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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亲属之间赠与或转让, 有什么税务后果?

Google做了统计,这篇文章的点击率是我所有文章里最高的。文章不长,但非常实用。

资产转让是指所有权的转让,ownership 从一个人换到另一个人。

为什么转让?

家人之间进行资产转让,多半是有特定目的的,有的为省税,有的为了规避债务追索。

常见的有:

  1. 第一,家里高收入的一方把资产转给低收入的一方(以为从此收益让低收入的报,能省税);可是CRA早想到了,税法里有一条,正管;
  2. 第二,为躲避债务追索或欠税,欠债人把资产转给家庭成员(以为这样对方就追不到);可是CRA也想到了,税法 section 160(2) 正管;
  3. 第三,为节省遗产认证费(Ontario 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  父母在世时把资产过户给子女(以为“遗产”少了,认证费就少了)

可是,真能达到目的吗?

  1. 第一,CRA早想到了,税法 section 74.1 专治这种操作;
  2. 第二,CRA早想到了,税法 section 160(2) 专治;
  3. 第三,这样做考虑过 income tax 的影响吗?请参考 房产遗产的认证

这篇文章,就详细说说这些操作带来的潜在税务后果。

赠予

家人之间,赠予是常见的操作。高收入方把财物赠给低收入的,让低收入的家人投资,以为这样做,收益由低收入方申报,少交税。税法有一款 attribution rule”  专治这种不明白,让你费劲筹谋一番之后,还是落在CRA的审计大坑里。 

Attribution rule (“归属原则”) 是什么意思,先看几个例子:(ITA sections 74.1-74.5)

♥♥夫妻之间

1. 先生把一套投资房赠给太太,正式完成了过户。根据 spousal attribution 房子转到太太之后产生的任何收益,包括租金和增值,依旧回溯到先生报;

2. 同理,先生赠给太太一笔钱,太太存了GIC 获得$1,000利息。根据 attribution,  利息依旧回溯到先生报;

3. 先生把股票赠给太太,太太得到分红1万,根据 attribution 分红回溯到先生报;几年后股价大跌,股票出售坐实了亏损5万。根据 attribution, 5万的 capital loss 回溯到先生报;

         “例外” – 夫妻已经正式离婚的,以上 attribution 停止,租金和利息收入均由太太报;  分居但尚未完成离婚的,二人必须做 joint election 才可将 capital gain 的 attribution 也停止

4. 先生赠给太太1万现金(父母赠给未成年孩子也一样)太太全部买了股票。第二年分红$500,回溯到先生报;第三年太太以1.5万出售了股票,5千的增值回溯到先生报;下一年太太用卖股票的钱投了基金,基金产生了2千收益,这种二茬收入甚至三茬收入依旧回溯到先生报 (现金换股票,股票换基金,属于capital 的置换,构成 substituted property, 因此收益回溯;但,如果太太用第二年分红的$500买了其他投资产品,又获得了“二茬”收入,这部分收入不回溯, 因为属于 income from re-invested income)。

5. 先生借了10万炒股,太太得知后拿了私房钱帮他归还了6万(6/10)。年底之前股票分红了1万,其中6千由太太报,4千由先生报

♥♥♥父母和孩子之间

1. 父母赠(借)给未成年小孩(不到18岁) 一笔钱,在小孩名下投资,利息和分红回溯到父母报;只有 capital gain 由未成年小孩报;“例外” – 如果孩子满了18岁,成年后 attribution 自动停止,收益由成年孩子报;

2. 父母借给成年子女或亲属一笔钱,让他们投资。如果目的就是避税,把收入报在他们名下为自己省税,这种直接以避税为目的的操作,利息依旧回溯到父母报;增值可由成年子女报;“例外” – 若父母和子女其中有一方去世,或赠予方成为加拿大非税务居民,这种情况 attribution 自动停止。

Attribution 通俗地说,就是 “从哪儿来的回到哪儿去”。没看够的,继续看例子:

夫妻之间赠与

夫妻之间的资产转让税法默认按成本价进行,转让后的任何收益都“归属”到原持有人。换句话说,夫妻关系赠予后产生的任何收益都归属到原持有人。

例#1  – 大卫40万购入出租房,涨到50万时转到了太太名下,太太税阶低。

分析:租金 – 夫妻之间默认按成本价转。大卫默认按40万转给太太,没引发增值,大卫不交税;太太视同以40万购入,接手后继续出租。根据”attribution rule”, 此后租金依旧回溯到大卫申报;增值 – 几年后,房子出售价格80万,40万增值根据attribution 依旧回溯,由大卫申报。

