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死亡是一个“税务事件”。
人一去世,名下所有资产被视同“按公允市价出售”。也就是说,哪怕你什么都没卖,税法也当作你卖了,这就是所谓的“视同出售“。
于是,就产生了第一笔税 – Capital Gain Tax。
还没完呢。
如果去世的人是公司老板,当继承人想从公司里拿钱出来时,如果直接分红,那这笔钱在公司层面已经交过一次公司税了,在个人层面又会被当作分红再交一次税,这就是常说的“双重征税”。
所以,Pipeline Strategy 的诞生,就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而设计的。
大卫的公司
- 唯一股东:大卫,刚去世
- 公司:ABC Inc.
- 股份价值(FMV):200万
- 股份成本(ACB):$100
- 公司资产:200万现金
第一步:视同出售
大卫去世时,税法视同他持有的股份以200万的价格售出。于是,大卫个人层面触发了capital gain = 200万−100=1,999,900
这笔增值要报在大卫的 final return 里,按个人税阶交税。
第二步:遗产接手
这是管道策略成功的核心基础。
人去世后,遗产继承了他的这些股份。根据税法,遗产继承资产时的成本(ACB)是去世时的FMV。遗产的 ABC Inc. 股份的 ACB 被“提升”(Step-Up)到了200万。
👉 这意味着,遗产现在持有一项高成本资产(价值 $2M,成本 $2M) 这就为后面的免税操作打下了基础。
第三步:搭建“管道”
为了避免直接分红,我们需要建一个“中转站”:
- 成立新公司: 执行人在大卫去世后36个月内成立一家新的加拿大公司 NewCo
- 购买股份: NewCo 以200万的价格(即股份的市价)从遗产手中购买 ABC Inc. 的全部股份
注意,这一步必须是真实的股份买卖(Sale),不是股份赎回(Redemption)。如果搞错,被税法第 84(2) 条抓到就会被认定成分红,管道策略瞬间塌方。
第四步:免税取现
这步是“管道策略”最巧妙的地方:
- NewCo支付给遗产: NewCo 向遗产支付200万 (没钱?先打个欠条 – promissory note)
- 遗产的税务: 遗产以200万卖出了股份,其成本也是200万,没有增值,不交税。结果就是遗产以免税的方式获得了200万现金,这笔钱可以分给受益人,没有税
- NewCo 获得股份: NewCo 现在拥有 ABC Inc. 的全部股份,并还欠遗产200万(有欠条)
第五步:公司清算或合并
为了解决 NewCo 欠遗产的200万,NewCo 打算用 ABC Inc. 公司的钱来还。
- NewCo 与 ABC Inc. 合并(Amalgamation),或让 ABC Inc. 清算(Wind-Up)
- 在合并/清算的过程中,ABC Inc. 的200万现金可以免税地流入NewCo, NewCo 用这笔钱偿还欠遗产的债
最终结果:
- 遗产收到了200万现金,免税
- ABC公司的资金被取出,清算完成,没有税
- 整个家族只在大卫去世时,支付了一笔由视同出售产生的 capital gain tax
⚠️⚠️⚠️ CRA的立场与时间红线
别以为这套结构万无一失, CRA不是吃素的。
他们曾多次用反避税规则(GAAR,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挑战这种”管道交易”,认为这是一种“避税”安排。不过, 后来CRA发布了行政政策:只要公司清算或合并在股东去世后的36个月之内完成,且交易是真实买卖,不是股份赎回,CRA一般就不会当作分红征税了。
👉 所以,这个策略的关键在于:
- 时间要快:36个月完成是硬限制
- 交易要真:必须是买卖协议(Share Purchase Agreement),不能只是“把股份拿回来”
- 流程要严:Probate、公司设立、股份转让、合并都要走正规流程,保存好文件
⚠️⚠️⚠️ 并不是人人都适合
管道策略适合:
📍 公司的主要资产是现金、投资这类 passive assets, 而这些资产不再需要用于公司未来的运营
📍 继承人不打算继续经营公司
如果公司还是要继续运营的,比如制造业、餐馆、诊所等,那可能需要考虑其他策略,或者只对非运营资产进行管道操作。
“管道策略”由于涉及到复杂的公司法和税法条款,强烈建议执行人和受益人咨询专业人士,确保所有文件和时间点都符合 CRA 的要求。
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我的文章,真心希望它对你有帮助!如果觉得有用,欢迎收藏、转发,但记得带上我的名字。文章是基于我个人的理解写的,主要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些一般信息。每个人的税务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这些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意见。如果要做出重要的财务或税务决定,还是建议大家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官网的最新信息。毕竟政策变化快,我的内容可能没办法覆盖所有细节和动态。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和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