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还要从2011年说起。
多伦多,北约克。
一对夫妻花77万加币买下一套房,两人各占一半。老公是地产经纪,有GST/HST号;太太没有 ~ 这个细节先记住,年后就用上了。
2012年,一把火烧了这房。
火没查出是谁放的。夫妻俩把烧剩下的房子推倒,重建。按他们的说法,2014年建好就搬了进去,本打算安安稳稳住下来。可纵火案一直破不了,住在里面总觉得后背发凉。2015年,他们把房子卖了,170万。
卖的时候,一分GST/HST都没收。理由是,我们自己住过,这是二手房。
第二套房,几乎一模一样。
这套是他们原本的住所,2007年62万买的。2015年夏天同样推倒重建,建好后自住。2016年搬入新房,结果老公对房子”过敏了”。2017年,以345万卖出。
同样,一分GST/HST也没收。
如果故事到这为止,那确实只是两次普通的搬家。但CRA翻开材料,体会到的是另外几行:
两次重建,用的都是私人短期贷款;第一套房的 occupancy permit 刚批下来,当月就挂牌上市了; 第二套房更狠,许可还没批,房子已经挂出去了。
都是自住?
CRA表示,信你才怪。
自己住过的房子,为什么还要交HST?
很多人有个印象:卖自己住过的房子不用交HST。
这话不能说错,但太粗糙了。
在安省,买新房要交13%的 HST。而如果你的身份是”建商”,把旧房推倒、重建、再卖出去,卖的就是新房,税法上叫”应税供应”(taxable supply),13%的HST你得负责收上来交给CRA。
接下来是全篇最反直觉的一条:ETA第 191(1) 条,行话叫”视同自我供应”(self-supply)。意思是,建商把房子盖好,自己搬进去住的那一刻,法律上就当作把这套房按市价卖给了自己。HST在那一秒被触发,建商得自掏腰包交上去。
它有配套的另一半:既然已经”视同”卖过一次、HST已经算过一轮,那日后真正把房子卖掉时就属于免税供应(exempt supply),不用再收一次HST了。
一句话:这道税早晚躲不掉,区别只在于在哪个时间点交。
2021年,CRA通知来了
CRA研究了好几年,结论下来了:两套房的出售都是“应税供应”,卖房时该收的GST/HST一分不能少。除此之外,还单独给先生加了一项重大过失罚款。理由是,你是持牌地产经纪,有HST号,你不可能不知道规矩。
夫妻俩不服,把CRA告到税务法院。
好戏永远在庭外
真正的较量从来不在法庭上,而在开庭之前。
2025年1月,夫妻方发出第一份和解要约;
6月,CRA还了一个价;
7月,夫妻方回了一份21 页的书面方案,请CRA考虑:
- 第一套房,我们认为不涉及HST
- 第二套房,我们认了,愿意交HST。但345万的成交价里已包含了HST(这个很关键); 而且建房成本里的ITC我们也该拿
- 请撤销给先生的罚金
- 律师费各付各的
文件后面还附了购房合同、逐项列明的抵扣明细表,详尽到近乎啰嗦。
请记住这份”啰嗦”。它后来救了这对夫妻。
10月10日,CRA律师回复,”除了重大过失罚款之外, 你方提议的全部条款,我们同意”。
10月14日, 夫妻方回复:我方很高兴接受你方的还价。能麻烦起草一份判决同意书吗?
一方发出要约,一方作出承诺。学过合同法的都知道,到这一步,石头已经落地了。
10月21日,夫妻的律师又追问了一句:既然谈妥了,是不是该通知法院不用开庭了?对方答:嗯嗯,本周就把正式文件寄过去。
10月23日,正式文件到了。
打开一看,咦?凭空多出了几条。
CRA要按税法的191(1) 条,对2014年这个根本不在本案范围内的年份重新评估;还要夫妻俩签字,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10月24日,律师回复:反对。
10月27日,CRA翻脸了:我们双方从未达成任何和解。同意书没签、法院没通知、你方24日的邮件本身就在表示反对。这些都说明,我们根本没谈拢。
10月30日,夫妻方向法院提出动议,请求强制执行10月14日已经达成的和解。
- 小常识:什么是动议?动议是在案件正式审理(trial)之前,请法院就某一个具体问题提前作个裁定的程序。很多人第一次接触法律程序,会把 motion 理解成”开庭”,其实不是。打个比方:trial 是一场球赛,决定谁输谁赢;而 motion 是比赛进行到一半,先请裁判把某个争议判清楚,好让比赛能继续踢下去。所以 motion 不是终局判决,而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道”中间程序”。
于是问题落到了法官面前:那两封十月的邮件,到底算不算数?
判决书写了一长串分析,但拆开来看,其实就是四个问题.