这就是税法规定的“归属”带来的后果,从哪儿来的还得回到哪儿去。所以,夫妻之间不要为了省税而折腾产权,不但不省,反而引起CRA关注。

父母赠给未成年孩子(不满18)

小孩,包括自己的孩子或侄男甥女等亲属。父母将资产赠给未成年的小孩,同样会引发“归属”。

赠予后资产上的收益,租金和利息,依旧回溯到父母申报;只有增值由小孩申报

所以从税务的角度看,升值空间大的资产,比如房子、股票、珠宝、字画,可考虑赠给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没收入, 税阶低,大笔增值报在他们这边比较合适。但是,实操起来有困难,因为未成年人在法律上是否能独立持有资产是受限制的,而且,安省目前还不允许未满18岁的小孩上房子产权,其他省要看当地法规是怎么说的。

父母赠给成年子女(18岁以上)

父母将资产赠给成年的子女(在安省,满18岁为成年)视同在市价发生不引发 attribution.

例#2 – 大卫以40万购入一房,涨到70万时转给成年女儿。律师按“赠与”做了产权交接,consideration 为 0,意思是大卫单方赠与,没有等值交换。

在税法下,这个交易被视同在“市价”发生,30万增值由大卫申报。如果房子自住,大卫利用 principal residence exemption(PRE) 不交税;  如果是出租房,增值税无法避免;女儿这边接手成本为70万,今后若是女儿的 principal residence,将来增值不交税;若出租,租金和增值都由女儿申报。

低价转让

家人之间不要做低价转让。

例#3 – 大卫40万购入投资房,  现在涨到70万。他聪明地按45万的低价卖给了女儿,以为可按5万报增值,省很多税。但,税法不是这么设计的。

这个交易视同在市价70万发生,大卫报增值30万;而女儿的购入成本只能按45万计,以后卖房时由于成本低,增值会很大,都由女儿申报。

为了打击这类自作主张的“小聪明”,税法早就安排了让做低价转让的父女都按最不利的情况交税,  明明白白地搞“双重征税”。CRA就是故意的,专治小聪明。

怎样规避 attribution?

一,按市价交易。例#1里,如果大卫以市价转给太太,后续的收入不发生“归属”;

二,大卫买 spousal RRSP 或给太太存 TFSA 所产生的收益, 不发生归属;

二,如果有 Separation Agreement 或 Court Order 夫妻关系破裂而进行财产分割导致一方将资产转给另一方的,后续收入不发生“归属”。但双方必须保持分居状态,如果又重新在一起了,尽管转让资产的时候是遵照分居协议,一旦复合了还是会导致”归属“。为避免这种情况,在保持分居同时,应提交一份 joint election 声明未来的增值不归属原主。如此时不做 election, 大卫遵从分居协议把房子转给了太太,结果在正式离婚之前她将房子出售了,增值将回溯到大卫交税(因为还是配偶)。所以,在拟定分居协议的时候,有经验的家庭法律师都会加上一条 – 关于离婚之后发生的后续税务由哪方承担 – 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关于离婚的税务处理,请另一篇 离婚前,为什么你一定要见见会计师?

三,Prescribed rate loan – prescribed rate 是CRA规定的,每季度公布一次。比如,2020年Q3 这个季度利率是 1%,  2023年Q4是5%。该怎么操作呢?

例#4 – 大卫有30万的积蓄打算投资。若自己直接投,收益将交很多税。太太没收入,他想用她的名义投资。但是根据 spousal attribution 夫妻之间赠与产生的后续收益依旧回溯到原主。于是大卫利想到了 prescribed rate loan:  他把30万借给太太, 此时CRA公布的 prescribed rate  为 1%,夫妻之间签署的借款合同按1%收利息。太太拿钱投资,在次年的 1月30日之前,将 1% 的利息付给大卫。这样一通操作,投资收益都由太太报,成功避免了“归属”;同时,支付给大卫的利息还可按 carrying charge 抵减;大卫这边报上$3,000 的利息收入即可。

即使CRA每季度公布一次新的 prescribed rate,  借款合同由于签在利率还是1%的时候,今后也一直按1%付利息,不随着CRA改变利率而波动。

这个办法同样也适用于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借款。

特别提醒

Prescribed interest loan 的利息必须在每年1月30日之前支付(不是1月31日), CRA对这一点特别严,就算晚付一次或晚一天都不行,会导致归属发生;

另外,建议各自开自己的银行账户,钱的去向清清楚楚,从谁付给谁有据可查,避免夫妻因用一个 joint account 而掰扯不清。 

Large gifts of money and property can easily get CRA’s attention. Be prepared. 


马云,Carol Ma,加拿大专业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 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Tax Manager,2015年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助理微信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