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后
尽管分居了很长一段时间,老大夫妻最终还是重归于好。这些年,他们除了保持自住房是夫妻二人联名(joint),其他财产都各自管理。现在,大女儿面临几个棘手的问题。
度假屋的去留: 父母留给她的度假屋地段好,涨幅也大。她纠结着是现在卖了好,还是等到自己老了传给下一代呢?
婆婆的养老: 婆婆目前身体尚可,有点养老金和平日儿子按月孝敬的生活费。但万一有一天儿子先不在了,她的养老该如何安排?
孩子们的未来: 大女儿家的三个孩子已经成年,最大的已结婚,其他两个在上大学。如果夫妻中有一方不幸去世,另一方重新组建了家庭,怎样才能保障三个孩子的未来利益呢?
妹妹的困境: 妹妹还是没结成婚,和男友又生了一个娃。妹妹早把父母留给她的那份遗产花光了。十年前买房,她自己的收入不高,为了能拿下贷款,最终房子是和男友联名买的,有些小投资也都放在男友一人名下。妹妹的性格从不考虑长远,过一天开心一天。可当大姐爱操心,万一妹妹男友突然去世,也没个遗嘱,妹妹和三个孩子能有什么保障?
尴尬的秘密: 十年前,在分居期间,老公在外有过一段感情生下一个孩子。尽管这段情早已结束,但孩子是亲生的。回归家庭后,老公也一直给着抚养费,承诺养到大学毕业。但若有一天他突然去世了,该怎么安排这个婚外的孩子?
度假屋
度假屋是卖是留, 需要考虑多个层面:
税: 首先,从税务上看,现在出售度假屋会产生增值税。她得算算交税后的净收益,并与保留度假屋能带来的长期增值相比较。此外,还要了解在持有度假屋的这些年中,大女儿夫妻是否还有其他房产,每个房的用途和增值幅度如何。夫妻只能指定一处房子为家庭的主要居所(principal residence),如果指定了A房,就不能在同期指定B房。
信托: 大女儿听朋友说,现在中产家庭很流行信托,所以她有意了解一下遗嘱信托 – testamentary trust。去世时遗嘱生效,信托也随之成立,到时候可以将度假屋转入信托留给孩子们用。
Testamentary Trust 的利弊:
- 一旦转入信托,撤销会相对复杂和困难
- 去世时,资产转入信托视同“按市价出售”,如果大女儿去世,她的 final return 上要为度假屋得增值交税。遗产里是否留了足够的现金交税?人寿保险是否够?是否需要买额外的保险?
- 资产转入信托后,谁负责今后维修和维护的费用?谁有使用权?如果将来某一个孩子希望继承,要不要让这个孩子支付母亲的人寿保费?
- 加拿大信托有21-year rule,每21年信托内的资产视同出售,会引发一次增值税
家庭需求和情感价值: 除了财务和税务问题,大女儿还需要考虑家庭的需求和度假屋的使用和增值潜力。这个度假屋对她和家人有着特殊的情感价值吗?如果有,那么保留才会更有意义。
婆婆
考虑到婆婆的养老,初步想法是让老公立份遗嘱,给婆婆留一笔养老钱。但这想法有几个弊端:
首先,婆婆年纪大了,身体和认知能力一年不如一年,时不时还犯糊涂。如果直接持有一大笔钱,保不准被人骗了去。执拗的老人被骗光全部家产的新闻可不少见。
其次,钱放在婆婆名下,未来构成她的遗产,没有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将被分给她的其他子女。这本是儿子一人出的钱,如果到老了还没花完,还是希望剩下的能返还給老公。
解决方案:
老公可以考虑设立一个遗嘱信托 – testamentary trust – 设自己的母亲为信托受益人:
- 经济支援:老公在世时期仍可按月提供经济支援;如老公先去世,遗嘱生效信托成立,资金转入信托
- 投资收益:信托条款中规定受托人要投资一些收益稳定的股票债券,将收益每年分给老人做生活费
- 多名受托人:为防止单一受托人权力过大,还可以考虑设置三名受托人并添加多数条款(majority clause)由三人共同决定每年的收益分配。如果某一年份投资收益不足,允许从本金中分配
婆婆得到信托的收益后需报个人税;若分到的是信托本金,则无需计入个人收入。最后,将大女儿家的三个子女设为信托的备选受益人 – contingent beneficiary – 信托条款中规定如若婆婆去世,信托内的任何剩余本金由三个孩子平分。
特殊情况:
如果婆婆不能自理,且符合残疾税务抵免(disability tax credits)的条件,还可考虑设立合格残疾人信托 – Qualified disability Trust(QDT) – 这种信托的收益按个人的累进税率计算,在税务上比较有优势。
保障孩子利益
大女儿和老公今年都五十出头,身体一直很好,连感冒都很少。但正因为如此,一旦出事往往是大事。这个年纪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再婚的可能性较高。两人都明白这个道理,也能接受对方再婚,但希望在保护家庭资产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孩子的利益。
1. 不要将配偶设为人寿保险或注册账户(RRSP和TFSA)的直接受益人: 这样可以避免在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再婚时这些资产被带入新家庭
