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天才投资顾问”的TFSA
2009年,加拿大联邦政府推出了一个让大家兴奋的新玩意儿—免税储蓄账户(Tax-Free Savings Account,简称 TFSA)。
顾名思义,这个账户里赚的钱不交税、取出来也不交税。
在温哥华,有一位职业投资顾问,FA哥。聪明、专业、喜欢股票。
他想:既然TFSA里的收益全免税,那我干嘛不在TFSA里操作一下’?
于是,他开了一个TFSA(self-directed)账户里的买卖都由他自己亲自操作,不经过基金经理。
从2009年到2011年,他每年往账户里存入政府规定的上限:每年5,000,三年合计投入了15,000的本金。
接下来发生的事堪称“教科书级的神操作”:
- 2009年,他存入5千,年末变成了 $54,269
- 2010年,又存入5千(累计1万本金),年末变成了 $420,965
- 2011年,又存入5千(累计1.5万本金),年末变成了 $617,371
短短三年,账户里有了61万。
💥 CRA坐不住了
到了2013年,FA哥把TFSA里的股票都卖了,将现金转回自己个人账户。
CRA很快坐不住了:大兄弟,你这不是普通投资,这是在经营生意啊(carrying on a business)。
于是,CRA给他的TFSA里里外外研究了一通,认为在2009到2012年间他经营了“炒股业务”,所以得按税法第146.2(6)条征税。也就是说,FA哥的TFSA不再免税,而是要像普通公司那样交税。
FA哥当然不服:我买卖的都是合法的‘合格投资(qualified investments)’,炒股怎么能算‘经营业务’呢?难道聪明也有罪?
于是,这场大战打到了税务法院。
FA哥的逻辑:TFSA ≠ 公司,我只是个投资人
FA哥主要说了三件事:
1️⃣ RRSP可以炒股,TFSA也该可以 – 他说,RRSP里的投资就算频繁买卖,也不被视为经营生意;那TFSA和RRSP既然是“镜像制”,为什么待遇不同?他援引了税法第146(4)(b)条:RRSP若交易“合格投资”,其收益仍然免税;那TFSA也应一样,否则不公平
2️⃣ 我没跟别人竞争,何来‘商业’一说?- 他进一步说,立法者当初让RRSP炒股免税,是为了避免跟普通公司“竞争不公平”;但TFSA炒股票只是个人投资,不构成市场竞争。所以,即使我算是在“操作”,也不构成“business”
3️⃣ “请别用老掉牙的‘炒股频率测试’” – 传统上,法庭判断“是否从事生意”会看下面这些因素:
- 交易频率高不高
- 持股时间短不短
- 投资是否投机
- 是否用了杠杆
- 投资是否与职业相关
- 是否像企业那样经营
FA哥认为这套标准对TFSA不适用,因为:TFSA有严格的限制,不能借钱、不能对冲、不能卖空、不能抵扣损失……所以TFSA投资者的行为天生不同,不能拿之前的老标准来要求我。
他还提出了个“新测试”:只有当一个TFSA占用了投资者大量时间和精力、承担债务、以谋生为目的才能算“经营业务”。
而他自己虽然天天研究股票,但TFSA没借钱,也不是为谋生,所以不该算“business”。
听起来,这套逻辑那是相当地顺溜。
CRA回应:TFSA是被动储蓄账户,不是交易平台
CRA的立场:
TFSA的设计目的就是‘储蓄’,不是‘炒作’。税法写得很清楚:凡TFSA从事任何形式的 business,哪怕是交易合格投资,都要纳税。
🔹 法律条文怎么说?ITA第146.2(6)条写得明明白白:TFSA信托无需缴税,除非它在该年度期间从事一项或多项业务,或持有非合格投资。注意关键词:“carrying on one or more businesses” 。
🔹 “TFSA ≠ RRSP” CRA还指出,RRSP和TFSA虽然都在税法第146条系,但属于完全不同的制度:
- RRSP是“延税”, 取出时缴税
- TFSA是“免税”, 取出时不缴税
所以RRSP的豁免逻辑不能照搬。而且,国会在1993年修改RRSP条文时,特地加入豁免“合格投资交易”的条款;但2008年推出TFSA时,没有照抄。换句话说,那是有意为之。CRA还指出,如果允许TFSA像专业交易账户一样运作,会让收益永久逃税,这与TFSA的初衷(鼓励储蓄,而非炒作)相违背。
法官怎么看?
