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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商业物业没收 GST/HST, CRA让自掏41万

在加拿大买卖商业地产,最怕什么?

不是价格没谈拢,也不是贷款没批下来,而是 — 税 –  GST/HST!

为什么?

因为它实在太狠了:成交价直接乘以 13%

举个例子:

  • 买个小商业单元30万 → HST是39,000
  • 买个商业楼320万 → HST就是41.6万

这不是吓唬你,而是一个真实发生的故事。

开场:买家,到底是谁?

2011年,多伦多市中心一栋商业楼挂牌,售价320万。

卖方是一家数码公司,老板T先生。合同里写的买家是美菱公司

到了交割日,卖方律师突然收到一份文件 – Direction Re: Title(产权过户指示),要求把产权过户到另一家公司 840 XXX Holdings Inc.(840公司)

于是,产权就登记在了840公司名下。

卖方律师很谨慎,查了840,确实注册有HST号;加上会计师也证实,只要买方有HST号,卖方不用收,买家自己申报HST(self-assess)这是商业地产常见的操作。

一切看似很合理。

税法小知识:ETA Section 221(2) – 免除卖家收取 GST/HST 的责任

正常情况下,商业地产交易中卖方必须收取HST再交给CRA。这就意味着,320万的物业,卖方得额外收 41.6万 的 HST。

好在 Excise Tax Act 第221(2)条给了一个“豁免”:如果买方是HST注册人,且涉及的是商业物业,那么卖方不用收,由买方自我评估申报,进行HST self-assess。

这就很完美了:

  • 卖方不需代收代缴
  • 买方是HST注册人,能利用申报 input tax credit 把这笔HST抵掉,净税=0

看起来双赢。

CRA:不好意思,你少收了41万

结果呢,不到一年,CRA就来信了:“T老板,你卖楼给美菱,它没注册HST号。你该收却没收HST,钱要你补,请交41.6万。

T先生懵了:明明过户给了840,它是HST注册人,而且还self-assess了!

CRA摇头:不好意思,合同白纸黑字写的买家是美菱公司,它没注册,你得收啊。

T先生急了:“Final closing那天,美菱声明自己是名义买家(bare trustee),真正买家是840才对!

CRA冷冷一句:口说无凭。没有Assignment(转让协议),Direction 这种单方面指示我们不认。

于是,双方撕破脸,最终上了税务法庭。

焦点:谁是“买方”?

既然税法有规定,如果买方(recipient)是HST的注册人,卖方可以不收HST,把这个责任转嫁给买方。

关键就在于:谁才是 recipient?

  • 卖方说:交接时过户给了840,所以它是买方,它注册了HST
  • CRA说:签合同的是美菱,它才是真正的买方,它可没注册
  • 卖方补充:美菱是“bare trustee”(代持人),实际买方就是840
  • CRA回应:代持得有证据,当时没有任何代持文件

税法小常识:什么是 Bare Trust?

所谓 bare trust,又叫“裸信托”,俗称“代持”。意思是产权登记在我名下,但钱是别人出的,付款、还款、一切的法律责任也是别人承担。税务上,CRA确实承认代持关系,但条件很严格:

  • 这种关系必须在交易前就存在
  • 必须有 contemporaneous(同时期)的文件证明

没有?那就别想事后补救。税务上不看表面“产权归谁”,而要看“合同义务是谁承担”。

关键点:Direction ≠ Assignment

问题出就出在交接时的那份 Direction Re: Title(产权指示)上,这份文件很多小伙伴都不陌生,但要注意,它并不能改变合同里买卖双方的身份关系

  • Direction:是单方面的指示,类似于“请把产权过户到我朋友名下”
  • Assignment(转让协议):这才是双边甚至三方确认,assignor(转让方)把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正式转交给 assignee(接手方)

法庭列出了以下关键点:

  • 真正的买家是谁,要看合同上谁承担付款义务
  • 美菱公司从头到尾从未退出合同,也没让渡责任
  • 840公司在签原始合同时还没注册成立,哪来的recepient资格?
  • 所以,即使840是HST注册人,也不足以改变事实;买方是美菱,而它没有注册HST

结论:卖方败诉,必须补交给CRA 41.6万的 HST。

那,为什么不直接做Assignment?

很多卖方不喜欢买方转让合同,原因很简单:怕买方甩锅。

举例:合同里买方给过担保、赔偿、承诺。如果转让合同,卖方担心以后维权对象没了,所以很多合同里会写“禁止转让”。

那咋办?

👉 可以修改APS(amendment),允许在交割时做转让,但前提是:

  • 所有签署文件都到位
  • 交割款全额到账
  • 必要的材料齐全

这样,卖方既保留了追责权,又有正式的文件,防止CRA翻脸要你补13%的大头税。

买卖商业地产,一定要警惕GST/HST

这个案子给所有卖家和律师敲了个大钟:

  • Direction ≠ Assignment
  • 合同上写的买家,才是税务法下真正的“recipient”
  • 买方是不是GST/HST注册人,必须合同层面确认
  • 没有Assignment,就算产权登记到别人名下,CRA也只认合同上的名字
  • 想靠“bare trust”过关?请提前写清楚

古人都知道“立字为据”,没有白纸黑字的合同,Direction再漂亮,CRA一句“不认”,四十多万就没了。在复杂的商业交易里,一个小小的文件差别,就可能决定几十万的去留。

下次签APS:

✅ 谁签合同,就是谁承担义务
✅ 谁是产权受让人,就该查明他们是不是GST/HST注册人
✅ 有信托?有代理?给我写下来、签下来、现在就要!而不是等CRA找上门才想起补文件

本案源自:2252493 Ontario Ltd. v. The Queen(2017 TCC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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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