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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翻建后用来自住、出租、或出售,HST该怎么算?

最近CRA盯上了翻建房,尤其是2016到2018年间的翻建。

标准审计信的开头是这样的:“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你在XX年翻建并出售了XX房” ,后面引用 Excise Tax Act 的第123(1)条,开始讲 GST/HST下的“builder” 定义,潜台词是请你自查一下自己是不是符合builder,接着就是准备文件的清单和一套问卷,拉开架势开查。

谁是HST意义下的“建商”?

搞清楚你是不是“builder”很关键,直接决定了要不要交GST/HST。

首先,“builder”不是字面意思上非得是个开发商或建筑公司, 换句话说,你的职业也许和房地产一点关系没有,但如果你自己建房或雇人翻建,动机里带着商业目的 – 转手出售或出租,那你就很可能是 CRA 眼里的 “builder”了。

举个例子

大卫是个牙医,平时工作很稳定,攒了一些钱。有次聚餐时,朋友提到滑雪场附近正在开发新盘,地段极佳,转手就能大赚。大卫一听,很心动,签了五套楼花。很明显,这里大卫的动机带有商业目的(自住不至于买五套)。所以在CRA的眼里,大卫妥妥是个“builder”。

这个例子也说明了,HST下的“builder”不需是建筑行业的人。只要有商业目的,哪怕你是牙医、老师、艺术家,都有可能被认定为“builder”。

不是“建商”的人

反过来说,如果你买房或在自己地上盖房,纯是为了自己住,并没任何商业实质或赚钱的打算,那你就不是“builder”。

这里有两个关键:

  1. 个人身份:你是自己买房或建房
  2. 没有商业目的:你买或建房是为了自住,不是为了赚钱,即没有商业实质和商业目的

例一

大卫几年前从父亲那接手了一块地。去年,他决定在这块地上建一套新房,计划好好住下去。没想到,刚建好新房没多久,公司就派他去外国工作,三年合同,包吃包住,待遇好得让人没法拒绝。大卫决定把新房卖了。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卖房行为涉及GST/HST吗?

不涉及! 大卫开始建房是为了个人自住,并没任何商业目的,也就是我们之前提到的没有任何“商业实质”。所以,他不算“builder”,这次卖房不涉及GST/HST。

例二

约翰这边就完全不一样了。他早就开始玩起了翻建“事业”,算是职业开发商了。他的操作模式是:建好一套房,住进去,同时开始建下一套。等下一套差不多建好,就把自住的这套挂出来卖。卖完他再搬进下一套继续周而复始。那么,约翰卖房涉及GST/HST吗?

涉及! 因为约翰的每一次建房都是带有商业目的,主要意图就是为了卖房赚钱。因此,约翰在CRA眼里是“builder”,每次卖房都是商业行为,所以他要为每次出售缴纳GST/HST。

CRA怎么看你是不是“builder”?

CRA不会只看表面,它会综合多种信息来判断是不是“builder”。比如下面这些情况:

  • 你跟别人合伙买了地建了房,但压根没打算搬进去住
  • 你买地建房,目的就是转手卖,没想长期持有
  • 你买了远超自己经济能力的房,还借了高息贷款、短贷,明显就不是为了长住,而是想尽快出售
  • 个人记录上,比如驾照、健康卡、车险、银行账单、孩子的学校登记,通通显示这个房并不是你的住址
  • 你虽住进去了,但根本没打算长住,搞了个行军床住几天做做样子
  • 同一时间买了几个单元
  • 房子刚建好,甚至还没完全翻建好,你就开始挂MLS上打广告卖房
  • 你把商业地产改成民居,且不为自住

被认定为“builder”意味着什么?

