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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在手,T1134 要不要报?

T1134 是什么?

T1134 全名是 Information Return Relating to Controlled and Non-Controlled Foreign Affiliates。

别被这么长的名字吓住,其实它就是一份“海外附属公司信息申报表”。

  • 只要你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个人、公司、信托、或合伙企业)在一年中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持有一个海外公司,权益百分比达到:
    • 单独 ≥ 1%,并且
    • 和加拿大关联方合计 ≥ 10% (“关联方”包括血亲、婚姻、收养形成的家庭成员关系,以及这些人控股的公司)

那这家海外公司就是“Foreign Affiliate”简称FA (海外附属公司),必须上报T1134;不满足FA定义,无需申报。

关键词:

  • 任何时间 – 意思是,哪怕你只是短暂地持有一天,当一天股东,也要把T1134报上
  • 直接或间接 – 通过信托或合伙间接持有,也算你持有

进一步讲,如果你和关联方合计对这家海外公司持有 >50% 投票权的股份,它还会升级为“CFA”(Controlled Foreign Affiliate – “受控海外附属公司”),那更要报T1134了,而且会获得CRA的额外关注。

如果持股比例没到50%,比如夫妻加起来只占15%,属于 non-controlled FA 而不构成 CFA,也必须申报T1134。

T1134并不是一份税表,它本身不涉税;它的作用在于披露,披露的信息可能会触发税务。

所以说,T1134是加拿大政府反避税框架的一部分,旨在捕捉“ offshore ”安排,让CRA掌握你在海外公司的持股、盈利、和交易情况,从而决定是否有海外的“FAPI”要加回、分红是否免税。不报T1134的代价远远大于报的麻烦。

关于什么是FAPI,另写一篇说。这篇只看T1134。

T1134报什么?

  • 公司名称、地址、税务属地
  • 股权结构,包括你的持股比例,关联方的持股
  • 财务报表内容,比如资产、负债、收入、支出
  • 任何跨境交易,比如贷款、分红、重组
  • 如果是CFA,还要报告有没有赚 FAPIForeign Accrual Property Income(被动收入), 这个有可能触发加拿大立即征税

一句话:CRA 想要的,不仅仅是数字,而是你海外业务的全貌。

T1134 和 T1135的区别

这两份表都是信息披露表,都不是用来计税的。

  • T1134:披露的是FA,包括FA的结构、财务和交易细节,主要目的是帮CRA评估FA的应税收入,比如FAPI
  • T1135:披露的是SFP,包括外国股票、债券、房产、银行账户,不包括FA(如已报T1134); 门槛成本10万加币,目的是验证外国收入,看你报没报
  • T1134侧重于FA的股权结构,而T1135侧重于个人财产持有
  • T1134和T1135经常会结合,可能重叠,但目的和触发条件不同。如果重叠了,比如有一种情况,FA也符合同时符合海外资产,通常以报T1134优先,报了T1134就不必在T1135中重复报了。举个例子,你持有海外公司股份,既可能触发T1134(如果符合FA定义)也可能T1135(如果成本价> 10万)。如果已报T1134了,则不必再在T1135中报。 你若持有微软1%股份通常只要报T1135;但持有私人外国公司10%以上则需报T1134

举个例子

大卫夫妇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后,在中国持有一家“大苹果环球实业”的公司。大苹果和普通中国公司一样,做生意、赚钱、纳税。

报税时,会计师提醒:你们得报 T1134 ,把大苹果公司的财务情况披露给CRA。

大卫一脸懵:大苹果明明是是中国公司啊,为什么要跟加拿大汇报?

答案很简单:大卫和太太作为加拿大税务居民,持有外国公司的股份,合计持股比例超过了10%,构成FA,必须报T1134;实际上,他俩合计持股超过50%,已经构成了CFA,那更要申报细节了。

T1134的构成

  • 总表 – T1134 Summary – 每个报告实体(reporting entity)都要填一份
  • 附表  – T1134 Supplement – 每个FA单独填一份
  • 活跃的FA = 总表 + 附表
  • 休眠的FA = 只填总表。

休眠的FA – Dormant / Inactive 要满足全部条件:对FA的总投资成本 <10万、年总收入 <10万加币、总资产市值 <100万,同时满足即为“休眠”。这种FA只要填T1134总表,不用填附表。

截止时间

一般情况下,T1134 要在”reporting entity” 的税年结束后的10个月内提交。

  • Reporting entity – 加拿大税务居民个人、公司 、信托 、或合伙,统称”申报实体“。只要该实体在一年中的任何时间持有FA,就属于“reporting entity”。比如大卫夫妻俩每人都是一个“reporting entity”

举例:

  • 个人:税年截止日是 12 月 31 日 → T1134必须在次年的10月31日之前提交
  • 公司:如果财年截止日为3月31日 → T1134必须在次年的1月31日前提交
  • Partnership: T1134的截止日为财年结束后的6个月

“最低层”原则

有的海外公司架构复杂,比如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多个公司一层层摞起来的,CRA只要求最低层的加拿大公司报它直接持有的FA。

  • 举个例子:加拿大公司A → 100% 持有加拿大公司B  → 100% 持有外国公司C

虽然C也构成A的FA,但只要求B申报T1134,A不用重复报。

准备哪些材料?

