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事还要从2011年说起。
多伦多,北约克。
一对夫妻花77万加币买下一套房,两人各占一半。老公是地产经纪,有GST/HST号;太太没有 ~ 这个细节先记住,年后就用上了。
2012年,一把火烧了这房。
火没查出是谁放的。夫妻把烧剩下的房推倒重建。按他们的说法2014年一建好就搬了,本打算安安稳稳住,可纵火案一直破不了,住里面总觉得后背发凉。2015年他们把房卖了,售价170万。
卖时一分GST/HST都没收。理由是,我们自己住过了,是二手房。
第二套,几乎一模一样。
这套是他们原本的住所,2007年62万买的。2015年夏同样重建建完自住。2016年搬入结果老公对新房”过敏了”。2017年以345万卖出。
同样,一分GST/HST没收。
如果故事到这为止,那确实只是两次普通的搬家。但CRA琢磨了下,体会到的是另外几个意思:
两次重建,用的都是私人短贷;第一套的 occupancy permit 刚批当月就挂牌上市了; 第二套更狠,许可还没批呢,已经挂出去了。
都是自住?
CRA说,我信你才怪。
住过的房子,为什么还要交HST?
很多人有个印象:卖二手房不用交HST。
这话不能说错,但太粗糙了。
在安省,买新房要交13%的 HST。而如果你的身份是”建商”,把旧房推倒、重建、再卖,卖的是新房,叫”应税供应”(taxable supply),13%的HST你得收上来再交给CRA。
接下来是全篇最反直觉的一条:
ETA第 191(1) 行话叫”视同自我供应”(self-supply)。意思是,建商把房子建好后自己搬进去住的那一刻,税法就当他把这套房按市价卖给自己。HST在那时被触发,建商得自掏腰包交13%上去。
它还有配套的另一半:
既然已经被”视同”卖过一次、HST已经算过一轮,那日后真正出售时就属于免税供应(exempt supply)不再收一次HST了。
一句话:这道税早晚躲不掉,区别只在于在哪个时间点交。
CRA通知
这个地产经纪被CRA研究了好几年,最后结论:两套房都是“应税供应”,卖时都得收GST/HST。除此之外,还单独加了一项“重大过失”罚款。理由是,你是持牌地产经纪有HST号,你不可能不知道这个规矩。
夫妻俩不服,告到税务法院。
好戏在庭外
2025年1月,夫妻发出一个offer, 提出和解;
6月,CRA还了一个价;
7月,夫妻回了一份21 页的书面方案,请CRA考虑:
- 第一套房,我们认为不涉及HST
- 第二套房,我们认了愿意交HST。但345万的价格已包含了HST; 而且建房成本里的ITC我们也该扣除
- 撤销先生的罚金
- 律师费各付各
10月10日,CRA的律师回复,”除了重大过失罚款之外, 你方提议的全部条款我们都同意”。
10月14日, 夫妻回复:我方很高兴接受你方的还价。能麻烦起草一份判决同意书吗?
一方发出要约,一方作出承诺。学过合同法的都知道,到这一步,石头已经落地了。
10月21日,夫妻又追问了一句:既然谈妥了,是不是该通知法院不用开庭了?对方答:嗯嗯,本周就把正式文件寄过去。
10月23日,正式文件到了。
打开一看,咦?凭空多出了几条。
CRA要按税法的191(1) 条,对2014年这个根本不在本案范围内的年份重新评估;还要夫妻俩签字,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10月24日,律师回复:我方反对。
10月27日,CRA翻脸:我们从未达成任何和解。同意书没签、法院没通知、你方24日的邮件表示反对。这些都说明,我们还没谈拢。
10月30日,夫妻向法院提出动议,请求强制执行10月14日已达成的和解。
- 小常识:什么是动议?动议是在案件正式审理(trial)之前,请法院就某一个具体问题提前作个裁定的程序。很多人把 motion 理解成”开庭”,其实不是。打个比方:trial 是一场球赛,决定谁输谁赢;而 motion 是比赛进行到一半,先请裁判把某个争议判清楚,好让比赛能继续踢下去。所以 motion 不是终局判决,而是诉讼过程中的一道”中间程序”。
两封十月的邮件,到底算不算数?
判决书写了一长串分析,但拆开来看,其实就是四个问题.
第一,这案子,税务法院有没有权限管?
