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过世,遗嘱中把几套房留给了唯一的女儿。除了一套自住的 ,还有4处出租房,都是老早年三四十万买下的,贷款都付清了。自住房市值200万,出租房估值75万上下,四套的增值合计140万,增值的一半计入 final return。也就是说,即使忽略父亲去世这一年的其他收入,仅为这四套投资房就要交个人税 33万。
女儿是遗嘱指定的 estate executor, 同时也是继承人。她确认完成4项任务:
- 确认不欠税 – 给逝者报 final return, 交CRA 33万,申请Clearance Certificate;
- 确认不欠债 – 替逝者还清信用卡上的欠款、未交的水电气费、对付突然敲门要钱的生意伙伴,生前的欠债都从逝者的estate中还清;
- 确认没纠纷 – 没人质疑或挑战遗嘱。若出现一个婚外私生子、或几个子女之间因为分配不均而心生怨气而去法庭要求重审遗嘱的,必须等到官司审理完毕才能分配遗产;
- 确认已缴费 -支付安省的遗产认证费,旧称 probate fee 现叫 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 。关于遗产认证,请参考姊妹篇继承遗产,该交哪些税?
算下来,遗产中得拿出33万给CRA,$74,250给安省, 大约40万的现金。但父亲遗产中没那么多现金,女儿不知怎么办才好,留下金山银山,我却继承不起。
父母给孩子留房产本是好事,但房子是“不动产”,而税得用现钱支付。遗产中没留足够的现金,交不上税,就无法完成继承。我们这一辈的父母,从小被教育要做个懂事的,不麻烦别人,所以打拼完家产,还得做 “遗产规划”,让孩子到时候有钱交税。
这一篇抛开别的税不谈,只讲如何减少遗产认证费 – Estate administration tax planning。
通常来说遗产的价值越大,认证费就越高。想减少这个费, 就要尽量减少“计入遗产”的项目。下面是常用的几种方法,各有利弊:
- 联名持有
- 在世赠与
- 给 registered account 指定直接受益人 designated beneficiary
- 信托
- 保险
- 设立多份遗嘱
第一,联名 – Joint ownership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Joint ownership 持有的资产,一方过世,由另一方自动继承,不进入遗产,无需认证。所以不少人把账户、投资理财、房子加上孩子的名字共同持有,期待着自动继承,从而规避遗产认证费。这到底是不是个好办法呢?
好处有一个:自动继承、节省了遗产认证费;
坏处好几个:
- 产权上加上孩子名字而不留任何书面说明,根据安省法庭的判例,这叫 “resulting trust”, 意为父母单纯为了图某种方便才加名字由孩子代持、代管理,而不是真正赠与。其实不仅法庭这么想, 孩子们之间也会误会:比如,父母加了老大的名在房子或账户上,方便老大代为取钱或办理其他事情。父母去世后,老大因为法律上的 joint 持有而自动得到全部资产; 但老二很生气,提出当初父母加老大只是为了方便管理,并不是真想”赠“一半产权给老大。老二强调房子和账户是父母遗产,自己有资格分;若老二挑战成功,房子和账户进入遗产,就必须交认证费了。因此, 若真想将实实在在赠与孩子一般产权,正确做法是,除了加名字,还得留下一份书面材料明确表示父母本意就是赠与,而不是为了省税或方便某种操作而让老大”代持“;这样就堵住了老二的质疑,在法官面前也站得住脚;
- 父母和一个孩子联名,容易让其他孩子认为父母偏宠这一个,兄弟姊妹之间会从此产生怨气和猜忌,造成家庭失和;
- 一旦联名,父母就失去了全面控制,今后想处置这份资产必须征得孩子同意;
- Joint bank account 里的钱 joint owners 中任何一方都可支取,赶上个败家孩子父母这辈子的积蓄很可能被短期内挥霍;
- Joint 持有对 income tax 的影响更深远:
举个例子
大卫75岁诊断出癌症,听说联名持有可节省遗产认证费,于是把价值40万的 principal residence 加了儿子的名字。儿子今年35,已婚并有自己的住房;
5年后大卫过世了, 房子价值60万。
- 加了名字 – 儿子自动继承,省了认证费; 但由于儿子已有住房,父亲给他的这一半产权作为他的投资房。从加名字到去世,一共20万增值,其中儿子占10万,5万计收入,40%税阶,儿子得交 income tax 2万
- 不加名字 – 房子是大卫一个人的 principal residence,遗产认证费按60万计算交 $8,250; 房子增值免税$0;
大卫为了省几千块的遗产认证费,却导致儿子交了2万的 income tax,得不偿失。
再举个例子
大卫66岁,一儿一女。女儿Emma目前分居有两个孩子12岁和15岁;儿子Bob还是单身;大卫立了遗嘱,希望遗产由俩个孩子平分,还特意提到万一儿女先过世,则将留给他们的分额顺延给下一代 (per stirpes);
大卫的资产包括一套付清的自住房100万、度假屋60万、存款5万,RRSP 16万,合计遗产价值 181万。按照这个规模(181万),大卫将面临遗产认证费$26,400;
Emma和Bob听说联名持有可节省遗产认证费, 极力劝说将度假屋改成3人联名,并让大卫将RRSP直接指定受益人为Emma和Bob两个人;
度假屋由于joint ownership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不进入遗产;RRSP有了指定的 designated beneficiary也不计入遗产, 现在”计入遗产“的项目只剩下一个自住房和银行存款合计105万。
没几天,Emma带父亲看医生路遇车祸,二人当场去世。
大卫去世遗产认证费以105万计交 $15,000;的确比之前省下了$11,400;
再看 income tax – 大卫的 principal residence 增值免税;度假屋增值30万,15万计入收入;RRSP在过世这一天的市价全额计入收入,50%税阶,大卫交税 15.5万。
认证费和个人税合计17万(遗产中可直接动用的现金只有5万,其余的12万如何筹借按下不提),交完税,遗产开始分配。Emma 和 Bob二人平分,每人应得“净遗产”的一半,即105万-1.5万-15.5万 = 88万,每人44万。既然Emma已过世,她的部分由两个孩子继承,每人22万。但是Bob除了拿到自己的44万,还因为他是 surviving joint owner 而得到了“没进入遗产的”那个价值60万的度假屋和16万的RRSP,合计120万。
Bob多得了76万,但度假屋和RRSP对应的税费却得从遗产中支付,Emma的孩子最终只能从“净遗产”中分一半。这个结果公平吗?若Emma泉下有知,会不会为自己当初劝说父亲加 成 joint owner而后悔呢?
