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卫一家抵达了加拿大,忙前忙后,从没想过税务能跟自己扯上什么关系。安顿好老婆孩子,大卫回国,太太留下全职照顾孩子读书。
没想到几年后,大卫突然收到税务局的来信,要求他申报过去几年的全球收入及海外资产。大卫困惑了: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且因居住加国的时间不足而未能保持枫叶卡身份,他为什么还要向加拿大报税呢?
为什么交税?
”交税“就是把收入的一部分按比例交给政府,以支持国家的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如军队、公路、医院和学校。通过纳税,人们享受到国家提供的保护、社会福利、免费医疗和教育。简而言之,人们通过纳税换取了福利。
大卫个人没直接给加拿大纳税,但家人却享受了加拿大的免费医疗、教育以及多种社会补贴。这些福利本质上是由纳税人的税款换来的。这就引出了一个问题:大卫的家庭享受了加拿大的福利,但却没有交过一分钱的税。是不是不大公平?
根据加拿大税法,个人是否需要向加拿大申报全球收入,取决于其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的强度。由于大卫的家庭成员- 配偶和子女- 在加拿大居住,这构成了他与加拿大的重要居住联系。即便大卫本人未在加拿大长期居住,这种联系也使他在税务局眼中成为了一名税务居民,因而拥有纳税责任。
这么一看,大卫收到CRA的催报信,并不让人意外。
CRA怎样判定“税务居民”还是“非税居民”?
在判断个人是否为“税务居民”或“非税务居民”时,加拿大税法有两个核心标准:一是个体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程度;二是个体在加拿大的居住时间是否满足183天。满足其中任一条件,个人即可能被视为加拿大的税务居民,需要向加拿大申报全球收入并交税。
居住联系分为“主要联系”和“次要联系”。
主要联系包括在加拿大有居所、配偶(或等同于配偶的关系)以及被抚养人的存在。即使个体身处海外,只要在加拿大有可随时使用的居所,或有与其维持亲密关系的配偶及被抚养人仍居住于加拿大,这些都构成了强有力的主要居住联系。
次要联系则涵盖了个人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方面,如个人物品、家具、车辆、驾照、宠物、银行账户、信用卡、投资理财、会员资格、订阅的报刊杂志、加国的邮政地址、电话号码、人寿和医疗保险等等。这些联系虽然单一看似微不足道,但综合起来,却能显著反映出个体与加拿大社会和经济的紧密关联。
加拿大税务局在判定税务身份时,会全面考量主要和次要联系,而非仅凭某一项联系做出判断。同时,CRA还会评估个体是否有切断与加拿大居住联系的意图、是否经常往返加拿大以及每次逗留的时长、以及是否与其他国家建立了新的居住联系等因素。
居住时间 – 183 days rule – 个人即使跟加拿大未建立起居住联系,但只要在一个自然年内在加拿大境内居住超过183天,根据税法 subsection 250(1) 也可被“视同为税务居民” 而要求报全球收入。
非税务居民
“非税务居民”指的是税务所属国不是加拿大的个体,他们仅需对源自加拿大的收入交税。值得注意的是,个体的移民状态或持有的加拿大身份证件(如枫叶卡或加拿大护照)并不直接决定其税务居民状态。也就是说,即使离开加拿大,不再报税,或枫叶卡过期,甚至放弃加拿大护照等行为,也不足以将其定义为“非税务居民”。
枫叶卡和国籍≠税籍,有加国身份≠税务居民。移民身份和税务身份不是对等的,要根据移民局和税务局各自的标准分别判断。
双重征税怎么办?
再看大卫一家,他与加拿大保持着重大的居住联系,包括在加拿大的居所、家庭成员的居住以及经济活动。尽管他的收入在中国已经纳税,但根据加拿大本地税法,他仍需对自己的全球收入在加拿大再次进行申报和交税。
要解决双重征税问题,需参考中加两国之间的税务协定。中加税务协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双重征税,确保不需对同一笔收入在两国重复交税。通常,税务协定会规定如何分配纳税权利,并允许在一个国家缴纳的税款在另一个国家获得税收减免。
根据中加税务协定,当一个人同时在两国都有税务居民资格时,协定提供了一套规则来决定该个体最终的税务居民状态,这套规则通常被称为“决断规则”(tie-breaker rules)。这些规则依次考虑个体的永久居所(Permanent home test)、重要利益中心(Centre of vital interests test)、习惯性居所(Habitual abode)、以及国籍。通过这些测试,可以确定个体的税务居民状态,从而决定其全球收入的纳税国。
对于大卫而言,首先要确定他在中加两国之间的永久居所位置;如果在两国都有居所,接下来看经济和个人关系,重要利益中心在哪里。如果这些测试还是不能决定他的税务居民状态,那么他在两国中的习惯性居所及国籍将被考虑。
大卫应收集与上述测试相关的所有证据,并向加拿大税务局提交一份非税务居民认定的申请,证明他与中国的联系比与加拿大更紧密。完成这一过程后,如果大卫被确定为非税务居民,他将只需对在加拿大产生的收入缴税,而不再需要在加拿大申报全球收入。这一步是实现“一家两制”税务模式的关键,既符合法律规定,又避免了不必要的财务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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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Carol Ma,CPA, TEP 加拿大专业会计师, 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 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Tax Case Manager,2015年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905-940-1999;邮件:admin@jktax.ca;助理微信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