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居民为了去新工作地、为了开生意、或为全职上大学而搬家的、且新家比旧家离新工作地近了至少40公里以上的,搬家费可用来抵减当年在新工作地赚取的收入。
关键词
- 加拿大居民 – 事实居民、视同居民、全职学生(factual resident, deemed resident or full-time student);
- 新工作地 – 工作的“新地点”,或“新工作”的地点
- 新家必须构成日常居住地( ordinarily reside ),临时租住几个月的不叫 ordinarily reside
- 通常来说,新家和旧家均须在加拿大境内。为新工作而跨境搬家的费用在某些情况下也可抵减,这在文末单独讲。
搬家费包括:
可申报自己、家人及家居用品搬迁所支付的大部分费用,家庭成员不必同时搬迁。
- 家居用品的运输和仓储费,包括打包、搬运、保险
- 搬至新家的交通费、自己和家人在新旧居所附近的餐食和住宿费(最多15天)。有两种算法:
- Detailed Method (要收据) – 按收据的实际金额,金额合理;
- Simplified Method(无需收据) – 每餐按$23;车费按 $0.59/公里(2023 安省 flat rate)
- 取消旧居所的租约的费用
- 换驾照、换车牌(不包括车险)、更改法律文件上的地址等费用
- 旧居所在空置期间准备上市的时候发生的维护费,包括:房贷利息、地税、房屋保险、水电气、维护旧房所支付的费用,上限为$5,000; 须证明在此期间房主有积极行动争取早日出售 – reasonable effort to sell, 此期间旧房不能出租
- 为了卖旧居所而发生的广告费、律师费、地产经纪佣金、提前还房贷的罚金、水电气的切断以及重接费
- 购买新居所所支付的律师费和土地转让税
搬家费不包括:
- 为卖旧房而发生的装修费
- 急于出手而低价售房造成的损失
- 搬家之前的旅行费、为了找新房、找新工作而发生的路费和餐饮
- 清洁和维修临时出租房的费用
- 替换自用品的费用,比如换工具房、壁炉、窗帘、地毯
- 邮局的 mail forwarding 费用
- 家用电器的变压器/转换器费用
- 因房市波动导致的延迟卖旧房而产生的费用
- 车辆检修、尾气测试的费用
如果搬家的那一年通过新工作赚的钱太少,不够抵消搬家费的,剩下的部分可留到将来用。但只要新工作地赚的钱够抵消搬家费时,必须优先进行抵扣。
案例一
W先生在2004年开始在Burlington的一家公司工作。到了2007年,因为晋升,决定搬家到更靠近工作地点的Oakville。这次搬家离公司近了50公里,搬家花了33,160,公司没有报销。W先生在报税时从收入中扣除了搬家费,但被CRA拒绝。原因是他还是在同一家公司工作,工作地点没有发生变化,CRA认为这次搬家不符合条件,既没有 “new” work location 也没有 “new” job。
W先生不服,告到了法庭。法官最后判决支持W先生,认为他的晋升算是换了新工作,为了这个新工作搬家的费用可以抵扣。
案例二
Z先生的情况和W很像,他从2007年开始在Georgetown的一家公司工作,2012年因为得到了同一部门的新职位,从Toronto搬到了Milton,搬家费为31,188,公司也没报销。Z在报税时扣除搬家费,但CRA同样认为这次搬家不符合抵扣条件。
Z先生也上诉到了法庭,但这次法官的看法和W先生的案例不同。法官认为税法中“新”的工作地点非常重要,重点在于工作地点必须有实质性的变化。法官认为,“new” 这个词值得细致分析:“the new work location” 这一词条在 ITA 62(1)和248(1)里多次出现,说明什么?说明制定税法的人在反复强调 “new” 的重要性。如果 “new work location” 仅仅是 “a location in Canada where the taxpayer is employed” 的意思,那么税法早就该把这个多余的 ”new” 字删除了。既然税法保留并特意强调了“new”一词, 那就一定有它的特殊含义,就是“ a different work location”的意思。法官还参考了另一个法官的判例:法官Justice Favreau 在 Langelier 案里说,“I do not believe that Parliament’s intent was to permit a taxpayer to deduct moving expenses in circumstances where a taxpayer performed new duties with the same employer at the same business location.” Z升职有了新的 job duty,但还是为同一家公司工作,且工作地点没有变化,因此, Z不满足法条里反复强调的 ”new work location”这一关键词,所以搬家费用不能抵扣。
这两个故事给我们的教训是,即使在看似相似的情况下,不同的人对税法的解释和应用也可能大相径庭。
问题1
有人问:我已经拿到加拿大的 new job offer, 此时再移民搬家过来,是否符合条件申报搬家费呢?
- 想抵扣搬家费,首先必须是加拿大的实际居民(factual resident)、被认定的居民(deemed resident),或是全职学生。这意味着,新移民在首次搬入加拿大的过程中产生的搬家费是不符合抵扣条件的。因为大前提是这个人必须已经是加拿大的“居民”,然后因为新工作或学习的需要而搬家,这样的搬家费才可能抵扣。
问题2
有人问:我已经拿到其他国家的 job offer, 再从加拿大搬家前往新工作地,是否符合条件呢?
- 在搬家前,必须是加拿大的居民:这意味着要么是全职学生,要么是事实居民(factual resident)或者被视同为居民(deemed resident)
- 搬家必须是从一个常住地到另一个常住地:这里的“常住地”指的是平时居住的地方。如果只是临时在另一个国家租房生活,并不打算在那里长期居住,这样的搬家是不满足条件的
- 搬家后必须成为加拿大的“非居民”:这意味着在搬家后,与加拿大的居住联系必须切断。如果仍然保持与加拿大的密切联系,比如在加拿大保留有可供居住的居所、且配偶和小孩继续留在加拿大,那则不符合抵扣搬家费的条件
问题3
有人问:我在加拿大境外的两个居住地之间搬家,是否可以抵扣搬家费?
- 有加拿大居民身份:在搬家时,必须已是加拿大的事实居民或视同为加拿大居民。这意味着,即便一直居住在加拿大之外,也必须与加拿大保持足够的居住联系,是加拿大的税务居民,按居民报税
- 为了新工作而搬家:从一个国家(A国)搬到另一个国家(B国)的原因必须是为了开始一份新工作、开展生意或全职学习。这意味着搬家的直接原因是就业或教育,而不是仅仅因为个人选择而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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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云,Carol Ma,加拿大专业会计师、信托遗产规划师。2006–2014年就职于加拿大联邦税务局(CRA),先后担任中小企业税务审计部 (Audit Division)地下经济审计官、重案调查部 (Investigation/Enforcement Division)特殊犯罪收入调查官、税案申诉部(Appeals Division) 税务申诉裁决官。2014年加盟 Tax Solutions Canada 出任 Tax Manager,2015年成立 JKtax 马云会计师事务所。电话 905-940-1999;邮件 admin@jktax.ca;助理微信 jktax-vivian