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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建筑商”住了三年的自住房,也要交GST/HST吗?

今天要讲的,是一个盖房大叔和 CRA 的世纪误会。

托马斯大叔,职业盖房四十年,结果有一天因为卖掉自家住了三年半的房,被CRA追着屁股要 HST。

到底怎么回事呢?咱们这就来8一8。

托大叔的梦中情房

托马斯大叔,是一个地地道道的建筑人士。从年轻时帮着父亲打下手盖房,到自己创办专业建筑公司,在这行里已摸爬滚打40多年了。公司不大,有时员工只有两三人,最多二十多人,业务集中在民用住宅的开发上。

那天,大叔下班回家,路过一个小山坡,原本以为是市政绿地的地方,赫然立着个“土地出售”的牌子。他停下脚步,望着眼前这块高地,脑子里浮现一个念头:“这地儿不简单,视野开阔、阳光充沛,要是能在这盖个房,简直完美。”

回家就跟太太报告,两口子还拉着躺椅去山坡实地体验了几回。托大叔眼里满是未来日子的画面,太太一开始不置可否,但几次日落之后也被说服了。

于是,2009 年年底,大叔买下了这块地,由他亲自操刀设计、建造了一栋自住加出租的独栋住宅,地上住人,地下出租,一家人于 2010 年正式搬入。

一家三口+宠物,住了整整三年半。

然后,2013 年,公司资金链吃紧,托大叔实在扛不住,把房子挂牌卖了。

就这么简单的生活,竟然让 CRA 闻到了“投机炒作”的气味。

CRA的灵魂拷问

CRA 的观点很简单:你是个干了 40 年的建筑商,你盖房当然不是为了自己住,是为了赚钱的!所以根据 Excise Tax Act 第 191(1) 条,你得按“自我供给”缴HST!

🔍插播小知识:

自我供给(Self-Supply Rule):

  • 📌 ETA 第123(1)条定义了什么是“builder” : Builder(建筑商)是指自建或雇人建房,并有商业目的的人
  • 📌 ETA 第191(1)条:如果你是“builder”,自建一套住宅后自住或出租,即便没卖,也必须按“市价”缴 GST/HST,因为税法视同你自己“卖给自己”,这就叫“自我供给”(Self-Supply Rule)
  • 📌 但有一个救命条款:如果你建房完全是为了自住,没赚钱意图,也没申报过 ITC,恭喜你,有“自住豁免”;第191(5)条的 personal-use exception,意思是免交 GST/HST

这场官司的核心

1️⃣ 托大叔,到底是不是“builder”?
2️⃣ 如果是,他有没有资格享受“自住豁免”?

怎么判断是否“builder”?

为了搞清楚这事儿,法官祭出了经典的“六因素分析法”,每一个都像一盏聚光灯,照向托大叔的动机和行为。

这六因素是从过去的一个教科书式的案例 Happy Valley Farms 案判例中提炼而来的,我们下面就来分析下到大叔建房底是为了“住”还是为了“赚”:

1️⃣房子的性质和设计(Nature of the property)

托大叔从一开始就说得很清楚:这是我的 Dream Home,这块地是他散步时偶然发现的,他和太太拿着躺椅、带着红酒、爬到这个坡上看夕阳。他们觉得这块地“太美了”、“温暖宜居”、“比原来那套光照更好”。他的设计图纸细节满满,全是为了“好住”而不是“好卖”:

    • 女儿独立卧室 + 套间 + 小阳台
    • 主卧与女儿间隔着洗衣房,避免互相打扰
    • 狗狗专区、大理石入口、宠物洗澡间,进出不踩脏
    • 甚至还专门做了一个通往厨房的猫门

房子每一砖每一瓦都是为家人和毛孩子量身定制的,怎么看都不像“商品”,是为了家里的每个人甚至猫子和狗子都住得舒服。

💡动机是关键!在判断是不是商业交易时,法庭看得最重的是动机(motive/intention)。不仅看是不是一开始就打算卖,还要看在买地、设计、盖房的整个过程里,是不是把“转手赚钱”当作主要目标,或哪怕是“第二意图(secondary intention)”都是不行的。

🎯secondary intention:哪怕买地时候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自住,但除此之外,你还想过万一不住了就转手卖了还能赚一笔,这就叫“second intention”;这个想法必须在买地那一刻就存在,并且对买地的决定产生了实质影响,这就算有“投机目的”。

如果一直单纯为了自住,后来因为某种意外情况才被迫出售,那不算投机行为。

法庭说:托马斯夫妇的证词可信,他们真是打算在这里长期生活的。虽然三年后房子卖了,但那是因为公司遭遇了财务困境,而不是他们一开始就想“炒房”