第二,在世时“gift”给孩子,好不好?
好处有一个:gift 属于孩子,因此不构成逝者的“遗产”,节省了认证费;
坏处好几个:
- 在世赠与在法律上叫 inter vivos gift, 赠出去的即泼出去的水,不可撤销,今后孩子怎么处置,胡花乱造,父母再无权置喙;
- 孩子有了资产,未来若发生婚变和债务纠纷,有可能被追索要求分割这部分资产,父母的多年积累就便宜了外人;
不建议为省这笔小小的遗产认证费做 “在世赠与”。(gift的资产,若操作得当,也是可以做到不被婚变分割的,这个话题不在本文深入讨论)
第三,给 registered plans 比如 RRSP、RRIF、TFSA 设立 designated beneficiary
注册账户一旦有了指定受益人,不进入“遗产”,可节省 probate fee。但是, 在 income tax 下,RRSP和RRIP的市场价是要计入逝者的 final return 的,对应的税费从 estate 中支付; 指定受益人拿到的是全款(交税不是受益人的责任, 是 estate 的责任。但若estate没钱支付,CRA保留追索受益人的权力),所以遗产管理人须确认estate有足够的钱交税。
上面例子里,价值16万的RRSP全归了Bob(他是designated beneficiary),但对应的 income tax 却是由大卫的 estate支付,因此导致Emma的两个孩子可继承的“遗产“大幅缩水。
第四,保险
遗产规划通常会涉及到至少4个方面的专业人士:保险经纪人、会计师、律师、和评估师。
人寿保险的最大的优点是赔偿金免税、不进入遗产、免遗产认证,不受债权人追讨,能够快速、直接地发到受益人手中。所以若大卫留下一份保单,哪怕只够支付身后的税费,儿女的苦恼也就迎刃而解了。
第五,信托
大卫建一个 alter ego trust (65岁以上人士)指定 beneficiary 为儿女和孙辈,既能规避遗产认证费,也能有效避免 joint ownership的劣势。想了解信托, 请看姊妹篇:信托的好处那么多,为什么你不建一个?
建立信托须考虑一下费用,建立信托的律师费、将资产转入信托的相关税费、信托每年的报税费、管理费等等,因此做一个 cost and benefit analysis, 分析利弊,看看是否值得,不要顾此失彼,捡了芝麻却丢了西瓜。
另外,大卫还可以在遗嘱里加上一条 “hotchpot clause” 来保证遗产分配时的公平、公允。
举个例子
大卫有2个儿女,老大年初借走了2万做生意。大卫立下遗嘱,将来遗产由2个孩子平分,并在律师的建议下加了hotchpot clause。大卫过世后一共留下10万遗产。
12万÷2=6万,每个孩子应得6万。老大已借走了2万,因此只能从遗产中再分得4万。
Hotchpot clause 能够将遗产之外的那些财产的归属也计入,从而调节谁多谁少,更能实现遗产的公平分配。
第六,立多个遗嘱
安省允许多个遗嘱,可考虑将必须认证的遗产放在 primary Will里面,不需认证的资产放入secondary Will。律师非常重要,留神 “revocation clause” 不要让第二份遗嘱作废了先前的遗嘱。
后话
遗产认证费的规划只是整个遗产规划蓝图中的一小部分,从金额上看费用并不高,但为了规避这个费而引发的其他问题真不少。建议做规划时全盘考虑、不要顾此失彼、因小失大。
林则徐说,子孙若如我,留钱做什么?子孙不如我,留钱做什么?言下之意,不留财产给孩子。
我妈是个比林则徐睿智的女人:子孙如你,你不该给他第一桶金,让他发展得更快吗?子孙不如你,你不该多留点儿钱,保证他的基本生活吗?我妈怎样都很对。
马云,Carol Ma,CPA, TEP。2006–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 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Tax Manager,2015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助理微信 jktax-vivi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