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C省居民、重组家庭、common-law、无遗嘱
大卫和莎莉,二人均经历过一次婚姻。大卫有两个女儿, 莎莉有一个儿子。
他们在BC省相识并同居了五年,但一直没结婚。
他们有一套共同持有的自住房,价值190万,还有一个100万的公寓。莎莉个人有50万的RRSP已指定大卫为受益人,和市值70万的股票;大卫有RRSP 30万,指定了莎莉为受益人;他还有价值30万的股票。
资产清单
- 联名持有一套自住房,二人都认可这是他们的主要住宅;价值190万
- 联名持有一个公寓,价值100万
- 莎莉: RRSP 50万;股票70万
- 大卫:RRSP 30万,股票30万
- 其他,金额小,忽略不计
总资产方面,莎莉265万,大卫205万。二人约定,如果一方先去世,先保证另一方生活水平不受影响;等两人都不在了,各自的财产归各自的孩子。
大卫先一步去世,接下来的财产分配却完全出乎二人预料。
大卫去世后
- 自住房和公寓:因是联名持有(Joint Ownership),自动归莎莉,不计入大卫的遗产
- RRSP:RRSP指定了莎莉为受益人,莎莉可免税转移到自己的RRSP中,不占用额度;这部分也不计入遗产
- 股票:30万的股票进入遗产
根据BC省继承法,莎莉作为同居配偶,先继承15万遗产,剩余部分再得1/3; 剩下的2/3由大卫的两个女儿平分。所以,莎莉得到了20万的股票,而大卫的两个女儿各自只分得5万。
几年后,莎莉去世
此时,莎莉的遗产包括自住房、公寓、80万的RRSP(其中包含大卫的30万)以及市值70万的股票。根据莎莉的计划,这些资产都由她的儿子继承。
- 自住房和公寓:交税后,归莎莉的儿子所有
- RRSP:因莎莉已指定儿子为受益人,这部分资产直接归儿子,不进入遗产
- 股票:市值70万的股票进入遗产,归莎莉的儿子所有
结果是,莎莉的儿子继承了接近400万的遗产,而大卫的两个女儿加起来只得到了10万。
继子女没有继承权
在遗产继承这件事上,莎莉和大卫的两个成年女儿因没有法定收养关系,只是继女(stepchild),因此她们无权继承莎莉的遗产。而莎莉的儿子享有法定继承权。
教训和总结
- 婚姻 vs. 同居:在加拿大,婚姻和同居的法律权益差别巨大,特别在财产继承方面。同居伴侣如果没有做过法律安排,面临的风险相当大
- 省份法律的差异:不同省份的法律各不相同。在BC省,同居伴侣在某些情况下可以继承遗产,而在安省,同居伴侣的法律保护非常少
- 立遗嘱的重要性:有遗嘱可确保财产按个人意愿分配。如果没有遗嘱,财产分配将按法定顺序进行,很可能与个人愿望背道而驰
- Joint Ownership 和 Designated Beneficiary:这两种安排可以有效避开遗产管理税,但要注意,资产的增值税不可避免仍然从遗产中支付
生活没有太多的“如果”,却充满了“但是”。如果大卫早些立了遗嘱,如果房产没与莎莉共同持有,如果他们更仔细地规划财产,或许结果会完全不同。
人生难免有遗憾,但不做规划只寄希望于别人能“正确”处理你身后的一切,高估了良心,低估了人性,真的明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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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Carol Ma,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2006–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 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Tax Manager,2015年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助理微信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