2️⃣ 持有时间(Length of Ownership)

如果当初买地建房时就是为了卖,那通常持有时间会很短。但托大叔一家买地是2009 年、建好是 2010 年、最后卖出是在 2013 年,整整持有了将近4年。对比他的建筑公司的操作流程,通常是建好后立即火速挂牌出售,这一行为完全不像商业炒作。

结论:不像投机,更像自住。

3️⃣ 房产交易频率(Frequency of Transactions)

23 年间(1994–2017),托马斯夫妇一共买卖了5套房。虽然都是“盖→住→卖”的模式,但平均下来每5年换一次房,这节奏和很多“炒房高人”一年卖三套的操作相比,简直佛系到不行。

结论:频率不高,不能由此推定他是个炒房人。

4️⃣是否亲自参与建造(Work Expended)

这一项看起来最“像炒房”:托大叔几乎每一套房都参与设计、建造、亲自上阵。但,法庭说:这只能算“表面”证据。人家爱动手盖房,不代表一直都是盖来卖的。最终要看动机和整体现实情况。

5️⃣卖房原因(Circumstances of Sale)

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环!法庭完全接受了托大叔一家的说法:

  • Dream house 的出售,是因为2012年起公司连亏三年,为了救公司,他把自己的房抵押出来给公司输血,最后仍然没救回来,只好卖房还债
  • 最后他们搬入了一套价格几乎只有一半的小房子

结论:这不是商业计划,是生活压力。你不能把“撑不住了”看成“趁机赚钱”。卖房背后有生活的重压,不能看成是买卖的套路。

6️⃣ 购房动机(Motive or Intention)

买地时有没有“转手赚钱”的打算,是判断 builder 的关键。法庭说,动机必须结合证词+行为模式+当时的环境一并判断。法官相信这房是整个家庭的 dream home, 因为:

  • 托大叔称这块地是“温暖、开阔、迷人”的地方。大叔和太太的证词一致,情感真实、细节充分,反映的是“我想住一辈子”的愿望,而不是“我想赚一大笔”的算盘
  • 太太一开始还不想搬,但最终也被感动,被“买进了梦想”
  • 设计时就考虑了家庭使用、狗狗猫猫的出入、女儿房间的独立性、室外洗澡间(pet wash)的位置。每一处细节都充满“住进去的打算”,而并非为了“好卖”

结论:这个房子,是他们打算住一辈子的,不是炒卖的。

👨‍⚖️ 结论:这套房不是为了赚钱盖的,不构成“商业行为”, 托大叔不是builder!法官认为:这就是典型的“自用型住宅”。

🧾关键法条大复盘

ETA第123(1)条:谁是“Builder”?

托大叔不构成“builder”,因为他建 Dream House 没有商业目的,而完全为了自己住,他从未将该房作为“库存”或“生意资产”对待

如果真是“builder”,是否触发第191(1)条“自供“规则?

是,如果真是 builder 并建好自住,确实会触发,但,托大叔完全满足第191(5)条“自住豁免”的四大条件:

  • 大叔是自然人
  • 房子建好后立即自住,是一家人的居所,全家住了3年半
  • 没有任何商业用途
  • 没申报 ITC

结论:即便他是builder,也符合豁免条款,不需要交GST/HST。所以,无论怎么判,这房子都不该被强征HST!

🎉结果:托大叔赢了,CRA吃瘪!

税务法庭判托大叔胜诉,CRA的税单撤销,连上庭的费用都由CRA承担。

结尾感悟:你不是被房子定义的人

税务的世界喜欢贴标签:你盖过几套房?你是不是建筑行业的?你过去交易多少?可现实不是算法。

托大叔是一个父亲、丈夫、工匠、公司老板。这次他盖的,不是以往的“库存”,而是一家人坐着躺椅一起看夕阳的“Dream House”,这是一家人的家,是归属。在所有砖瓦、木料、地契和税表背后,托大叔成功展现出来的,不是一个builder的操作流程,而是一家人在人生的不同阶段,努力把日子过得好一点。

不是每一个盖房的人,都是为了卖房;不是每一个贷款的人,都是为了套利。就像托叔最后说的:我盖的,不是投资项目;是我太太喜欢的夕阳,是我儿子搭建的框架,是我女儿选的灯,是我想在夕阳下好好喝杯酒、跟家人过日子的地方。”

案件来源:Swift v. The Queen, 2020 TCC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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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