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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公司在手,T1134 要不要报?

很多人不知道,CRA对海外公司的监管,几十年来基本靠一张表在撑场面 – 这张表,杀伤力极强 – T1134

T1134 到底是什么神仙表?

T1134 的全称是 Information Return Relating to Controlled and Non-Controlled Foreign Affiliates。

请注意前两个字 – information return – 这意味着它是一份信息披露表,不是用来算你要交多少税的。

T1134的黑化史

T1134诞生于1995年的联邦预算案,那时的它还很单纯,说明文档只有一页。

转折点在2011年,CRA全面升级了该表,把好好的一张表搞得复杂无比。从此,海外公司、多层控股、直接/间接持有、谁跟谁有关系,统统都要交代。

到现在,海外避税盛行,规则也越来越严格,结果就是现在的T1134你看一眼就得吃颗速效救心。

谁该报?

如果你是加拿大税务居民(个人、公司、信托、或合伙企业),在一个税年内的任何时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公司股份,并且满足“1+10”原则,你就得报:

  • 你单独持有任何类别的股份 ≥ 1%,并且
  • 你+你的关联人,合计占股 ≥ 10%
  • “关联人”包括血亲、婚姻、收养关系,以及由这些关系控制的公司 – 统称为 non-arm’s length relationship

注意: 哪怕你只持有了1 天,或者通过信托、壳公司间接持有,都逃不掉。这家公司在法律上被称为你的 Foreign Affiliate (FA),即外国附属公司。

FA 升级版:什么是 CFA?(重点监控对象)

如果FA只是“被CRA关注”,那CFA就是“重点监控”对象。

CFA 翻译过来叫“受控外国附属公司”。一旦被判定为CFA,就可能触发FAPI (Foreign Accrual Property Income)

  • 硬核科普:FAPI 为什么可怕?~~ 简单说就是“海外被动收入”。不管外国公司的钱有没有汇回加拿大,CRA都视同你已经拿到了这笔钱,要求立刻在加拿大交税。

CFA 是FA的“子集”和“加强版”,全称是 Controlled Foreign Affiliate,意思是你“控制”的外国公司。一旦构成CFA,就可能触发 FAPI – Foreign Accrual Property Income (海外被动收入), 后果就是不管钱进不进加拿大,都要被立刻拉回来征税。

如何判定CFA?

  1. “直接控制”:你直接持股超过50%(拥有投票控制权,即 de jure control);或
  2. “凑份子算法”: 即便你个人不控股,只要你和以下成员组成的“4人小团体”合计控股超过50%,你也被判定拥有CFA:
    • 你自己 + 你的关联人(不管在哪)
    • 最多4个加拿大税务居民组成的“小团体” + 他们的关联人(不管在哪)

举个例子

大卫和凯文是哥们,分别持有一家中国公司30%和20%的股份; 大卫的姐姐(非加拿大居民)持有35%。

  • 大卫视角: 我才占 30%,我没控股
  • CRA视角: 大卫 + 凯文(2人小团体)= 50%。虽然没过半,但加上大卫的姐姐(关联人)35%,总计 85% > 50%
  • 结论: 判定为CFA!大卫必须乖乖报 T1134

为什么非居民也算

关联人士的定义跟是否是税务居民无关。税法将非居民关联人的股份也计入,是为了防止加拿大居民通过海外亲属来避税。所以,非居民亲属(比如兄弟姐妹)的股份 + 你股份一起, 会导致你瞬间变成“控制人”,让海外公司变成CFA,这是最易让人搞错、让CRA抓到小辫子的地方。

T1134 都要交代些什么?

核心内容包括:

  • 公司基本信息:名称、地址、税务属地
  • 股权结构:你的持股比例、关联方的比例,以及投票权细节
  • 财务数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包括收入、支出、和交税情况
  • 跨境交易:如贷款、分红、重组或任何与加拿大相关的往来
  • 如果是CFA,还要申报是否有FAPI,很可能触发加拿大立即征税

总之,CRA想了解整个故事,你的海外公司是怎么运作的,与加拿大有什么联系。

T1134和T1135的区别

  • T1134:针对公司股权
  • T1135:针对个人名下的海外资产(SFP),包括外国股票、债券、房产、银行账户(披露门槛是成本总额10万加币),目的是验证外国资产上是否产生了收入;但,T1135不包括已在T1134上申报的FA股份,避免重复

简单说,T1134更注重公司股权和控制,T1135更注重个人持有的分散资产。如有重叠,比如你持有的FA股份成本超过$100,000,你把FA报在T1134了那就不必再用T1135重复报了。赶上同时触发两张表的情况,优先用T1134。

看个例子

大卫夫妇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后,继续持有中国“大苹果环球实业”公司。大苹果公司和其他公司一样,在中国做生意、赚钱、交中国税。

报税时,会计师提到T1134,大卫很困惑:大苹果公司是一家中国公司,为什么要跟加拿大申报?

答案很简单:大卫夫妻是加拿大税务居民, 持有海外公司股份合计100%(超过50%就符合CFA)所以必须报T1134。T1134不是给加拿大交税,而是披露,让CRA检查是否涉及加拿大税。

T1134的构成

T1134由5页总表+8页附表构成:

  • 总表 – T1134 Summary – 每个申报实体(reporting entity)都要填一份,披露所有的 FA
  • 附表  – T1134 Supplement – 每个FA单独填一份

如果FA是正常运作的、“活跃”的,要总表+附表一起填;如果FA是“休眠的”(Dormant/Inactive)则只填总表。

“休眠公司”能不报吗?