有。
CRA:税务法院没有权力去强制执行一份没签字的协议。
法官:税务法院审案,可以驳回上诉,也可以准予上诉、把案子发回CRA重新处理。本案要的正是后面这一种,妥妥落在法院权限之内。
CRA:可它没签字啊。
法官:税法从头翻到尾压根没有”和解必须签字才算数”这一条。
第二,和解协议到底成立了没?
成立。
按安省普通法,一份和解协议要站得住,要有四样:
- 双方都有建立法律关系的意图
- 有对价
- 条款确定
- 双方就所有实质条款完成了要约与承诺的对接
法官一条条对着看:
- 双方来回用的词是 offer、counteroffer、accept, 这几个词律师是绝不会随口乱用的
- “我们同意你方提议的条款”,写得清清楚楚
- “我方很高兴接受”,写得明明白白
- 至于”还没签署正式文件”?早有判例:另一个案子里双方打算事后补一份正式文书,并不妨碍合同在邮件往来的那一刻已经成立,除非双方事先明确约定过”不签字不算数”。而本案没这条约定
第三,CRA说自己当初“理解错了“, 能反悔吗?
不能。
法院看合同,不看你心里怎么想的,而是看一个头脑和心智都正常的普通人拿起这份文件会读出什么意思。这就是所谓的”客观标准”。
七月方案一共21页,从头到尾没提到2014年,也没有一个字说纳税人要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所以普通人读,得出的就是地产经纪主张的那个意思。
那CRA自己会错意了怎么办?
一方单独搞错了,合同照样有效,除非对方当时知道这方搞错了,或按常理应该看出来搞错了。而本案里,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地产经纪知道CRA理解偏了。所以,CRA得按白纸黑字上写的、常人读得懂的那个意思,去履行。
第四,这份和解协议本身站得住脚吗?
站得住。
税法有个紧箍咒,叫 principled settlement rule。
意思是: CRA必须”按事实、按法律”,和解出来的结果必须是这个案子真打到法庭、判下来后有可能出现的结果之一。换句话说,税务和解不是菜市场砍价,不能因为双方都嫌麻烦,就”各让一步、税款打个八折”算了。金额得有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不能拍脑袋凑。
法官认为,本案的和解条款无论从事实看还是从法律看,都说得通。法官还顺带补了CRA一刀:CRA的法定义务是照着“税法”去评税,而不是照”税收政策”。政策上觉得该不该这么办,跟法律上能不能这么办,是两码事。
结局
法院批准了夫妻的动议,诉讼费由CRA承担,一切按和解协议执行。
- 第一套是 exempt supply,夫妻二人各自被追缴的HST,各减掉11万
- 第二套是 taxable supply, 但345万成交价是含税的,所以计税基数是 345万 ÷ 1.13。这一除,每人应缴的HST从22万降到了19万,另外每人还能拿回6万的ITC
- 没能翻盘的部分:先生的重大过失罚款维持成立,因为CRA早在10月10日就明确表示这条不撤
这就是和解本来的样子。
领悟
- 别以为没签文件、没盖章,就可以当没发生。你在邮件里打出”同意””接受”这几个字的那一刻,法律后果就已经成立了。后面签字不过是补一张单。这条规矩对CRA管用,对普通人一样管用
- 自建 + 自住 + 出售,特别招惹CRA。房子推倒重建,住个一年半载再卖,CRA有一整套组合拳等着。而且”当初打算自己住”这件事,举证责任在你,不在CRA。用私人过桥贷款、还没拿到入住许可就挂牌….这些动作,CRA都会拿放大镜一条条仔细看
- 含税价还是税外价,写清楚。345万含税,和345万另加 13%,中间差了30多万。合同上这一个词儿,值得你多花十分钟
本文源自: Zhang v. The King, 2026 TCC 71

能看到这儿的,都是真爱。感谢你花时间阅读,真心希望这篇对你有帮助!如果有用,欢迎点赞、收藏、转发 – 转发请带上我的名字。本文是基于我个人经验和理解写的,不构成针对任何个人的专业意见。每个人的税务情况各不相同,重大财务或税务决定,请务必咨询专业人士,或以CRA及政府官网的最新信息为准。税务政策更新很快,本文难以覆盖所有细节和变化。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与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八年,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 – 审计、调查、申诉裁决三个核心部门都完整经历过,深谙CRA的运作逻辑与执法尺度。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出任 Case Manager,2015创办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专注税务申报、税务争议解决与信托遗产规划。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