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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出钱捐助的学校晚宴,是否构成老师的收入?

有位妈妈在家长群吐槽,孩子的学校隔三岔五要求家长捐款,明明私校的学费已经很贵了,还要捐款,很不解,也很无奈。

在加拿大,捐款不是件新鲜事。私立学校的资金来自学费、政府的教育拨款、和家长捐款。私校学费高,但资源多,提供各类课外活动和竞赛,给学生很多锻炼的机会,老师给予每个学生的关注度也高。 捐款能帮助学校升级设备、增加课外活动、拓宽学生眼界、提高竞争力。所以,私立学校的各种名目的捐款和 fund raising 活动是非常普遍的,有些私校还用信托基金会去管理和维护这些捐款。

有一家私校,在圣诞季搞了一场教师晚宴。本来很正常的一次活动,却把CRA拉进来了:

这个私校有自己的的慈善基金会,圣诞晚宴门票$60。本校老师被强烈建议参加,校方说老师可按优惠价购票进场。学生家长自愿捐款给基金会,基金会则根据捐赠的金额有多少,按比例来降低老师入场券的价格。老师还是很有操守的,从未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暗示家长进行捐款,只是在买门票的时候才得知“优惠票”为$25。

于是,求知欲旺盛的学生家长对学校和基金会的此番操作有了小疑问了,赶上假期没啥事,就写了封信给CRA,问,这被减免的$35块是否构成 taxable benefit,  老师是不是得为此交税?

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个事:

“礼物”或”赠予“,通常指自愿并且无偿转让的实物或财产。通常来说,通过接受“礼物或馈赠”而获得的款项,不构成接收方的收入,不需交税。

但是,当一个雇员从雇主或他人那里,因其“职务”或“雇佣关系”的原因而收到有价值的赠予时,根据 Income tax act 的第5(1)条或第6(1)(a)条,这个价值或利益应计入接收方的收入;因此,除非雇员是以”纯个人”的身份收到的馈赠,否则都应该涉税。具体请阅读 Income Tax Folio S3-F9-C1

以”个人身份“ 和”以雇员身份“那肯定是有区别的。

比如,为了获取采购订单,一个企业向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送了50万,希望在招标过程中“中标”。这是因为这个工作人员在那个位置上,换了谁在那个位置,都会送;并不是因为他有什么个人魅力,让人喜欢得欲罢不能才送的;

再比如,我家邻居经常送我各种好吃的好玩的,从拖鞋、毛绒玩具,到珍珠项链、大牌口红,应有尽有。这,就是单纯靠个人魅力了。

所以,像我这种以个人身份(不以雇员的身份)收到的馈赠属于“windfall”,对应中文为”大风刮来的“。这类”白得的“赠予不构成收入。

如果一笔赠予具有下面这些特征,即可被视为意外之财,不构成获得方的“收入”,不用交税:

  • 这笔财物不是因为你提供了某种服务或东西,不是基于绩效、职位或工龄等雇佣因素
  • 这笔财物,你本来没权利要求,也没特别地通过某种努力去获得
  • 你并未主动找人要这笔财物
  • 你本来也没想过、或期待过这笔财物
  • 你觉得这样的财物不会再来一次
  • 你平时不是靠此为生,这不是你常规的赚钱手段

说回学校圣诞晚宴这件事,CRA最终还是给出了官方意见。CRA认为老师们因家长的捐款而得到“优惠”的入场券,应属以”个人身份“收到的馈赠,视同为 windfall,  因此无需纳入收入,不用计税。


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遗产信托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税务咨询公司暨马云会计师事务所。办公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