是common-law 同居关系,法院一开始只判给女方生意收入的 5%。如果是合法结婚的夫妻,女方完全有资格分到一半的财产。女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庭判决:女方多年来为了家庭贡献了全部时间和精力,而男方的财富正是在她的付出下积累起来的属于“不当得利”,所以推翻了一审判决。本来这案子到这就该结束了,但男方不服,继续提起上诉。可惜,再漫长的诉讼等待过程中,女方心力交瘁,没等到最终判决就自杀了。

同居的注意事项

  • 在安省,家庭法只保护正式结婚的夫妻,对common-law 伴侣几乎没有保护。
  • 想分割对方财产?你必须向法庭证明自己在同居期间对家庭财富有实质性贡献,比如从自己账户拿钱支付了房贷、装修费等;必须保留全部出资凭证;
  • Common-law 要想分财产要注意诉讼的时效,必须在分居后的2年内提出;
  • 另外,想通过遗产得到对方财产的common-law,一定要让对方立遗嘱,把你列为受益人;或建立家庭信托、人寿保险写上你为受益人。但要知道,这些都得对方心甘情愿,而且随时可以更改,不需让你知晓。

婚前协议的重要性

婚前协议 – Prenuptial Agreement – 非常重要。

  1. 婚前协议就是一份财产协议。
  2. 签订之前,双方必须做全盘的 financial disclosure, 清楚明白地向对方坦诚披露自己全部的资产和负债。
  3. 签字之前每人要各自找律师进行独立的法律咨询。
  4. 完全自愿,不能胁迫、诱使、用任何花招手段蒙骗对方签订。
  5. 签了协议之后,如果未来分手,则按协议的规定进行分配。哪怕你要求对方净身出户,只要对方签了,就有效。

没有婚前协议?

那就别想让对方净身出户了。

法律规定,家庭净资产是平分的,哪怕对方道德有亏,那也不是让他放弃财产的理由。当然,如果对方自愿放弃是可以的,或者婚前协议就这么约定的,否则还是好好坐下来心平气和地协商。法律不讲道德和感情

最后几点建议

  1. 恋爱的本质是感情交换,而婚姻的本质是价值交换,价值是比感情高一个维度的东西。谈恋爱只要感觉好就行了,但婚姻是否能牢固长久,取决于两人是不是能持续地給对方提供价值,在自己的利益和对方的利益中寻找平衡点
  2. 同居虽灵活,不受法律约束,但也意味着没有法律保护。结婚需要更强的责任感,不仅仅是两人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到更广泛的家庭。
  3. 别试图用个人感情和道德去衡量法律是否公平,你会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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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遗产信托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税务咨询公司暨马云会计师事务所。办公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