很多人说:“我的公司没业务,只是个壳。” 对不起,只要公司没注销,哪怕是“休眠”状态也要报T1134总表。

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才可以只填总表,免填详细的附表:

  • 总投资成本<10万加币
  • 年总进账 <10万 加币 (注意这里包括贷款和注资等 inflow)
  • 总资产市值 <100万加币

准备材料

申报前,收集资料是关键。很多人因为信息不全卡在这里。要准备:

  • 基本信息:公司名称、注册地、地址、成立日期、税号、你的持股和投票权比例
  • 财务数据: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国税申报和缴税证明
  • 股权结构:直接股东、最终受益人、持有路径(尤其是多层结构的,要提供 org chart)
  • 即使是休眠的FA,也要填总表,别以为没业务就什么都不填了

“最低层”原则

如果架构复杂,设有多层加拿大实体控股的,CRA只要求最低层的加拿大公司申报直接持有的FA。比如:加拿大公司A → 100% 持有加拿大公司B  → 100% 持有外国公司C; 虽然C也构成A的FA,但CRA目前只要求B申报T1134,上层A不用重复。

截止时间

T1134的截止日通常是税年结束后的10个月内(个人是次年10月31日),看”reporting entity” 到底是谁:

  • 个人:税年截止日是 12 月 31 日 → T1134必须在次年的10月31日之前提交
  • 公司:如果税务年度截止日为3月31日 → T1134必须在次年的1月31日前提交
  • 合伙: T1134的截止日为税年结束后的6个月

 四种特殊情况,还是要报:

有些情况看似可以免,但税法要求申报:

  • FA的财年与你的不一致:用现有信息报,不全的部分尽职调查后补
  • 年内卖掉了FA:只要税年内持有过,就报到卖出日
  • 新买的或新设立的FA,还没财务数据,要报,可以做有限披露
  • 年内不再满足是CFA,但如果税年内曾经是CFA,仍需报总表和附表

不报的后果 – 罚金

  • 普通迟报 ITA 162(7) – Failure to comply:    基础罚金每天$25,最高$2,500;从$100起罚(即使只迟1天,也至少罚$100)。基础罚金不看理由,只要没提交或迟交就罚;如果一个 reporting entity 下面持有多个FA,每家FA都单独罚
  • 重大过失 ITA 162(10)(a) – Failure to furnish foreign-based information:  这是升级版的罚金,针对故意、重大过失、极端疏忽、本该知道却不报的情况。每月罚$500,最多24个月罚款上限$12,000。但,  好处是它会扣除已罚的部分,比如CRA先罚了162(7),这部分基础罚金可以在升级版的罚金中扣除。要施加这个罚金,CRA得能证明你明知该报却不报,比如先前年份报过类似资产
  • 对抗调查 ITA 162(10)(b) – Failure to furnish foreign-based information:  类似a款,但再上升一级。b款罚金针对的是CRA已发出正式要求后(demand under 233(1)),给你机会配合调查,你还无视,这是严重对抗;  这种情况每月罚$1,000,最多24个月,上限$24,000,也可以扣除已罚过的罚金
  • 162(10.1) – Additional penalty:   这是“超长拖延”的附加罚款。如果违规超过24个月,罚款就会进一步升级为资产价值的 5%(可扣除已罚)。所以,千万别让问题积累超过2年
  • 终极杀招 ITA 163(2.4) – This penalty applies to people who, knowingly or under circumstances amounting to gross negligence, make false statements or omissions in an information return:   这是针对申报中故意虚假陈述或遗漏的重罚。金额是 $24,000或资产规模的5%,取大。 要施加这个罚金,CRA得证明你明知故犯,用虚假信息破坏税务系统,罚重以威慑。

温馨提示: 唯一的“救命稻草”是 ITA 233.5 (Due Diligence Exception)。如果你能证明已经“尽力了”(比如给海外公司发了无数封邮件要报表,对方死活不给),且在申报时注明了情况并在拿到信息90天内补齐,才可能豁免。为什么设这条?因为CRA承认有些海外信息的确很难获取,不想罚诚实善意的纳税人。

首年豁免

成为加拿大税务居民的第一年是免报T1134的。但从第二年起,这道题就是必答题。对于回流的“老移民”,可没有首年豁免待遇。(因为以前曾是税务居民,CRA认为这类人应该了解申报义务)。

没报T1134,怎么办?

如果你看到这里突然意识到自己持有FA或CFA,但没报过T1134,请记得CRA有主动坦白项目 – Voluntary Disclosure Program(VDP),申请成功的话可以免罚金、免刑责,还可能得到部分利息的减免,这对很多人来说是“亡羊补牢”的有效手段。

还是那句话:税务这事,不能嫌麻烦。你嫌麻烦,就会有麻烦。


感谢 你花时间阅读我的文章,真心希望它对你有帮助!如果觉得有用,欢迎收藏、转发,但记得带上我的名字。这篇文章是基于我个人的理解和经验写的,主要是为了给大家提供一些一般信息。每个人的税务情况都不一样,所以这些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专业意见。如果要做出重要的财务或税务决定,还是建议大家咨询专业人士,或参考官网的最新信息。毕竟政策变化快,我的内容可能没办法覆盖所有细节和动态。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