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写过一篇小文,关于父母加子女名字上产权的 – 遗产规划系列(二) 该跟孩子联名吗?” 重点在聊税。这一篇要八卦一个用孩子名义买房带来的纠纷。
一笔钱,两处房,三方纠葛
一对父母,养了俩女儿。孩子们在家一直住到快三十了才搬出去,没想到原本幸福和谐的家庭气氛却因买了两处房产而打破了平衡。
2003年,第一套房:Strathmore
2003年,父母在多伦多买了一处投资房,总价26万。父亲出了首付10万,剩下的16万用两个成年女儿的名义贷款,母亲作担保人。房子产权登记在姐俩名下,但从头到尾,从购置、维修、以及日常开销、招租收租这些杂事全是母亲张罗,女儿们没出一分钱。要说女儿贡献了啥,那就是交房后,二女儿带着男友和几个朋友帮忙刷墙、打扫,母亲最后请大家吃了顿饭,表示感谢。
为了方便管理,母亲开了四人的联名账户,但取款和存钱都是母亲操作。当房子没有租客时,短缺的费用也是靠在医院上班的母亲贴补,姐妹俩没往账户里存过钱,也没管过房子的租赁事宜。
后来,姐俩也不小了,快三十了,一起租了一套公寓,搬走了。一年后,大女儿和男友搬到了一起,二女儿则搬回了家。
2011年,第二套房:Goodison
2011年,大女儿和男友决定买房,希望母亲出点钱,他们提出按出资比例分配产权:母亲出资2/3,就拥有2/3权益;他俩出资1/3,共享1/3产权。于是,母亲拿出了10万存款,还通过抵押Strathmore又贷出10万,一共投入20万。
然而,三年后,母亲发现大女儿从联名账户私自提走了$16,800。问起她来,还闹情绪了,不但不解释,还说自己是 Strathmore 的“主人”,并威胁要卖房子分钱。再后来,大女儿来真的了,委托律师发了封律师信正式通知妹妹,要么买下她的50%产权,要么把房子卖了,收益姐俩平分。
这下子可把老母亲气够呛,这明摆着没把父母当回事。更恶劣的是,大女儿和男友真的把 Goodison 卖了,拿了钱一起去了希腊,永久定居。
伤心透顶的老母亲一纸诉状把大女儿和女婿告上了法庭。
女儿女婿声称,母亲这些年来对他们的经济援助是”无偿赠予“,所以不存在任何还款义务;但母亲主张,这些钱是投资,不是“白送”!
怎么判呢?
法庭判决时,参考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在2007年的经典案例 : Pecore v. Pecore(2007 SCC 17)
要说这个案子,那是教科书级别的 (真的在教科书里,每年必考!):说的是一位老爸(Mr. Pecore)把银行账户加了女儿 Paula 的名字,成了联名账户。老爸去世后,Paula 的继母说,这个账户是你爸的遗产,应按他的遗嘱分配,大家都能分一份儿。女儿则表示,联名账户的钱都是我一人的,因为 joint account 带有 right of survivorship 的属性 (即,一个户主去世后,其份额会自动转给其他存活的户主),所以我自动拥有了整个账户的资金。女儿和后妈各执一词,一路打,最后闹到了最高法。这个案子就成了关于”Resulting Trust“ 这个法律概念的最经典案例。
老爸的“真心话”是什么?
- 加拿大法律有个默认规则,叫“Resulting Trust“,译成 “结果信托”、“推定信托”、或“归复信托”。说的是,如果俩个成年人,一人把资产无偿转让给另一个人,法律默认不是白送的,而是暂时被代持,接收的人其实是在替原主保管;只有一个例外,那就是如果转给了未成年的孩子,则法律默认是“赠予” – Presumption of Advancement (这叫“推定赠予”)。为什么呢?因为法律默认这是父母出于爱与责任, 是为了支持和照顾未成年孩子。
那么问题来了:Paula 已经成年,不适用未成年人的”推定赠予“。这就意味着,老爸加她名字这个行为,法律默认是“resulting trust”, 那就表示老爸仅是让她”代持“。要想推翻 resulting trust , 她必须证明老爸的真实意图就是赠予,给她实际的权益。如果证明不了,那么就会真的像后妈主张的那样,这些资金是父亲遗产,她只是“代持”。
好在,老爸生前留下了一些线索:
老爸在不同场合曾明确表示过,这些钱是为了以后 Paula 生活方便而留给她的;把账户变成联名就是希望 Paula 今后可以直接使用这些钱,不用等到遗产分配。凭借这些书面证据,Paula 成功地推翻了“结果信托”,证明了钱是老爸给她的赠予。
最高法院的警示::
- 成年子女没有“赠予优待”:成年子女要证明父母的无偿转账是赠予,必须拿得出证据
- 证据很重要:法庭要看当事人转账时的动机,比如有没有书面记录、当时说过什么、以及行为举动
- 把话说清楚:重要的财务安排必须提前写清楚,落在纸面,不然太容易引发家庭战争
传统上,Pecore 原则被视为处理父母和成年子女关系的工具,比如,当父母将财产(房屋或银行账户)无对价地转给成年子女,会推定不是赠给子女,而是让其代持。后来,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原则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了,甚至还包括了没有亲属关系的成年人之间的赠予。所以,在进行资产转让时,无论是家庭成员之间还是非亲属之间,都必须让人知道转让背后的意图,留下证据。
回到前文母女争房产的案子,法官也是读过书的,他引用了Pecore v. Pecore(2007 SCC 17),最后给判决如下:
- Strathmore房产 – 法庭认定,这套房的实际持有人(beneficial owner)是母亲。父母支付了购房款和之后所有的开销,姐俩既没出钱也没提供过任何实质性的贡献。她们虽是名义上的产权人,但更像是“代理”,真正的主人是母亲(父亲已过世),所以法庭判决将房产产权转回母亲名下。
- Goodison房产 – 法官确认母亲出的20万占购房款的35.6%,因此母亲应拥有相应的权益。大女儿和女婿主张这笔钱是母亲赠予,却拿不出任何书面凭证,因此,法律默认的 resulting trust 成立,女儿女婿一直”代持“了母亲35.6%的份额。法庭要求大女儿从卖房收益中支付母亲13.4万。
案件来源:Tzouanakis v. Tzouanakis, 2024 ONSC 2734 (CanLII)
我学到了什么?
家庭财产,不仅是钱的事, 更涉及信任、感情,也关乎法律规则。对于父母来说,帮孩子是情分,但明确自己的权益才是底气。如果当初父母和子女在购房时就有清晰的协议,后面的诉讼或许根本不会发生。房子可以再买,亲情却不可重来。想要家和万事兴,就要提前安排。一张白纸黑字的协议,才是维系今后和睦的关键。
相关小文,戳这里:赠予的潜规则:一笔钱送给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有什么法律玄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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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入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jktax-q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