本案的法官是 David Spiro。他非常严谨地用了“三步法”:Text(文字)→ Context(语境)→ Purpose(目的)
🔸 第一步:看文字。从字面上,法律说“carry on one or more businesses”,既没限制业务种类,也没豁免“炒股” → 这条意思是,只要你经营任何业务,就不再免税。
🔸 第二步:看语境。TFSA与RRSP的条文写法完全不同。RRSP第146(4)(b)条特意写了,“如果是经营合格投资的业务,仍可免税。” 但TFSA第146.2(6)没有这句话 → 说明立法者有意区分。
🔸 第三步:看目的。国会创设TFSA的主要目的是鼓励个人储蓄,副目的则是限制税收漏洞、保护财政基础。所以,TFSA允许赚利息、分红、资本增值——这些都属“被动投资”;但一旦变成“频繁交易求利润”,那就变质为“business”,必须征税。
结局
法官的结论:FA哥的TFSA通过频繁交易投机股票获取收益,属于 carrying on a business,因此不享有免税资格。换句话说,他的TFSA账户被认定在2009–2012年间应纳税,那61万的收益,变成了应税收入。
我学会了什么?
TFSA并不是绝对免税,它更像是“储蓄账户”,而不是交易所。如果你:
- 高频买卖
- 主要持有短期、非分红的投机性股票
- 具备专业投资背景
- 并花大量时间在TFSA里操作
那么CRA就可能认定你在经营业务(business activity),那么TFSA也就丧失了免税资格。
FA哥的案子是加拿大TFSA史上一个“划界判决”,它提醒所有投资人,免税账户不是免规账户,别把TFSA玩成了小型交易所,CRA不管你是不是天才,只要你像做生意一样操作,就要交税。
八卦花絮
根据法庭文件和媒体报道,这次TFSA税务案的主人公FA哥拥有非常鲜明的职业背景,而正是这些背景信息,成为CRA认定他在“从事商业活动”的关键证据。
1. 专业的金融背景(“圈内人”)
FA哥的首要身份是专业的投资顾问(Investment Advisor)和专业投资人(Professional Investor)。
正是他这种“圈内人”的专业身份,让他在法庭上处于不利地位。CRA在判断“炒股是否构成商业活动”时,会看投资人是否拥有专业知识和经验。FA哥作为投资顾问,无疑拥有这方面的专业背景,这让他的交易行为更容易被视为一种专业的“经营活动”,而不是普通人的业余投资。
2. 地理位置与活动范围
FA哥是一名在温哥华地区执业的投资顾问和专业投资人。媒体报道他可能与温哥华西区的投资公司有关联,并担任过秘书职务,这进一步佐证了他具有商业投资的经验。
3. TFSA的“极限操作”
- 账户特点:FA哥开的 TFSA 没让银行或基金公司管理,而是他自己完全控制的自管式账户,这意味着所有的买卖都由他个人决策和操作
- 股票类型:他主要交易的是投机性极强的证券,尤其是 TSX Venture Exchange(多伦多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的初级资源股(Junior Mining Stocks),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仙股”或“垃圾股”。这些股票通常不发分红,而是依赖价格快速上涨获利
- 交易方式:他的交易频率极高,持有时间极短,符合典型的 day trading 特征
FA哥的背景和行为,完全符合CRA用来判定“商业活动”的几乎所有的标准,他像一个经典的“靶子”:
- 专业度高: 本身就是投资顾问,知道自己在做什么
- 交易频率高: 频繁的 day trading
- 投机性强: 专挑高风险的“仙股”下手
- 持有期短: 几乎没有长期持有的意图
- 利润巨大: 用 $15,000 的本金在三年内赚到超过 $600,000,这样的超额回报,别说CRA会关注,连吃瓜的我们也想多看几眼啊
正因为他专业的“炒家”背景和激进的交易方式,法庭最终裁定他的行为已构成了“从事证券交易业务”,导致他的 TFSA 失去了免税资格。
案件源自 Ahamed v. The King, 2023 TCC 17
续集
本以为故事到此就结束了,但几个月后,“第二回合”开始了。打完官司谁出律师费呢?