2. 可考虑设立遗嘱配偶信托(testamentary spousal trust): 这是通过遗嘱专门为配偶设立的信托。立嘱人去世后,遗嘱生效,信托成立,配偶是这信托的唯一受益人。遗产进入信托(rollover),逝者不需为这部分遗产的增值交税,在世的配偶独享信托的收益。
好处:
- 终身经济保障:为在世配偶提供了终身的经济保障
- 避免财产流失:避免将大量财产直接留给配偶个人,以免再婚时这些资产被带入新家庭
- 资产保护:信托资产不是个人资产,得到有效保护和隔离,就算将来发生婚变也不会被分走
- 子女利益保障:当在世配偶去世之后,遵条款,信托内的剩余资产全部归孩子所有。为防孩子将来婚变,这部分资产也可以通过设立“二茬信托”管理
Testamentary spousal trust 不仅保护了原始的家庭资产,还消除了第一代和第二代可能面临的婚变风险。传统的传承方式要么通过遗嘱,要么通过赠予,弊端很多。现在的人越来越精明,人性也越来越复杂,对结婚离婚的态度也更开放,信托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有用的工具。
妹妹
在安省,common-law 伴侣在继承方面没有法定的继承权,这一点和法定结婚的夫妻很不一样。
如果男友意外去世且没有遗嘱,妹妹面临的不仅是心理上的打击,还有财务上的“一穷二白”。虽然有法律条款允许她作为 common-law 申请经济补偿或提出分割男友的遗产,但这是一个非常漫长、复杂且昂贵的过程。考虑到妹妹的性格和能力,申请成功的机会很小。
- 孩子们的继承问题: 妹妹有三个孩子来自两段不同的感情。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只有男友亲生的两个孩子能继承他们父亲的财产。而妹妹第一次婚姻中的那个孩子,除非男友已经完成了正式的收养手续,否则这个孩子无权继承他的财产
- 住房的归属: 妹妹和男友联名持有当前的住房,若任何一人先去世,这个房将直接归另一个人。这意味着,如果妹妹先去世,当前的房子全部归男友,不构成她的遗产,那么她的第一个孩子将没有任何权益。为保护第一个孩子的利益,建议妹妹明确房产的归属,可按最初双方的出资比例签一份“同居协议” – Cohabitation Agreement – 明确规定双方在关系结束后的权利归属。有了协议,至少妹妹当年的出资得到认可,将来如何分配可按协议
- 立遗嘱和授权书: 除了同居协议,妹妹还得立一份遗嘱,加上财产授权书(POA for property)和个人护理授权书(POA for personal care),以便万一不幸发生,她的个人财产和三个孩子都能得到妥善安排
在这个日趋复杂的世界,一纸协议或遗嘱往往比看似坚固的情感更能为未来带来保障。但愿妹妹能早日做好这些安排,确保她和孩子们的未来利益不受影响。
婚外子
在安省,婚外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大女儿的老公有几种方式来保证这个婚外子的经济来源:
- 立遗嘱: 他可以立遗嘱,明确写明如果他去世给这个孩子多少抚养费。这是一种直接且明确的方式。即使不写,这个孩子也可以根据 dependents’ relief 条款对遗产提起诉讼,要求与婚生子女同等待遇
- 授权书: 在POA中特别注明,一旦他活着但失去了行为能力,由委托人继续用他的资产资助这个孩子。这样做,可确保在他没能力管理财务时,这个孩子仍能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 在世信托(inter-vivos trust): 他还可以考虑设立一个“在世信托”,让这个孩子成为受益人。但这个选项在当前不太合适。首先,设置和维护信托是一笔费用;从税务角度看,信托内的投资产生的利息和股息在孩子未成年时会被算入老公的个人收入(attribution),年年纳税,只有增值除外。或,等到孩子满18岁不再适用 attribution rule 时再考虑是否建立这个在世信托
在一个多代、多婚姻、多孩子的家庭中,遗产规划没有所谓的绝对正确或不正确的方案,关键看合适不合适。眼界越开阔,看问题的角度也更多元,越能包容不同的想法和做法。若你想到更适合这一家人的点子,别忘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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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 Carol Ma,CPA, TEP,加拿大注册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 – 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 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Case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 助理微信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