一旦CRA认定你是“builder”,那翻建、出售等行为就被认为是商业活动,涉及GST/HST。也就是说,你的这些操作将会带来GST/HST的交税负担。

Self-Supply Rule

既然搞清楚了谁是“builder”,那么再来看一下 self-supply rule

这个规则只适用于“builder”。

如果你是“builder”,建了新房并出售,那你得向买家收取GST/HST,这很常见。但如果你决定留着自己住或者出租呢?这时候,CRA就会启动 self-supply rule

这条规则的意思是:即使你选择了自住或出租,CRA会视作你把房子“卖给了自己”。也就是说, 你自己既是卖家也是买家,所以你需要按照房子的市场价值来计算并缴纳GST/HST。这就是所谓的“deemed sale”(视同出售)。

明白了什么是 builder,再看 self-supply rule。

Self-supply rule 只适用于 builder。

一个 builder 建了新房,出售时得跟买家收 HST;倘若留着自住或出租,会怎样呢?会构成 “deemed sale” ,也就是说 CRA视同 builder 同时拥有两个身份:既是卖家又是买家,自己卖给自己一套新房,这就叫 self-supply(自己供给自己)。

为什么会有这条规定?

普通人想自住或出租,得先买一套房,而买房的时候,你得支付13%的HST,省不了;但builder可不一样,他们自己建房,就不需要支付这笔税了。所以如果不制定一个规则,builder就能轻松绕过这个税务漏洞,省下13%的税,那谁还会买房呢?人人都跑去当builder了!

因此,为了防止builder占这个便宜,self-supply rule 就诞生了。这个规则规定,即便builder把新房留给自己住或出租,CRA也会“视同”他把房子卖给了自己。既然发生了“卖”,那就得按新房的市价缴纳HST。这下,builder和普通买房的人税务上终于拉平了。

Builder 建房后自住

这个规则还有个大前提:只要 builder 申请了建房的 ITC,就必然触发 self-supply rule

为什么?因为 ITC是建房成本中包含的HST,如果builder能申请退回这笔钱,那不就比普通人又省了一笔吗?为了防止这种“多重优惠”,CRA规定,只要申请了ITC的,builder一定要按self-supply rule 交税

什么情况下不会触发self-supply rule?

如果 builder 建房后自住,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就可以避免触发 self-supply rule:

  1. 长期居住意图:builder 真的打算住进去,而不是临时住几天作作样子
  2. 建房的主要目的是自住:builder 在建房过程中必须一直打算自住,而不是在卖不出去的情况下才决定的自住
  3. 没有申请建房成本中的ITC:只要不申请ITC,就不触发self-supply rule

举个例子

大卫这次又建了套新房,原本是打算卖的,但在建房过程中,他越来越喜欢,决定完工后留着自家住。房子刚一建好,他拿到入住许可证就搬了进去,住得踏踏实实。

虽然大卫是 builder,但他这次满足了所有条件:长期自住,建房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自家住,而且没申请ITC。所以,大卫这次并不会触发self-supply rule。如果申请了ITC,那就必须按新房建好后的市场价计算并缴纳 HST了。

顺带一提,作为自建+自住的房主,大卫还可以在两年内申请 owner-built new housing rebate,最高能退回$16,080的rebate !

Builder 建房后出租

如果builder建房后出租的,CRA要求builder在完工之日或第一个租客入住之时(以较晚的时间为准)主动申报并上交HST; 如果builder建的是一栋多单元的公寓楼,那么第一个租客入住的那天就是self-supply rule的触发点。builder需要按这天的市价来缴纳HST。

申报方法

  • 已有HST账号的builder:可在self-supply触发的申报期内,通过常规的HST return 申报,同时申请ITC
  • 没有HST账号的builder:用 GST62 在触发self-supply的下个月的最后一天之前申报。比如,房子在2月份完工的,GST62必须在3月31日之前申报并上交HST

Self-supply rule 其实就是为了防止大家都去钻空子,逼着 builder 和普通人一样都要交 HST,不给任何税务优势。这样一来,自然不会有大批人涌去当builder搞自建自卖了。这条规则不仅体现了税收的公正性,还巧妙地引导了市场行为。所以说,税法的制定者是真的有远见,他们不仅要平衡税收,还要从宏观上控制市场秩序。通过这么一条规定,就轻松限制了大规模翻建潮的出现,让这个行业维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这个设计既保护了消费者,也提升了市场的整体质量,可谓一箭双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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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遗产信托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税务咨询公司暨马云会计师事务所。办公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