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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和大侄儿

今天讲一个”打完一场官司,又打第二场,最后发现告的根本不是那个人”的故事。

故事横跨三十年,涉及代持、信托、遗嘱、时效…遗产纠纷里能踩的坑,主人公基本一个没落下。

从1992年说起

一对亲姐妹,姐姐叫 Monika,妹妹叫 Sabina。

姐姐名下有四套房产,”名下”不等于”她的”,这四套房的真正主人是妹妹,姐姐只是代持

为啥要代持?幕后原因已不可考,但不影响故事发展。

关键是,姐妹俩当年签了一份”信托声明”,白纸黑字写姐姐作为代持人,在这些房子里一毛钱的利益都没有。

签了“书面文件”,这四个字,是最值钱的。

2004年, 姐姐立了份遗嘱,安排得很周到:我去世后,代持的房子转入信托,供妹妹在世时使用;妹妹去世后,再转入为妹妹的残疾儿子 Tony 设立的 Henson Trust,供养他一生衣食无忧。

(Henson Trust 是加拿大专门为残障人士设计的一种全权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完全掌控、酌情发放,不算受益人的个人资产,所以不影响继续领取政府的残障补助。安省很多有残障子女的家庭都靠它做传承安排,算是遗嘱规划里的”温柔一笔”。)

2011年, 姐姐去世,遗嘱指定了大侄儿当遗产执行人。按理说,大侄儿照章办事,把四套房原封不动转进为妹妹设立的信托就行了。

可是,他不想。

2015年,妹妹 Sabina 找了位律师立自己的遗嘱,就叫她律师姐吧(记住她,律师姐后来成了被告)。妹妹把全部财产留给两个儿子 Tony 和 Andrew,没提大侄儿一个字。不久,妹妹也去世了。

妹妹的遗产执行人上门:四套房,请转回来。

大侄儿:不转。

得,法庭见。

2019年, 法官判定:1992年那份信托声明有效,四套房从头到尾都是妹妹的财产,姐姐没有任何权益。大侄儿作为姐姐遗产的执行人,必须还房,还得搭上一大笔诉讼费。

故事讲到这儿,本该落幕了。没成想,大侄儿突然调转枪口把律师姐给告了。

他的逻辑是,我当年是听了律师姐的建议才没转房子的!现在输了官司,赔了律师费,精神痛苦,名誉受损……这些,你赔!

输不起,找个垫背的。

那这场”迁怒式诉讼”能赢吗?

咱们看大侄儿一关一关闯。

第一关:律师姐欠你什么吗?

大侄儿说,我和律师姐见过两次面,她给过建议,我信了,所以她对我有责任。

法官摇头。律师姐是妹妹在世时聘请的,合同只跟妹妹一人签。在加拿大普通法下,律师的 duty of care 和 fiduciary duty 原则上只指向自己的客户;见过面、聊过天、点过头,都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

这条规则有一个极窄的例外:遗嘱中的”预期受益人”(intended beneficiary)例外。

举个例子

你请律师立遗嘱,说”房子留给Jerry”,结果律师耳背写成了Mary,或忘了安排签字见证导致遗嘱无效,Jerry 一分钱没拿到。这时 Jerry 虽然不是律师的客户,也可以告律师。因为律师明知道这位受益人会因自己的失误直接受损。

可本案完全不沾边。妹妹的遗嘱里从没提过大侄儿,也没处置姐姐的遗产。大侄儿既不是律师姐的客户,也不是预期受益人,他只是姐姐遗产的执行人,是个干活的角色,没有受益权。

第一关,卒。

第二关:你的损失,是她造成的吗?

大侄儿接着说:败诉、律师费、精神损失,都是听信律师姐才导致的。

法官继续摇头。

2019年的判决,判的是1992年那份姐妹信托声明的法律效力,房子本来就不是姐姐的,自然进不了姐姐的遗产,执行人拒绝归还,本身就是错的。这跟律师姐2015年给妹妹立遗嘱八竿子打不着。

法律上,无论是过失侵权还是违反信义义务,原告都必须证明“因果关系”(causation),被告的行为导致了原告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就没有赔偿。

大侄儿的损失,真正的原因是他自己抱着不属于姐姐遗产的四套房硬刚法庭,用大白话说:路是自己选的,跪着也得把诉讼费交了。

第二关,卒。

第三关:就算前两关都过了,时效也到了

法官补了最后一刀:时效。

安省规定,诉讼必须在诉由”被发现”(discovered)之日起两年内提起。

所谓”被发现”,就是你知道或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本应知道损失发生了、责任人是谁、该起诉了。

关键时点:2017年3月24日,妹妹的遗产执行人已正式发函要房子,并表示”你违约,我们要起诉了”。那一刻,大侄儿已经完全清楚自己在跟妹妹的儿子们对簿公堂。时钟从这里开始滴答,可他直到2019年8月才起诉律师姐,两年已经过了。

大侄儿辩解说,我是2019年判决出来才”发现”的。

法官不接受:判决只是确认了你早就该知道的事实,不是时效的起点。时效法算的是”你该知道的那天”,不是”你终于认了的那天”。

第三关,卒。

三关全灭。

为什么不用开庭审?

本案是以“简易判决”(summary judgment)了结的 – 如果书面案卷已经能公平地定胜负,非要开庭,就是浪费所有人的时间和钱。于是上诉法院一句话驳回,大侄儿不但房子照还,跟律师姐这场官司的六千多块诉讼费,也得自掏腰包。

总结

这个案子教给大家三句话:

  1. 律师只对自己的客户负责,除非你是遗嘱里明确要受益的那个人。见过面不算数,加过微信更不算数
  2. 自己硬刚输了,别回头怪别人”给过建议”。因果关系这道坎必须能证明
  3. 知道要打官司了,两年内赶紧起诉。别等判决出来才追悔,时效不等人

遗产这件事,千万别自己悟。代持要有书面信托声明(本案妹妹一方能赢,全靠1992年那张纸),遗嘱要找专业律师立,受益人要写明白,觉得自己有委屈要及时问时效。以免像大侄儿一样,打完一场官司再打第二场,最后发现告的根本不是那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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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与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八年,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 – 审计、调查、申诉裁决三个核心部门都完整经历过,深谙CRA的运作逻辑与执法尺度。。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创办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专注税务申报、税务争议解决与信托遗产规划。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