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发了33篇房地产税务方面的博客,首篇就是关于新房HST new housing rebate。最近发现CRA开始放松了对 rebate 的审查,原因是新出了一个有意思的案子。
说案子之前,先复习一下申请 HST new housing rebate 的几个要点:
- 购房目的: 房主或其亲属自住;
- 谁是亲属?可以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前夫、前妻、以及前 common-law spouse。亲属不包括: 叔、姨、舅、侄男甥女,更不包括同事、朋友;
- 第一个搬进去住的的必须为本人或亲属
- Title上的名字必须和原购房合同上的名字保持一致;
- 购房人必须是自然人、人类、活人,不能是公司;
- 若几个人合伙购买,合同上的每、个、人都必须入住,并把该房作为自己的 primary place of residence;
- 申请退税要在 final closing date 算起的2年内。
HST new housing rebate 由两部分组成, 联邦退税和安省退税:
联邦退税最高 $6300 – 房价 “ net sales price” 在35万的时候,联邦退税就是 $6300;之后随着房价升高, 退税快速递减,等房价到了45万, 联邦退税完全消失。有人以为房价超过45万就没有退税可拿了,这是不准确的,严格的说只是联邦部分的退税没了,但还有省里的。安省退税和联邦的不一样,它是随着房价上升而增加的,房价超过45万就可以拿到最高度 $24,000,再往上涨涨到100万,退税也还是 $24,000,封顶了。
所以,new housing rebate 的高低取决于房价。
CRA对HST new housing rebate 的审批很严格, 下面说几个被拒的真实案例:
- 短期两房。Mendes签约买楼花A。6个月后签了第二个楼花B。B先交接, rebate 顺利拿到。4个月后,A也交接了, 这次再申请 HST rebate 被拒。法庭认为,如果说签第一份合同时的 ”“intention” 是自住,那么签第二份合同的时候,不能还是自住,除非第二套是给亲属住的。偏偏Mendes声称都是自己住。因此CRA驳回第一套房的HST rebate 合情合理, 得到法官支持。(这就是犯了上面第一条:自住目的)
- 短期多房。Sivakumar 在两年多的时间内购入了5套新房(全按自住) 。CRA令其退回其余4套的 HST rebate, Sivakumar不服上诉,失败。(同样犯了上面第一条:自住目的)
- 购房目的。Berkovich 签约买 condo 楼花,6天后把未婚妻的名字加到合同上(通过 amendment to agre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 交接后2个月卖房。CRA认为购房目的不是自住。 Berkovich上诉法庭,完败。(同样犯了上面第一条:自住目的)
- 更改目的。Wong 买了一condo,儿子住了一夏天后去外地上大学。CRA认为购房目的不是自住。Wong 提供了各种证据,证明自己和老公也搬入了Condo。法庭认为夫妇俩放弃了现有带有home office的敞亮 house不住,却搬到仅有630尺的小condo里和成年的儿子住一起,合理性值得质疑。儿子在外念书也不会回这里居住。因此无论是夫妇住还是儿子住都不合情理。败诉。(同样犯了上面第一条:自住目的)
- 名义买房。Davidson 和 Waterhouse 2个朋友合买新房。 交接时两人名字都上了title, 之后只有 Davidson 一人搬入。退税被拒。 (此案犯了上面第五条 – 购房人必须全部入住)
- 朋友合买。Goyer 和一对夫妇合伙买了块地, 建了新房。 Title上写了三个人的名字。所有的文件比如 Construction mortgage, construction permit, insurance policy, HST rebate application 都是三个人的名字。但是建房的费用只有Goyer一人支付。夫妇从未搬入。CRA和法庭一致驳回了三人的 rebate申请。 (此案犯了上面第五条 – 购房人必须全部入住)
- Sharp和生意伙伴 DaSilva 合伙买一新房。 交接前,Sharp 把爸妈的名字加到了title 上( amendment)结果 Sharp 和 Dasilva 都没有搬入。交接后,Sharp的爸妈倒是搬入了新房。Sharp的HST rebate 申请被拒。(此案犯了上面第五条 – 购房人必须全部入住)
- Henao签了购房合同,随后叔叔的名字用amendment加进了合同。 交接时Henao和叔叔的名字都在title上。只有Henao 一人入住。被拒。(此案犯了上面第五条 – 购房人必须全部入住)
- Malik 签购房合同,然后发现自己贷不到款。交接之前,把老婆的叔叔加进(amendment)来。交接时只有叔叔一个人上了title, Malik一家搬入。被拒。(此案犯了上面第五条 – 购房人必须全部入住)
- 合同上的人名和Title人名必须一致。Kandiah 签约,交接时候只有太太一人上了title, CRA认为购房合同和Title上的人名不一致。 如果说这一点还值得跟CRA商榷一番的话,当事人下面的动作就让我无话可说了。Kandiah 在交接后一个月开始找租客,并在MLS上打出了卖房广告. Listing 上写着 “brand new never lived in”, 被拒,申诉也被法官驳回。(此案犯了上面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和第五条 )
好了,看了这么多,下面讲下这个新出炉的案子,2016年3月的。
用朋友的名字帮买房 – Crooks签了一购房合同,交接前发现自己不能贷款。闺蜜 Richard夫人愿意担保,但是银行要求Richard的名字必须上title。于是Crooks跟开发商修改(amendment)了购房合同,加上了Richard夫人的名字。交接时title上写Richard占1%, Crooks占99%。然而CRA拒绝了rebate,理由是 Richard 作为 co-purchaser, 第一没有入住,第二也没有入住的意图 (看上面第五条 – 【所有】买家必须有意图(intent)入住,并且把该房作为自己 primary place of residence) 。 上庭后, 两位女子遇到了法官 Hershfield (加注:此案是Hershfield退休前审理的最后一案)。 他认为: Richard 作为 co-purchaser 上title完全是“ a wholly artificial transaction – a sham“, Richards did not factually have any title to the property. 他表示Crooks 借朋友的名字完全是为了贷款, 从事实上看,朋友对房子既没产权也没有任何beneficial owership, 从未有入住的意愿,Crooks小姐从一开始就是想一个人买、一个人住的,因此,法官认为Crooks符合rebate的规定,结案。
这个判例一出,完全颠覆了之前若干个案子的判法,满朝哗然。不知道CRA会不会因为这个判例而对 HST rebate 的审批放宽一些呢?我们拭目以待。
马云,Carol Ma,加拿大特许专业会计师。2006–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 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Tax Manager,2015年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办公室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办公室微信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