通常,败方应给胜方出律师费。
FA哥是个有文化的,说,就按普通标准吧,Tax Court Rules, General Procedure 里有个 Tariff B,规定得很清楚。
那 Tariff B 是什么?
Tariff B 就是一份“律师费价目表”,是法庭设定的标准费用指南。税务法庭上,赢的一方可以向输的一方索要部分律师费或支出,但这个金额并不是实际花的钱,而是根据 Tariff B 上的“标准金额”计算的。如果法官不特别说明,就按 Tariff B 的标准(金额比较低);如果法官认为某一方行为恶劣、案件复杂、或公众意义重大,那可以超出 Tariff B(这叫 enhanced costs)。
CRA说:那哪行呢,这案子我花了好多律师费,你各种拖、乱搞程序,净出幺蛾子,我要申请 enhanced costs,共计 $118,340,都你出。
于是,法官又忙碌起来,翻出Rules 147条逐项分析,比如:
- 诉讼结果:FA哥输,CRA赢。但税案总有一方输一方赢,因此中性,不加不减。
- 争议金额:CRA把56万9千加币加入FA哥收入,不算小数,但也没大到惊天动地,所以中性。
- 重要性:这可是个重头戏!自从2009年TFSA推出以来,金融圈就吵翻了天。尤其两类人:一类是像FA哥这样的交易达人、股神;二是TFSA的托管人-银行,他们可能会有连带责任。网上对此案的评论铺天盖地,公众和税务圈都贼关心。
- 工作量:双方都忙活一大堆,光庭审就足足一周。CRA的律师更累,因为FA哥搞了不少事情(下面说)。
- 问题复杂性:这次争议是纯法律问题,没事实争议,不算绕脑,中性。
- 一方行为延长程序:FA哥到处提无谓的动议,比如一个中间动议被法庭驳回,他上诉到联邦上诉法院,后来被拒了,花了大把时间,延误了审判。而且明明没事实争议,还老想着加文件、叫证人。法庭开了好几次会,最后一次就在开庭的前几天。庭审中,FA哥又提了个证据动议,后来撤了,但还是浪费了法庭时间。
- 拒绝承认应承认的事:FA哥拖到最后一刻才承认没事实争议,这一通搅浑水,延长了审理时间
综合看,这些因素加起来,够说服法官给CRA判额外费用了。
规则147的精髓是公平:谁不配合,谁就多掏钱,鼓励大家麻溜儿地、高效地打官司,别浪费大家的时间。
判决
法官查阅了过往类似的案例,又综合考虑了本案的争议性、公众重要性、以及FA哥的各种操作,最后认为:👉 按35%比较合适。
最终,FA哥不仅出了自己的律师费,还赔偿了CRA的律师费 $92,728.42 加上 $3,251.96 的其他支出,合计$95,980.38。
续集案件源自 Ahamed v. The King, 2023 TCC 177
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我的文章,真心希望它对你有帮助!如果觉得有用,欢迎收藏、转发,但记得带上我的名字。文章是基于我个人的理解写的,主要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些一般信息。每个人的税务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这些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意见。如果要做出重要的财务或税务决定,还是建议大家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官网的最新信息。毕竟政策变化快,我的内容可能没办法覆盖所有细节和动态。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和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