第一,这案子,税务法院管不管?管。
CRA先出招:税务法院没有权力去强制执行一份没签字的和解协议。
法官:税务法院审案,可以驳回上诉,也可以准予上诉、把案子发回CRA重新处理。本案要的正是后面这一种,妥妥落在法院权限之内。
CRA 换个角度再来:可它没签字啊。
法官:你引用的法院规则第 170 条,是给双方都认账的和解开的一条免开庭快速通道,它解决的是”省事”,不是解决”一方抵赖”。何况, 程序规则没有资格去削减法院的管辖权;而ETA从头翻到尾,压根就没有”和解必须签字才算数”这么一条。
第一关,过。
第二,和解协议到底成立了没有?成立.
按安省普通法,一份和解协议要站得住,要四样东西:
- 双方都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 有对价
- 条款足够确定
- 双方就所有实质条款完成了要约与承诺的对接
法官一条条对着看:
- 双方来回用的词是 offer、counteroffer、accept, 这几个词,律师是绝不会随口乱用的
- “我们同意你方提议的条款”,写得清清楚楚
- “我方很高兴接受”,写得明明白白
- 至于”还没签正式文件”?早有判例摆在那儿:双方打算事后再补一份正式文书,并不妨碍合同在邮件往来的那一刻就已经成立,除非双方事先明确约定过”不签字不算数”。而本案没这条约定
四样,样样齐全。
第三,CRA说自己当初“理解错了“, 还能反悔吗? 不能。
法院看合同,不看你心里怎么想的,而是看一个头脑正常、通情达理的普通人拿起这份文件会读出什么意思。这就是所谓的”客观标准”。
七月方案一共21 ,从头到尾没有一个字提到2014年,也没有一个字说纳税人要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普通人读下来,得出的就是纳税人主张的那个意思。
那CRA自己会错意了怎么办?普通法的规矩:一方单独搞错了,合同照样有效,除非对方当时知道你搞错了,或按常理应该看得出来你搞错了。而本案里,没有任何证据显示纳税人知道CRA理解偏了。所以,CRA得按白纸黑字上写的、常人读得懂的那个意思,去履行。
第四,这份和解协议本身站得住脚吗?站得住。
税法这块有个别处没有的紧箍咒,叫 principled settlement rule。
它的意思是: CRA必须”按事实、按法律”查税,所以和解出来的结果,必须是这个案子真打到法庭、判下来之后有可能出现的结果之一。换句话说,税务和解不能当成菜市场砍价,不能因为双方都嫌麻烦,就”各让一步、税款打个八折”了事。金额得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不能是拍脑袋凑出来的中间数。
法官认为,本案的和解条款,无论从事实看还是从法律看,都说得通,符合这条规则。法官还顺带补了CRA一刀:CRA的法定义务是照着“税法”评估,不是照”税收政策”评估。政策上觉得该不该这么办,跟法律上能不能这么办,是两码事。
大结局
法院批准了这对夫妻的动议,诉讼费由CRA承担,一切按和解协议执行。
- 第一套房:出售为 exempt supply,夫妻二人各自被追缴的HST,各减掉11万
- 第二套房: 出售是 taxable supply, 但345万这个成交价是含税的,所以计税基数是 345万 ÷ 1.13。这一除,每人应缴的HST从22万降到了19万,另外每人还能拿到6万的ITC
- 没能翻盘的部分:先生的重大过失罚款维持成立,因为CRA早在10月10日就明确表示这条不撤。而夫妻方,也接受了这份”不撤罚款”的还价
赢,但不是通杀。这就是和解本来的样子。
三条领悟
- 别以为没签正式文件、没盖章,就可以当没发生过。你在邮件里打出”同意””接受”这几个字的那一刻,法律后果就已经成立了。后面签字的正式合同,不过是补一张单。这条规矩对CRA管用,对普通人一样管用
- 自建 + 自住 + 出售,特别招惹CRA。把房子推倒重建,住个一年半载再挂牌卖,CRA有一整套191(1)条的组合拳等着。而且”我当初真的打算自己住”这件事,举证责任在你,不在CRA。用私人过桥贷款、还没拿到入住许可就已经挂牌….这些动作,CRA都会拿放大镜一条条仔细看
- 含税价还是税外价,写清楚。345万含税,和345万另加 13%,中间差了30多万。合同上这一句,值得你多花十分钟
本文源自: Zhang v. The King, 2026 TCC 71

能看到这儿的,都是真爱。感谢你花时间阅读,真心希望这篇对你有帮助!如果有用,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 转发请带上我的名字。本文是基于我个人经验和理解写的,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的专业意见。每个人的税务情况各不相同,重大财务或税务决定,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或以CRA及政府官网的最新信息为准。税务政策更新很快,本文难以覆盖所有细节和变化。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与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八年,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 – 审计、调查、申诉裁决三个核心部门都完整经历过,深谙CRA的运作逻辑与执法尺度。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出任 Case Manager,2015创办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专注税务申报、税务争议解决与信托遗产规划。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