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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税务:离婚前, 为什么一定要见会计师(二)?怎样处理婚房?

接上篇:离婚前,为什么一定要见会计师(一)

这篇是离婚税务系列的第二篇。

离婚夫妻如何处理婚房?

说到“婚房”,那可不是简单的“婚后买的房”那么单纯。

“婚房” – matrimonial home,是安省《家庭法》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任何一方配偶所持有的房产,并且在目前或在分居时被当作家庭住所而居住着的房产。

一个家庭可以有不止一处婚房,家庭日常的居所、周末使用的度假屋都可以是“婚房”。

无论几套房,无论产权上是夫妻哪一方的名字,无论谁出的钱,一旦满足“婚房”的定义,离婚时平分。而同居伴侣因不受安省家庭法的保护,没资格平分婚房。

曾经是婚房的,但在分居时已不再是婚房的房子,不享有婚房的平分待遇。

容易混淆的是,在《税法》下,一个家庭在一个自然年只能指定一处 principal residence。被指定为 principal residence 才可以增值免税。请参考 什么样的房是principal residence, 增值能免税?

由于感情破裂而分居的夫妻(尚未完成离婚), 只要有分居协议或法庭判决,可各自指定一处 principal residence。所以,有一份书面的分居协议非常、非常、非常重要。

Matrimonial home 和 principal residence 的区别

Matrimonial home 和 principal residence是两套不同法律下的概念:分财产时遵循家庭法,交不交税看税法。

举个例子

大卫个人持有两处房产:房A一直是主要居所(2010年40万购入),房B是度假屋(2015年20万购入)。2017年1月大卫要离婚,决定将A转给太太,自己保留B和股票投资;

2017年6月夫妻办理了房A的过户手续。

税务影响 – 房A过户时,大卫和太太尚未完成离婚,法律上依旧为夫妻关系,根据税法section 73,夫妻之间转让按成本,大卫转房A给太太不引发增值。

太太莎莉接手成本为40万,此后她在住A,大卫则搬到了B。到2018年9月二人正式完成离婚。

2020年7月莎莉以100万出售了A,并指定A从2017-2020年为自己的 principal residence;同时根据税法,她和大卫在2010-2016年是夫妻,尽管那时持有A的是大卫,她也可以指定A从2010-2016年为她的 principal residence,因此房A的60万增值全部免税。

    • the transferee is deemed to have owned the property throughout the period that the transferor owned it,
    • the property is deemed to have been the transferee’s principal residence in a case where subsection 73(1) rollover rule applied – for any tax year for which it was the transferor’s principal residence.

2021年9月大卫把房B卖了,售价60万。房B从2017-2021年为他个人的 principal residence,但由于莎莉先出售了A 并指定A在2015和2016为她的 principal residence 因此大卫无法在这两年指定B,因为2015-2016他们依旧是夫妻关系,一个家庭只能指定一处。因此大卫卖房要交一部分增值税。

再举个例子

这一次,大卫和莎莉联名(joint)持有房A和房B。二人协议,A归莎莉,B归大卫;所以大卫须将A的50%产权转给莎莉,而莎莉则要将B的50%产权转给大卫。签署分居协议时,两人必须决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持有AB两房的这几年(2015-2017)他们要指定哪一个为家庭的 principal residence。

二人同意指定A,并在2017年6月完成了各自的50%产权转让。

税务影响 – 转让时,尚为夫妻关系,默认按成本,均不涉及增值税。

到2018年9月正式完成离婚。

2020年莎莉卖了房A,售价100万,她指定A从2010-2020年为 principal residence,60万增值全部免税;2021年大卫卖了房B,从2015-2020年持有,但2015-2017这三年已被莎莉占用(她指定了A),导致B只能在2018-2020年被他指定,因此大卫还是要为一部分增值交税。

土地转让税

根据分居协议或法庭判决,在夫妻之间更换房子产权的,不交土地转让税。

协议中的税务条款

撰写分居协议时,关于税务的条款一定要写得清清楚楚:每一项财产因分割而可能引发的税务,具体由谁负责;尤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指定的主要住所,谁负责哪一阶段的税?如果离婚后再发生税务纠纷由谁来承担?双方怎么处理?所有这些都要明确地写在协议里,落在纸面上,避免完全不提或文字上摸棱两可,将来扯皮说不清楚。

关于房产、婚姻和税务,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再美的爱情故事,也会有“结账买单”的时刻。感情再好,账目也得算清。与其等到感情变质时捶胸顿足,不如在还愿意坐下来一起喝杯咖啡的时候,把所有细节都安顿好。婚姻可以是甜蜜的,但把财务理顺,是一种务实的智慧,也是对未来的负责。分手可以是温柔的挥手,而不是拔剑相向的争斗。财产可以共享,但责任必须明确,让彼此都有安全感,这才是对过去感情最深情的告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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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遗产信托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