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海外买家税(NRST),真是越来越难退了。原因?自己看新闻去,注意一千亿 ($100B) 不是赤字,是因为疫情产生的额外赤字:
省政府拒绝退款有各种奇葩理由,比较典型的有:
学生买的房子,和学校比较远,被拒的理由是:不是主要住宅 (principal residence)。
还有这种省府引诱申请人说错话的,问你买房的钱是哪儿来的呀。女孩回答是妈妈给的。然后省府说:那我觉得你妈才是房子真正房主,你只是一个受托人 (trustee),你妈又没住,所以钱不能退给你妈。
这个更狠,一位工签申请人,工作不止一年了,但在第一年里,两个工作之间有5个工作日没工作,就被拒了。
更常见的被拒的理由是:closing之后60天内没有搬进去 (因为驾照忘了改地址)、学生一年中没学够8个月的full-time (因为有两期的co-op),等等。
先说一句:所有以上的这些案例,都不是我们一手做的。而都是已经失败了一次,来找我们做申诉的。
新接到这几单的时候,我真压不住火儿,像上面第二例省政府非说妈妈才是真正房主的,我直接打电话给MOF,问我认识一个小干部。我说:我眼前白纸黑字的官方文件只有学生一个人是房主,那你能告诉我,你是用的什么特意功能,看到妈妈的名字在title上的?
因为我之前找当时买房做交接的律师查了文件,并没有省政府提到的所谓什么power of attorney一说。
上面第三例里,省府说“差了一周没有满工作一年”,在法律上细抠字眼是一回事,单从common sense来说,一年52周里工作了51周,居然还不给算full-time,这实在是有点扯了。
抱怨归抱怨,工作是要严肃认真做的,我们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把客户的NRST给退回来。但省政府的话已经说到这个地步了,我们这边就只能上律师了。
普及一下:这种争辩,上了律师,成功率会大大增高。例如上面的第一例,我们就通过律师做成了。整个经过很有意思,我跟大家分享一下。
在这个case里,省府说不退的理由是:觉得房子不是这位学生的PR(主要住宅),那么我们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要掰扯清楚:那怎么就算PR?
律师说:第一,咱们先去看安省土地转让税法规里,有没有对PR的定义,毕竟NRST是土地转让税的一部分,如果没有再去case law里看,海外买家税在安省已经实施3年多了,数据库里可能已经有类似判例了。
律师在他的数据库了找了一下,安省还真没有。
律师说:第二,咱们可以到BC省的案例里去找。BC很早就有海外买家税了,相信BC应该有。
他去BC找了,没、找、到!
律师说:好,那么我们在全加拿大找。
确实找到不少,但多数跟抢遗产相关,跟税务相关的只有一些投资房的税务责任问题,和NRST可比性不大。
我开始用戏虐的语气问律师了:你现在打算去哪儿找?
他说:我去美国和英国找!
我气得都说广东话了:咁都得?
时光荏苒日月穿梭,到了双方交锋的时候,律师祭出了他的法宝:牛津辞典。
律师说:这上面说了,什么是主要住宅呢?就是相比其他住宅,对于房主来说更重要的地方,就是如果发生变化而对房主影响更深远的地方。我当事人的学校确实离他买的房子有些远,所以他有时候会在学校附近租个地方住,但这并不影响
- 他自家的房子对他更重要
- 如果出租房和自家房都发生变化,是自家房的变化对当事人影响更大
的事实。
听到这儿,我不禁拈花微笑。专业抬杠的,果然不一般。
最后这个case就这么赢了。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所限,表达错误不当之处在所难免,诚望各位朋友和同行们斧正。如果您从我们这里得到的信息和您的会计师提供的有出入,请以您的会计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