这是关键,很多人被卡在资料不全。你必须准备:

  • 基本信息:公司名、注册地、地址、成立时间、税号、持股比例、投票权比例
  • 财务数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国税表、纳税凭证
  • 股权结构:直接股东、最终控制人、持股路径
  • 即使公司没业务,属于“休眠”,也要填总表

 四种特殊情况,也要报:

  • FA的年结不一致 – 哪怕外国公司的财务报表此时还没出炉,你也要申报,可着现有信息,不全的要尽职披露(due diligence)等信息完整后尽快补上
  • FA 在年结前已经卖了- 别以为“卖了就不用管了”。其实只要你在这一年曾经是股东,就得申报,报到出手的那一天为止
  • 新买或新设立的FA,还没到年结时间 – 也要报!报的内容可以有限,但表不能缺
  • 年内不再是CFA – 即便外国公司在年内已经不再是CFA,只要这一年曾经是,依然得报,只是内容可以简单

罚金

  • T1134报晚了 → 罚款 $25/天,最多100天(最低罚款 $100,最高$2,500 每份);如果持有多个FA,每份附表都单独罚
  • 不完整或虚假信息:额外罚款,最高$24,000 (基于总资产或收入的百分比)再加上利息
  • 故意不报 → 一旦被CRA认定为故意,加收 gross negligence penalty(欠税的50%),并可能刑事指控

CRA人性化豁免

CRA也不是铁石心肠,还是留了一点人情:第一次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那一年不用报T1134。

真实案例

纸上谈兵总不够直观,看看真实案例。

一个早年在欧洲成立的公司,2004年迁到加拿大改名为OREX。这家公司最值钱的资产是持有一家魁北克A公司的股份,而A公司又间接持有俄罗斯一家金矿O公司的股份。说白了,这是一个层层套娃的“金矿投资壳公司”。

2003年,我们的主角D哥来花了20万美元买了OREX 的股份。

按税法,他必须为2003和2004年度分别报T1134。

可是,他没报。

理由:OREX是“休眠公司”,资产不到100万,年收入也不超过$25,000(这是当年CRA规定的休眠公司收入上线,现已改成10万)所以符合不申报条件。

可CRA却不认可。

CRA做了功课,查到:OREX持有大量的魁省公司股份,而魁省公司又持有俄罗斯金矿20%股份,市值上千万;你怎么能说这公司“没资产”呢?明显超过100万了。

法官看了三点:

  1. 到底需不需要报T1134? – 税法明确说了只要你持有外国公司的股份,符合FA,就要报,除非公司在“休眠”
  2. OREX的资产在2003–2004期间超过$1M吗? – CRA专家用了各种估值方法,认为A公司和O公司的股份少说也值几百万加币。但D哥说,这些股权不具备流动性,账上只值“一瑞士法郎”。直到2006年A公司卖了股份,我才知道值多少钱。
  3. 纳税人是否“重大失实陈述”(misrepresentation)?CRA认为,你既没做正式估值,也没问会计师,属于重大疏忽;而D哥说,我当然判断过了,当时公司根本没实际价值,我没故意隐瞒。

法官同意D哥没有故意隐瞒,毕竟矿业股权极难估值,在2003–2004年没交易的情况下根本没人能给出明确市场价,他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是处在“休眠状态”。

最终判决

法官认定:D哥没有疏忽或蓄意失实,CRA 的重评和罚款不合理,D哥上诉成功,罚款取消。

我学到了什么?

  • 税法条文是死的,现实复杂。 有时资产的价值不是靠报表体现出来的,尤其赶上矿业这种,挖矿挖十年八年,手里的股票可能一文不值;一旦有朝一日挖出好东西来,股价才一飞冲天
  • 合理判断+善意解释,在税务争议中能救你一命
  • 但换个角度,如果当年D哥提交了T1134,哪怕都填零呢,也许就不会有这场官司

没报T1134怎么办?

如果你知道自己持有FA,漏报了T1134,CRA有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VDP),申请成功的话可以免罚、免刑责,还有部分利息减免。对很多人来说,这是“亡羊补牢”的一个有效手段。

还是那句老话:税务这事,别怕麻烦,你怕,就会留下麻烦。


感谢 你花时间阅读我的文章,真心希望它对你有帮助!如果觉得有用,欢迎收藏、转发,但记得带上我的名字。这篇文章是基于我个人的理解和经验写的,主要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些一般信息。每个人的税务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这些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意见。如果要做出重要的财务或税务决定,还是建议大家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官网的最新信息。毕竟政策变化快,我的内容可能没办法覆盖所有细节和动态。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